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

合集下载

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跨国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解决投资争端。

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国际投资活动得以规范化和促进,有利于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和意义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是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保障与推动力。

在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不断增长,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也日益密切。

双边投资协定的出现,旨在进一步加强投资便利化、降低投资风险、提升投资回报,为各国间的投资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与优惠待遇:双边投资协定鼓励并确保各方投资的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

协定通常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等。

2.投资保护机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设立保护机制,确保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这些保护措施包括:合理和公正待遇、不得剥夺投资、免受歧视、合理和公正补偿等。

3.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双边投资协定通常设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投资争端的途径。

常见的解决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三、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作用1.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双边投资协定提供了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优惠,吸引了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投资者在享受双边投资协定所规定的待遇和保护的同时,也为双方国家带来了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2.促进投资营商环境的改善:双边投资协定要求各方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推动了国内投资制度和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提高了国际投资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3.解决投资争议与纠纷:双边投资协定设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在投资纠纷中寻求公正和公平解决的途径。

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提高了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四、双边投资协定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协定内容的保护和灵活性需求:随着国际投资形势和投资需求的变化,双边投资协定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1. 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首 先要确定受其保护的对象,即哪些投资者和投资 应受双方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通常,双 边投资协定所要保护的投资是被各方认可或接受 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投入,诸 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股权、债权或知识产 权等。投资者,则包括缔约国双方的自然人、法 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法人的 国籍,通常由缔约国国内法确定。
此类协定内容翔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 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 实有效的保护。
由于该种协定是1962年联邦德国首先与马来西亚 签订的,所以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 护投资协定”。它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据统计,世界上100多个国家 订立了600多个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我国于1988年4月底成为公约缔约国的。1991年11月, MIGA与我国就“外资投资法律保护”、“东道国货 币的使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序”达成了3项协 议。
4.合格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MIGA保险合同标的的投 资。
从投资形式上,公约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产权投资,其中 包括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
此外,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的经 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③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④是否与东道 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⑤是否在东道国可 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 格投资者,有权向MIGA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 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 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 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 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 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 至东道国国民,以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 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双边投资保护

双边投资保护

双边投资保护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投资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吸引外资和保护本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间通常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两国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护,确保其投资在另一国家的公平和平等对待。

一、双边投资保护的意义1.1 促进经济发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签署可以增强投资者对于投资国的信心,并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促进跨境投资的发展。

通过吸引外资,国家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本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1.2 保护投资者权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国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合理对待、公正和合理审判以及合理的赔偿机制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投资风险。

二、双边投资保护的主要原则2.1 公平和平等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明确规定,对于来自对方国家的投资者和其投资应给予公平和平等的对待。

这意味着投资者不应因国籍或所属国家而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

2.2 不合理或歧视性待遇禁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禁止投资国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投资者和其投资实施不合理或歧视性待遇。

投资者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或第三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

2.3 公正和合理审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要求投资国为来自对方国家的投资者提供公正和合理的司法程序。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投资纠纷解决过程中享有公正的庭审和适当的法律程序保障。

2.4 合理的赔偿机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遭受实质性损失时,有权获得合理和公正的赔偿。

投资国应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典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条款3.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投资国应将来自对方国家的投资者和其投资与准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和其投资同等对待,不得给予不利于对方国家的投资者和其投资的待遇。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与交流愈加频繁。

为促进双边投资的发展与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概念、内容以及对国际投资的意义。

二、概述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保护和促进双边投资而签订的法律文件。

通过协议的签署,合作国家可以确保对方国家外国投资的保护,以及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待遇。

三、内容1. 投资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保投资的保护。

协议多数包括以下方面的保护措施:- 尊重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

-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国有化或征收,确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享有公平待遇。

- 提供公正、有效和快捷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投资者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时能够获得补偿和赔偿。

2. 深化合作双边投资保护协议还鼓励合作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进行更深入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可以通过加强知识转移、技术创新、市场准入以及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3. 限制性规定尽管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对投资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但协议也会对某些情况下的投资进行限制。

例如,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旨在平衡投资保护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对国际投资的意义1. 促进投资流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投资更加可靠和可持续。

投资者对于合作国家的投资环境具备更高的信心,从而促进了投资的流动和跨国投资的增长。

2. 降低投资风险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签订,投资者可以在面临投资风险时寻求补偿和解决。

这些协议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减少了其承担的风险。

3. 推动经济发展双边投资保护协议鼓励和促进了投资的增加与扩大,从而推动了双边经济的发展。

投资带来的技术、资金和市场准入等优势,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司法考试专栏提供最新最快的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备考攻略、技巧、经验,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

