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件(第九章 地方政府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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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些工作,上级只是要求去做, 并不提出具体指标,行署需要极大地 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完成,这时 行署就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去组织 实施,这是完全意义上的自主权力。 总体上说,在精神文明建设等非 经济领域工作上,行署有很大的自主 权和灵活性,可以很好地发挥自己的 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行署由专员一人、副专员若干人、 顾问若干人、专员助理若干人、秘书 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行署 专员、副专员顾问人选,经中共省委 常委提名、讨论,由省人民政府任免。 专员助理经中共地委委员会提名、讨 论,由地委任免。行署成员无法定任 期,人员更换依工作需要和国家机关 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而定。
在战略思想和战略目标的制定上, 行署领导干部完全参与其中,而且都 作为普通一员去讨论、研究。为集中 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建 设性意见,往往从上至下,从下至上, 几经反复,多次修改,最终形成有鲜 明的本地特色的战略目标。在其过程 中,行署和地方党委以主持人身份出 现,并完成最后的分析、归纳工作。
地方行署的具体权限
(一)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的决议和命令,规定本级的行政措 施和发布决议、命令。 在执行上级决议和命令全过程 中,行署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发 布本级的行政决议、命令,有针对 性地开展工作。
(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的工作。行署作为一区域内的最高行 政机关,必须担负起该区域内的领导指挥 责任。 行署在统率过程中,必须体现出本地 区内最高且唯一的指挥机关的权威性。对 已出台的各项方针、政策,如符合本区的 客观实际,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精 神,下属各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必须排除各 种干扰,坚持不懈地执行下去。
地区行署的宏观职能
(一)保卫职能。就是坚持人民民主 专政,保卫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安全。 必须在行署辖区内运用军队、警 察、监狱等暴力机关,防御国外敌人 的罪恶阴谋,镇压国内敌对分子与社 会不良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辖区内 的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二)管理职能。就是在地方的大政 方针决定之后,指导各行各业围绕政 府目标的实现而努力。 管理不仅仅是管理社会各行业、 各部门,也包含管理政府自身。所谓 政府自身管理,就是要提高政府的行 政效率,规范各种行政行为,提高自 身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四)从对社会进步和精神文 明建设所起的作用看行署的实际作 用。行署不仅要保证社会的稳定, 而且还要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 展。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卫生等诸多事业发展上,行署主要 承担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角色,按照 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施。
在文化教育、精神文明建 设等非经济工作领域,有些工 作上级会提出一些具体的指标, 要求行署按期完成,但整个工 作的具体实施,则由行署来进 行,这时行署行使的是在一定 条件制约下的自主权;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 的其他事项。 许多突发性事件往往打破行政管 理正常的秩序,须重新安排工作的先 后次序及重点。因此,凡是上级通过 正式渠道交办的事情,行署都要无条 件地办理,而且还要力争办得最好, 达到上级所要求的目的。
地方行署的实际作用
(一)从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 设看行署的实际作用 行署在其辖区内对行政管理机构 的设置基本上没有自主权,主要是 按照上级指示行事的,不论某种机 构在其辖区内是否有必要设置或存 在,也不论机构是否重叠,行署必 须按照上级的意志执行。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 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 惯,帮助本区域内的各少数 民族聚集的地方依照宪法和 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 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 文化等事业。
(九)提倡和推行男女平等,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同工同 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 条明确规定了妇女在社会政治、经 济、文化、家庭等个人方面同男子 平等的权利,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 关要重视保护妇女利益、培养和选 拔妇女干部等工作。
3、规定各委员会、办公室和 局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委、 办、局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 部委、办、局的全区性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区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地区、各县、 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 划分;
5、编制和执行全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 算; 6、领导和管理全区统计 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全区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计 划生育工作;
对未列入国家正式机构序列的 临时机构,行署则有很大的自主权。 临时常设机构,有些是根据上级要 求而成立的,有些则是行署根据本 地情况需要而自行设置的。有时, 为了便于发展某一专项事业,协调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行署成立短期 的临时机构,一俟事情办完结束, 临时机构也随之撤销。
在管理人数数量方面,行署 一般实行的是总量控制。行政管 理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定员定编, 行署并不具体控制到人,如果行 政管理机构在编制人员以外重新 要求增加人员及编制,则要受到 行署强有力的约束,行署可以决 定要不要增加这种机构的人员。
在干部选拔和任用方面,行 署一般控制到正、副处级干部, 也就是县级行政机构的正、副负 责人。行政机构的其他人员,行 署则不予考虑和安排。对行署辖 区内的县、市负责人,特别是主 要负责人——县长、市长,行署 考察的比较严格。
(二)从政治关系方面看行署的实际作用 省人民代表大会只在行署设有办公 机构,省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办公联络机 构本身并没有立法权,它只能贯彻落实 上级的法律法规和监督下级法律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等。行署不向省驻地区人民 代表大会办事机构负责,而向省政府负 责。但是,省驻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办公 机构有监督行署执行法律的权力。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 的基本职能是督导检查所属县及县级市 人民政府的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一 是检查了解所属各县贯彻执行中共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情况,总结交流经 验;二是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及县市完成 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相互关 系;三是接受中共省委、省政府的委托, 管理一部分干部;四是完成中共省委、 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地委书记、专员、中共地 委及行署顾问、中共地委政府秘书 长、行署政府秘书长组成地委、行 署联席会议。该会不定期召开,由 中共地委书记、专员召集主持,研 究决定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 的重大工作及其他涉及党政领导部 门需配合协作的重大问题。
