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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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鼓励航运公司及其船员自觉做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公司、船员遵纪守法的自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

(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长”:

(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二)参评船舶最近3年或5年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材料复印件。

(三)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以及3年内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复印件。

第七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长”的,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公司向管理该船长档案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长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长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评船长的个人业务总结(简述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时间和业绩,800-1200字)。(二)所服务主要公司(含劳务派出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参评船长最近3年的安全记录等情况。

(四)参评船长最近3年的任职资历及其任职期间船舶的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材料复印件。

(五)现持船长证书复印件。

(六)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原件(仅提供给初次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第八条“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程序

(一)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参评申请后,核实参评船舶、船长是否符合条件,并在“船舶申报表”、“船长申报表”初评意见栏填写意见。

经初评符合要求的,报告上级海事局。如受理单位为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直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接到报告后,经核实符合要求,分别在“船舶申报表”、“船长申报表”上报意见栏填写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成专门的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评选意见填入“船舶申报表”、“船长申报表”评选意见栏。符合要求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有效期为24个月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安全诚信船舶”,免除24月的船舶安全检查(含开航前检查)。

(二)“安全诚信船舶”,由“安全诚信船长”连续在船担任船长,免除36个月的船舶安全检查(含开航前检查),同时准予该船优先办理进出港手续。

第十条“安全诚信船舶”在免检期间发生事故、违反有关海事法规或被举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船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有以下情形的,将被撤销资格:

(一)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失效(仅适用于船舶)。

(三)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发生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有以上情形的,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撤销其“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公司提交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参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撤销该公司所有“安全诚信船舶”、相关“安全诚信船长”资格,收回相应证书,且在3年内不再接受该公司相关参评申请。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每年2月至4月受理“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参评申请,7月份公布“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名单及其证书有效期。“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如公司将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材料更新提交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仍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重新颁发有效期为24个月的证书。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正面)(本页由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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