浅谈网购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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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购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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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时间空间被抬升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地位上。基于此,网购蓬勃兴盛起来。淘宝,当当等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漫天遍地席卷而来。

网络购物顾名思义,即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商品交易。网络相对于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几大优势。首先,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络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网购也具有两面性。比如本文要探讨的后悔权,正是基于网络的缺陷。消费者虽然能得知关于商品的特点与样式,但毕竟脱离肉眼的审核与触感

的判断,网购回来的商品未必总是满意称心。

时至2010年5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有关“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也被外界形象地称为“后悔权”。所谓“非固定场所”,通常是指通过电话销售、邮寄销售、上门销售等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相比传统的购物方式,这些非固定场所消费所隐藏的陷阱和风险也比较多。很多买家会发现,通过网购等方式买回的物品,通常没有之前了解的那么。好,比如颜色或尺码不对、商品和网店描述不一致等等,这些情况都将面临退换货的问题。这还不包括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纯粹的网上欺诈行为。尽管行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大部分正规的网购商家都会执行7天退换货。但在现实中,很多网店都打出了一些自行制定的“免责声明”,比如“快递签收后不负责退换货”、“产品颜色与图片有区别,不成为退货理由”、“尺码不对不在退货范围之内”等等。而且通常会在网店上不起眼的地方标有诸如“点击购买意味着接受交易条款”之类的专门注解。一旦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

网购诚信问题肯定是此次‘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

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换货等规定主要是“三包”方面的内容,而且退换货规定都是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条件,早已不适应当今个性化消费时代。且在颁布之时,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销售方式几乎还未出现,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未考虑到这些销售形式。而此次修改拟加入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知情权”、“选择权”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新增加了更适合实际的后悔权。这恰恰是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销售等监管漏洞百出的产业所欠缺的。

但也有商家对此次“新规”的出台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如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

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将可能招致恶意维权现象频现,一些中小网站可

能因此活不下去。目前,网购行业比较通行的退换货时间为7天左右,也有个别实力较强的商家承诺l0天、甚至3O天的退货时间,情况不一而足。而目前普遍实施的退换货规则并非完

全不需要消费者承担费用:一般中小型的卖家,如果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买家单方原因的退换货,是需要买家自己承担运费的;而实力雄厚的大型网商,出于市场、信誉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会承诺免费提供退换货服务,但一般仅限一次,如果需要二次退换则要付费。总体来说,消费者个人对于商家,最终还是弱势群体。而此次热议的‘后悔权’新规将出现在消法内,消法本就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出发点的。而实际上,目前修订的所谓“无条件30天退换货”也并非完全无条件,比如修改意见中明确了退换货的前提是“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新规若正式实施,网购行业或许会有一次优胜劣汰的洗牌,一些不诚信、不规范的网购商家可能因此而步履维艰,而一些正规的、大型的网购商家则可能进一步巩固市场,赢得信任,这对电子商务产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新规若正式实施,网购行业或许会有一次优胜劣汰的

洗牌,一些不诚信、不规范的网购商家可能因此而步履维艰。“对网购行为进行规范,应该是一件好事情,这也是电子商务产业所必须的。但是我认为还应该有更细致的一些配套规定,比如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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