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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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上交通应急基地船舶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防止应急基地停靠船舶对嘉陵江水域,特别是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和码头综合整治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停靠船舶条件和工作水域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两大类。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厨房垃圾、残肴饭菜等;生产垃圾包括破旧的滤芯、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包装材料,船舶维修和保养产生的油漆废料、铁锈、机械设备的废料等垃圾。
2、全体船员必须重视和努力做好防污染工作,尤其是船舶领导应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和地方的防污染规定,并经常组织船员学习船舶防污染知识,制定本船的垃圾处理实施细则。
3、船舶生活垃圾严禁倒入嘉陵江主城区水域,应收集至带盖、不渗漏并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聚已烯材料制成的垃圾袋中,当船舶停靠后,清运上岸交市政环卫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4、船舶生产垃圾(如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铁锈等),严禁倒入嘉陵江主城区水域。应妥善将生产垃圾积存在铁桶内,存满时清运上岸交市政环卫部门或水上环卫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5、一切塑料制品(包括塑料合成缆绳及一切粒状、块状的塑料衬垫物料、包装材料、聚纤维织物、食品用具、塑料袋等塑料垃圾)任何时候不得投放至江中。应存放至指定的容器内,清运上岸交市政环卫部门或水上环卫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6、所有船舶不得任意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冲洗时,事先必须申请当地海事部门批准。
7、船员如果发现其它船舶违章处理垃圾,或本船垃圾逸漏污染水域,或发现水面污染严重时,应立即报告应急基地负责人或值班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2、对于环保部门污染事故的调查,每位船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