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临时组建机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违法(2009年2月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违法
发表时间:2009-2-25 13:08:00 阅读次数:389
湖政复决字[2008]22号
申请人:金菊芳,住所:安吉县递铺镇人民路仁和弄6号。

申请人:金月香,住所:安吉县递铺镇上郎社区第三自然村2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安吉县递铺镇,法定代表人:单锦炎,县长。

申请人金菊芳、金月香不服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2008年11月19 El作出的《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8年11月19日,安吉县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作出《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2008]第28号)内容是:“金菊芳,系昌硕社区居民,非农业户口,且非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房产证:安房权证递铺字第00073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安集用(98)字第197号……鉴于房屋所有权人金菊芳系城镇居民,又非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的事实……现决定如下:中心区拆迁户金菊芳,不能享受上郎社区农户拆迁安置的政策,不能享受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提供的生活出路商铺的安置,只能按照中心区块城镇居民拆迁政策安置。


申请人认为:上述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属申请人金月香,金月香系上郎社区农户,农业户口,且系上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

1998年4月20日,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被申请人核准变更登记到申请人金菊芳名下。

由于金菊芳系昌硕社区居民,非农业户口,这一变更登记是无效的。

农村村民依法不得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居民,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然是申请人金月香,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当然也。

应该是金月香。

金月香有权享受上郎社区农户拆迁安置的政策,享受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提供的生活出路商铺的安置等。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作出的《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1220083第28号)。

申请入提交了《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2008 ]第2 8号)复印件一份、安集建(1992)字第41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农村住宅土地登记。

审批(地籍调查)表复印件一份等证据材料。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中心区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08年12月23日发出中指字[2008 ]第30号文件,撤销了中指字[2008 ]第28号文件,抄送本案申请人金菊芳,并提交本复议机关。

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未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本机关继续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安吉县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
挥部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内容涉及本案申请人所属房屋的拆迁安置。

本机关认为,中心区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指挥部作为临时性工作机构,不具有对拆迁房屋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资格。

鉴于中指字[2008]第28号《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已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复议机关决定:确认《关于中心区块拆迁户金菊芳政策处理的决定》(中指字[2008 ]第28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