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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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小区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小区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讯视网络等。
3.由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监控设施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由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
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验收完毕且入住3个月后房屋无无违约之处退还装修保证金(无利息)。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00 时至12:00 时
下午:14:00 时至18:00 时
午休期间及夜间不得有噪声装修作业,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的临时停车场公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小区临时停车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时,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加层增层,如自行强建后果自负。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高空抛物,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随意在公共小区敞放宠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
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