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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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3.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如甲和乙签订某项合同。
4.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归复原物的借用合同。
1.要约邀请(选择题)
属于要约邀请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2.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销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4.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5.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发展磋商。
(2)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及技巧诀窍等。
(4)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那末的行为。
1.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泯灭根据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的 3 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3.无效合同主要的 5 种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伤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 3 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单项选择题)
(3)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单项选择题)
1.代位权的概念(单项选择题)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伤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简答题)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工程已经列入年度建立方案。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立资金和主要建造材料设备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 《建造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合用的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3.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份组成的,并附有 3 个附件。(多项选择题)
4. 《通用条款》不能彻底合用于各个详细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项选择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单项选择题) p49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伤害、因工程伤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简答题)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商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发展,承包人可以停顿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顿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项选择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4 种方式: (多项选择题) 1)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
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工程已经列入年度建立方案。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立资金和主要建造材料设备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发展招标的建立工程,工程建立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简答题)
1)建立监理合同的范畴包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签署的用以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诺和约定。 2)狭义的建立监理合同仅指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
2.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合同文件的正文和核心,起总协议的作用。
3.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第一是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具有最优效力等级;第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第三是专用条件;第四是标准条件;第五是中标通知书;最后是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4.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此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者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妨碍或者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者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者非监理人自己的原于是暂停或者终止监理义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6.监理人义务(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