比照宪法规定的省政府职权, 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行署行使 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 区行政措施,制定全地区行政法规, 向全区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 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在战略重点的选择上,行署根据 整个区域内社会、经济、历史、资源、 文化等因素进行系统综合分析,归纳 各个职能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在最 有突破可能的环节和方向上选择战略 重点。此时,行署完全是指挥者的身 份出现。尽管听取了不同方面的意见, 集思广益,但其指挥和决策权力的正 确行使是必不可少的。
在战略措施的实施上,除了上级 政府部门有限度的指令外,基本上都 是行署根据实际情况自我决策。这种 决策指挥性、原则性的要求较多,具 体的行政命令则较少,这样可以更有 效地发挥县、市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 的能动性。在指导过程中,行署的协 调和指挥能力发挥较为充分,显示出 行署在发展社会经济上有极大的自主 权和灵活性。
此外,行署还要鼓励、 支持全社会创办各项社会 服务事业,主要是第三产 业,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和日常生Leabharlann Baidu的各种 问题。
(四)宣传教育职能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 质。这种宣传教育是保证中共和 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以及 保障本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有 力武器。
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负责 全区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重点负责 全区行政工作中的大事、要事,副专 员、顾问、专员助理协助其工作。副 专员受专员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 作或专项任务。行署秘书长在专员、 副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的日常 工作,领导行署办公室。副秘书长协 助秘书长工作。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 员助理、政府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 公会议。该会议为例会,一般每月两 次,每月十五日、三十日举行。遇特 殊情况,经专员批准另行安排。专员 召集和主持(专员因事外出时,由常 务副专员或接受委托的副专员主持) 行署专员办公例会讨论决定行政公署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8、领导和管理全区民政、公安、 司法行政和监督等工作; 9、管理全区对外事务,同外国对 等级别政府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全区民族事务,保 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11、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保护全区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2、改变或者撤销下属各委员会、 办、局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3、改变或者撤销区内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审定地区和各县、市政府的 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 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5、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在地方党委和行署的关系上, 日常性的事务工作以及政府职能范 围内的工作,行署可以讨论、决定 发布文件,但要和地方同级中共党 委保持通气、沟通。 重大的发展战略及原则性问题, 行署要向地方同级中共党委汇报并 共同研究措施。
(三)从对区域内经济发展 影响看政府的实际作用。促进区 域内经济发展,保证经济的整体 性、长期性增长,是行署的主要 工作内容。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 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 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行署 发挥了相当重要的统帅作用。
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检 察分院、人民法院,它们和行 署的关系可分为两层:其一属 于行署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司 法局。司法局接受行署的指导 和命令,负责行署行政区域内 的劳动改造、法制教育等工作, 是行署的得力工作部门。
其二是在行署行政区域内 设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分院和国家审判机 关——法院。它们不对行署负 责,而对上级国家法律监督机 关和国家审判机关负责,行署 无权干涉它们的工作,但可以 协调它们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 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 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不适当决议、命令。 这属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 府的监督职能。
(四)依照法律规定, 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正确的方针、路线确 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 素。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 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 学、文化、体育、城乡建设 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 民族事务以及司法行政、监 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应有的自主权。 行署一般统辖若干个县, 大范围的是农村地区,农村人 口比例很大,加快农村地区的 发展,有利于整个地区的发展 进步,有利于增强区域整体经 济实力。
要防止各种组织和个人 对集体财产的侵犯、对集体 经济组织经营的干涉,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 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 发展,推进农村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和进步。
在制定这种战略目标和发 展计划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 反映出自己的发展重点和方向; 所定的目标必须是积极的、客 观实际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战 略目标;目标的重心应把发展 区域的社会生产力和提高人民 生活水平放在首位。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 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 的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
(三)服务职能。就是进行社会服 务工作,为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服 务,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服 务。 作为地方一级政府的行署,其 服务既不同于中央政府对全社会的 根本方向的引导与保证,也有区别 于县、乡两级政府对社会偏重具体 事务性服务。
它的服务既务实又务虚,既注 意把握其行政区域内宏观方向,又 注意关键性的具体服务。 行署往往偏重于搞好中长期服 务项目,解决影响本区域内发展全 局的重大问题,以促进社会形成优 良的“软”、“硬”件环境,保障 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长期的发 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