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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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儒家思想 德治 法治
论文摘要: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道德在归置人们行为的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在历史上也颇具渊源。特别是在经历了“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的影响下,法律的文明化程度加强,儒家思想逐渐渗入法律的制定当中。在经历了儒法之争后,随着封建大一统社会的形成,中国封建法律受儒家文化影响日益深远,传统道德对于法制的规范越来越深入人心。

纵观历史,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也是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过程。在奴隶社会期间,为了使人们的行为得到统一的规制,由此制定了统一的司法机构与惩处的刑罚,其中大部分的刑罚过于残酷,以破坏人的身体为主要手段,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以身试法。但是社会的安定不光是依赖一系列的刑罚,史实得出夏商两代均是以自身的暴政灭亡。在暴政基础上的法律,并没有真正的帮助统治者作为良好统治的工具,反而成为了“恶法”的象征。
1 西周与汉朝时期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运用
在前朝的教训之下,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将道德的理念提到了统治的过程中,在刑事原则上第一次提出了“矜老恤幼”“罪疑从赦”等宽松的刑事制度。从统治者的角度,以道德的准则制定法律,使百姓从内心感受到这种仁德,希望他们心存感恩,规行矩步。儒法之争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在理论上各占有自己的理论,儒家思想强调发挥人的作用,也看到了法对国家统治的有效性,提出了“任法”和“任人”的结合。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儒法之争只是形式上的分歧,工具层面上的论争,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可谓是殊途同归。正因为如此,儒家思想的运用在春秋战国之后有了更大的提升。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就慢慢的开始向封建法制化开始渗透,就制度层面开始,虽然汉承袭秦朝的体制,但是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这么说,秦朝的覆灭,在很大程度上提示着法家的重刑思想在实践中是不成功的,人们在情感上与道德上的归置,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先由精神层面开始,而不是光从条例上进行。百姓祈求休养生息,而这与孔子所提倡的“仁”“礼”是在一条水平线上的,重视仁与礼的培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的的作用,而是在冰冷的法制体系中加入更人性化的因素,仁德治国,赏罚分明,明其政伐,这种“放伐”思想以及“民贵君轻”的提出,不仅是对法家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迎头抨击,更是对儒

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使儒家思想更加灵活的运用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去。
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和法律的结合运用已经非常广泛,著名的思想家贾谊将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制度,具体贯彻到实际的政治中去,礼法并重的思想开始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在实际的立法中有所体现。西汉时期最著名的儒学家,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论争了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创造了与先秦儒学不同的新儒学。在“五伦”关系上提出了后来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为后来的封建法律的制定打下了一个总的基础。因为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作为基础,在汉初时,汉高祖刘邦为争取民心而设定了“约法三章”,目的就是为了废除秦代苛刻的严刑,将儒法的思想贯穿于汉初的立法之中。在汉文帝和景帝时期,肉刑的减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也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仁德。到汉武帝时期,在贤良之中就出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西汉后期,法律无大更张,统治者唯求宽平而已。
东汉之后,儒学日益成为了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是汉朝法律的重大发展,将阴阳学、儒家的学说以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说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以“阴阳说”论证的三纲作为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感念进一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规范在汉代已经是非常严格的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最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出,儒学对于法律的影响在汉代的发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决狱这个点来说好了,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只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从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一边更好的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学儒家化的渐进过程,在规范法律设立之后,法律内容的设置上也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个人觉得在留养制度下的“存留养亲”更注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国法律的家族化和伦常化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也一直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存续。
2 儒家思想对法律进程的深层次影响
自西汉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经魏晋的发展至北魏,北齐,在内容上基本完成。正统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也长期得到历朝统治者的认可

。就在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建国之初便确立了儒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指导地位。宽法轻刑的指导思想在隋唐有着进一步的发展。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隋朝的动荡之后,严密的法网使民众动辄犯禁,以至于手足无措;严酷的刑罚更使积怨加深,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自汉代统治者确立了儒家思想作为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基本方针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并成为人们用以评价君主与政府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唐代提出了一个更加严密的概念,那就是“慎罚”,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理念,其中太宗提出了“以宽严治天下,而于刑法尤甚”使整个儒学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仁义治理国家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追求轻缓的刑罚政策,就其慎罚的指导思想而言,首推的是战国时期形成的孔孟“德治”“仁治”的儒家思想,以及经西汉董仲舒修正后的正统儒学。但是在唐代的法律发展中,道家的思想在法律确定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太宗多次强调,法律重在公平,法条应该简单,执法需一体对待。这些都归功于新加入的“无为之道”之理。正因为这样,唐代法律经历了一个趋于完备的过程,律学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到了明朝时期,明太祖虽然推行重典治国,但是礼制的儒家思想仍然对明朝确定法律制度起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明王朝的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推行“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而有一点更为新颖的是,明太祖将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将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这在稳定明朝社会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对后世的治理有着很大的启示。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清朝的封建法制达到了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虽然清朝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但是他们在“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上,形成了一套适宜当时环境的立法思想。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它秉承了儒家正统的法律思想。因为自西汉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成为官学,清朝统治者将“正人心,厚学风”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把“禁奸止暴,安全良善”作为立法的直接目的,根据“稽往宪,合适宜”的思想来创立和完善清朝的法律制度。
3 结论
经过几代的变更,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日渐走上正轨,各朝各代在司法立法的制度上都有所变化与创新,对于民事经济不断作出调整。也正因为有了正统思想的指导,法律更规范化,更具新颖性。儒家指导思想融合了道家、法家的理论知识,推动中国传统法律的

制定过程更加完备与生动,使大中华法系在历史的长河中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也成为其他邻国相继学习的对象。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郑定,赵晓耕.中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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