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doc10)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刻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操纵出国时刻,严禁绕道旅行,幸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七条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出国团组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都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都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依照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大学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我校制定了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并需要用汇的情况。
三、用汇申请程序1.教师、学生出国境因公需要用汇时,需要提前填写《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需注明出国事由、出国时间、预计费用、用汇金额等必要信息。
3.申请表需由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4.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可凭借申请表办理用汇手续。
四、用汇额度及审核1.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超过以上额度的用汇申请,需提交详细的出国事由及费用预估,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表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出访邀请单位证明等。
五、用汇手续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2.申请人应确保汇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汇出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汇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汇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如申请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用汇额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如有资金被滥用、挪用、侵占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件•附件1: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以上就是我校制定的《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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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1. 引言为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行为,保障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大学财务稳健运行,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及大学自有资金资助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3. 用汇凭证出国人员应提供以下用汇凭证:•交通票据、旅游团费、劳务费、会议费、书报费等相关证明。
•收据、发票、发货清单、海关报关单等为支出提供有效依据。
•证明按照规定享受外汇补贴、津贴、补贴等相关证明。
4. 汇率制定1.确定汇率时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并根据市场汇率实际变化适时调整。
2.汇率的设置应以当日汇率为基准,并按照市场实际变化适时调整。
3.汇率调整应以公告方式通知出国人员和相关部门。
5. 用汇限额1.出国人员的用汇限额应根据出国任务、出访期限、目的地及人员身份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学生,应严格按照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6. 凭证管理与报销1.出国人员应当保存相关用汇凭证,并在出国回国后第一个工作日交回涉外部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涉外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报销、结算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用汇凭证,如出现不合规范用汇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并按照政府规定追缴涉外费用。
7. 违规处理出国人员如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或《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涉外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责任。
8.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为人民币元,所称外汇为主要指美元。
涉外部门应特别注意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大学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结束语为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行为,本办法应时而生。
大学各级部门及出国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熟悉本办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保证出国人员的正常公务出访,加强大学的财务监督,促进出国(境)经济的稳健发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一、背景介绍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经费使用实用原则:出国经费必须合理、经济、实用,仅限于与公务任务相关的事宜。
2.经费使用安全原则:出国经费必须确保使用安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交礼仪。
3.经费使用合规原则:出国经费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的规定,事前批准、事中审核、事后监督。
4.经费使用公开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公开。
5.经费使用有序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预算和计划,不得超支或滥用。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范围1.交通费用: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租赁费用等。
2.住宿费用:包括酒店费用、公寓费用等。
3.餐饮费用:包括餐馆费用、伙食补助等。
5.活动费用:包括会议费用、培训费用等。
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措施1.提前预算: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提前预算出国经费,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2.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在保证出行安全和经济性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如飞机、火车等。
3.合理安排住宿:根据任务需要和经费预算,选择合适的住宿方式,如酒店、公寓等。
4.控制餐饮费用:根据任务需要,控制餐饮费用,包括合理安排餐馆、选择经济实惠的菜品等。
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效果总结起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实用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不仅能够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进行,还能够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财务预算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的预算、选择适当的交通方式、合理安排住宿和控制餐饮费用等措施,能够提高公务形象,加强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因此,各级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实用和合规。
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我会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因公组派出国团组或我会以外人员参加我会因公组派出访团组、其费用由我会负担的,费用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与计划管理第三条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国际合作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我会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派出机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出国计划和预算经费报送国际合作部。
(二)国际合作部汇总各单位(部门)报送情况,结合我会工作安排、国际交流与监管合作工作需要、因公出国总量限额及全年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形成我会出国计划及预算表,会签办公厅、会计部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国际合作部应加强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会计部根据国际合作部出国计划、预算表及实际成行团组经费使用情况,将出国经费预算批复至各预算单位。
第六条我会组派团组或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正式出行前需报批,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办理签报,签报应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其中,出国任务审核意见由国际合作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由费用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
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起草申请,报国际合作部审核,申请应附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或组团通知)、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经费预算等内容。
外事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访。
第六条出访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分工确定,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如下:(一)单位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位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品和礼金。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外事纪律第十四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前应当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XXXX部、XXXX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XXXX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XXXXXXXXXXXXXX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2、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3、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4、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5、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3、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4、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5、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1、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涉密手续及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4、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5、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是指企业或机关为了实施公务而发生的临时出国的费用管理办法。
1、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出国任务书、行程安排、经费预算明细表及相关报批文件等;
2、经费使用:经费使用方式应遵循国家规定,基本上可分为住宿、伙食、交通、通讯、市内交通等几大类;
3、费用报销:出国后,申请人应当将原始凭证如发票、航空机票、入住登记单等等报销,并由申请人承担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
4、报销流程: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经费使用,回国后将报销凭证及费用明细清单一并提交财务处,经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如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财务处联系沟通。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所有因公临时出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所有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 经济性原则:合理控制经费支出,避免浪费。
