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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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势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优化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

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到2015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争取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220亿元,年均增长17%;五大支柱产业产值均突破百亿元,其中,汽车制造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医药制造业产值达到150亿元;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0亿元;光伏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机电制造业达到10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总数达到90家,年产值超10亿元企业超过10家。“十二五”期间全市工业总投资力争突破200亿元。

第五条市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确保工业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工业用地规划区域和规模,切实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争取“十二五”期间全市工业用地新增30平方公里,并规划预留工业用地30平方公里。

第七条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兴产业,积极支持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支持和大力发展汽车制造、太阳能光伏、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机电制造、化纤纺织等优势支柱产业。

第八条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现有的工业发展管理体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在政府管理层面形成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机制。成立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批、协调全市在工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议题和事项。

第九条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企业10强”。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

第十条鼓励企业创税。以2009年以来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最高值(须超过300万元)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缴税超出基数100 万元(医药生产和医药流通企业均为50万元)的税收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兑现奖励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作为下一次申报享受政策的基数。

第十一条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3亿元、6亿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其中30%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将其总部从海口市行政区域外引进本市,该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自总部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五年内,对该企业入库税金,按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一、二年100%、第三年70%、第四年60%、第五年50%的奖励。对所迁入的企业总部的税收、土地、房产、人才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土地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加层或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固

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可按规定转让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关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 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企业年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达10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一次性给予所交纳土地款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 万元的,增加所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所交纳土地款额的100%。

本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进行异地技改扩建或整体搬迁的,参照上述新建企业标准给予土地款奖励。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一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税收扶持。新注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扶持,第四、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工业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500万元(含),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性补贴。

第十九条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 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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