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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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三)利润汇出。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四)代位。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
(五)征收补偿。中法协定和美止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非歧视性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
(六)争端解决。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