3. 效率性原则:确保经费使用能够提高出国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通讯费等。
第五条经费预算应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费支出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七条所有支出必须有正规发票或收据,并注明具体用途。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超出预算的,应事先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得到批准。
第四章经费报销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条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报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经费预算审批表。
2. 正规发票或收据。
3. 出国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报销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湖北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应以官方文件为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需要派遣员工出国进行商务活动或学术交流。
为了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本文制定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二、申请和批准1. 出国经费申请需提前至少一个月提交给财务部门。
2. 申请材料包括:出差报告、预算明细、行程安排、签证材料等。
3. 财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经费使用。
三、经费预算1. 经费预算应包括:机票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
2. 预算明细应详细列出各项费用的预算金额,并注明是否包含税费。
3. 预算金额应合理,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四、经费审核1. 出国经费报销需要提交相关费用的原始发票和报销申请。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进行适当的审批。
3. 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按约定时间付款或报销费用。
五、经费使用1. 出国期间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安排,不得随意增加支出。
2. 若临时有额外费用需求,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再行使用。
六、费用限制1. 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私人开支,不得申请报销。
2. 超出预算的费用需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3. 经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旅游娱乐等非工作相关的支出。
七、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超出批准范围使用经费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假借出国之名谋取私利或虚报费用的,将受到严肃处理。
八、附则1.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结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费的申请、使用和报销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经费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形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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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 (以下简称“因公出国”)用汇管理,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四条因公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六条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外汇财务管理制度,从外汇和人民币经费两个方面切实控制和审核出国团组的费用开支。
第七条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出国团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4.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5.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向供汇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要真实。
组团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要对“出国用汇开支预算表”审核把关,并经领导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审核及供汇第十三条供汇部门接到出国团组用汇申请预算后,应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其来源及组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供汇部门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后,供汇部门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定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五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供汇部门除按财政部、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1.手续不齐全;2.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3.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4.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七条供汇部门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完毕后,须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财政部统一印制),核准其用汇限额,并发给出国团组国外日记账、用汇核销表等相关表格。
第十八条“用汇申请书”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据实填写,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要签字,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第十九条供汇部门要对用汇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整理归档,并将核复的购汇限额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供汇部门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出国团组,出国团组据此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购汇第二十一条凡在中国银行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凭本单位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第二十二条没有在中国银行开设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应凭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及本单位人民币支票,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按中国银行要求填写“中国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两联见附表二),提取大额外汇现钞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国用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各限额预算单位不得到其他外汇银行办理出国用汇购汇手续。
第五章用汇第二十五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六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1.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2.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3.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的,应按事先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预算开支外汇。
第二十八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管理,及时填写“日记账”并保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将外汇和账务分人管理。
第六章核销第三十条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供汇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前,应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第三十二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时,要携带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三)、国外开支日记账、国外开支原始单据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供汇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时,要进行以下审核:1.组团单位是否已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2.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3.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4.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1.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三十五条审核无误后,供汇部门方可批准核销,并在“出国用汇核销表”上签字盖章,组团单位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章退汇第三十六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供汇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
第三十七条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1.在供汇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用汇单位因故没有使用外汇;2.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3.出现外汇结余的。
第三十八条出国团组办理退汇手续时,应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财政部统一印制),到中国银行办理具体手续。
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组团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八章“双跨”团组出国用汇的管理第三十九条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组团,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
第四十条“双跨”团组可按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规定向参团人员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配套外汇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193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四十一条“双跨”团组开支出国用汇,要严格贯彻“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统一提供外汇。
没有购汇限额预算或限额预算已用完的单位,不得以组织出国团组的名义,向参团人员单位收取外汇,更不得转嫁外汇支出。
第四十二条“双跨”团组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对没有落实外汇或外汇来源渠道不正当的出国团组的人民币经费,不予预支,不予报销。
第四十三条“双跨”团组必须对费用开支统一管理,不得绕过组团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审核关,而将属于团组集体开支的外汇“化整为零”,由参团人员或单位自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供汇部门在审核“双跨”团组用汇时,要严格按财政部规定标准供汇,对超过标准的费用不予供汇。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出国用汇的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收财政、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各项开支,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对逃避限额预算管理,从不正当渠道取得外汇,甚至到“黑市”兑换外汇的出国团组,组团单位或参团人员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经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出国用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