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应收账款结算合同收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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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应收账款结算合同收入管理规定分公司为加强对客户应收款及其他公司应得收入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保证分公司应收款在合同规定的帐期内收回和其他公司应得收入的及时入帐,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相关定义:

1.帐期指本年度合同中规定的帐期(如合同中有结算日的,可再加上离最近的结算日的天数),其中,票到付款的客户的应收款帐期以发票开出日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货到付款的客户的应收款帐期以货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2.结算凭证指总部规定的现金和其他即期支付结算票据(含客户自行转帐的支付证明、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底单,必须为正本)。

3.到帐日指相关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交给分公司财务部结算凭证的日期。

4.收款责任人货款指分公司月度任务和目标分配表中相对应的业务主任和业务员(含其他代转、代结人员),财务部为部门经理;其他收款的指部门经理。

5.考核责任人指分公司财务部助理会计。

二.相关规定

1.有帐期规定的客户的应收款,收款责任人必须在帐期起始日起,到帐期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凭证交给考核责任人;没有帐期规定的客户的应收款,在考核责任人收到结算凭证后才能发货;货到即付款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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