在保护与促进私人直接投资方面,它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

我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与瑞典等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换文的形式与美国、加拿大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

近年来,区域性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发展很快。

这种自由贸易协定是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

其重点在于保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家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2)投资保证协定。

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

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保障。

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开始采取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来保护投资。

与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保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简介双边投资协议是指两个国家在投资领域进行的协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并吸引更多的投资。

在该协议中,双方国家将共同协调政策并提供对外投资的支持。

协议内容双边投资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投资领域该项内容主要明确双方国家投资领域的限制和开放程度,促进双方在经济和产业发展方面互补性优势,同时避免出现双方重叠、竞争的局面。

2. 投资保护双边投资协议在涉及到投资保护的条款上常常会进行详细说明,保障投资人的权益,防止政策等因素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3. 投资促进协议中通常会约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进出口商以及与投资有关的中介服务等相应规定,以促进双方在投资方面的交流和提供支持。

4. 税收协定税收对于投资来说非常重要,有些具有税收优惠的国家将会更具吸引力。

为了吸引投资,通常在双边投资协议中加入税收方面的规定。

5. 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由于投资过程中难免出现纠纷,协议内容中一般包括投资双方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机制。

双边投资协议的意义1. 优势互补双方国家在经济和产业上的优势具有互补性,通过双边投资协议可以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

2. 促进投资双边投资协议将会大力推动海外投资,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前来投资。

3. 加强国家间关系双方国家通过签署双边投资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将会加强和维护。

4. 促进经济繁荣双方国家的经济将会进一步提高和繁荣,同时也将促进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

结语总之,双边投资协议对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对于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签署该协议,可以实现互惠互利,从而使双方经济实力相互补充,实现合作共赢。

试述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

试述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

试述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
(一)投资。

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三)利润汇出。

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

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四)代位。

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

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

(五)征收补偿。

中法协定和美止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非歧视性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

(六)争端解决。

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

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

中国BITs的特点透视
一、BITS签订国的分布 (一)发达国家 较早与发达国家签订BITs,而且几乎与所有的
发达国家签订了BITs。 (二)社会主义国家与周边国家 中国几乎与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签订了
BITs (三)BITs对投资国的覆盖面不足
二、BITs中的灰色信息.
(一)BITs用语的模糊性
自1998 年中国与巴巴多斯签订BIT 以来,中国政 府在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争端解决方式上的态度 开始改变,即在BITs 中规定允许投资者将投资争 议提交国际仲裁,且通常附加保护伞条款,使得 可仲裁事项变得模糊不清,使相当一部分合同争 议演变为可向ICSID中心仲裁的争议。
在征收的补偿标准上也明确了“市场价值”、“ 公平市场价值”。而《2003 中德协定议定书》 中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 ”,更是有将国民待遇延伸到投资准入阶段的 可能性。除此之外,在投资和投资者的界定范 围上也有显著的扩大。
BITs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将投资的范围扩展到包括股权投资、其它有形 或者无形、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财产,以及 与这些财产有相关的财产权利,如租赁权、抵 押权、留质权及保证权等使得东道国对国际游 资的管理和控制难度增大。
其二、对征收概念的宽泛解释和全面的、无条 件的接受“全面、及时、有效”的国有化和征 收补偿标准使得东道国在面对大规模的经济危 机或者公共健康危机等情况时,丧失了维护公 共利益必要的法律和政策工具。
2008年6月中美启动了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 中国作为世界吸引外商直接投最多和海外投资 迅速扩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作为全球主要的 对外投资输出的发达国家,两国如果能够签订 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促进中美贸易平衡、规范和 保护投资主体、加强两国经济合作等具有重要 的意义。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第七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

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

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

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

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

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协定)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2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

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

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第十四章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介绍

第十四章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介绍

(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
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 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 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 惠国待遇的条款。
(4)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
国拥有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调整的对象和规定的内容主
要为确认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
前来从事商业活动应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 自由权等。但此类条约由于范围较大,对于外国投资 者的法律保护往往缺乏具体的规定。这类条约主要为 早期的一些双边协定。
(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为弥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从20世纪50年
又称《汉城公约》,并于1985年10月正式通过。根据
该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缩 写为MIGA),它在财务和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世界银 行的实体,有自己的业务和法律人员,以进一步加强
法律保障。
(2)《汉城公约》的宗旨 根据公约的规定,MIGA的目标是通过自身业务活 动来推动成员国相互之间进行以生产为目的的投资,
(1)明确表明解决双边税收问题的目标,界定有关
法人或自然人及征税的适用范围;
(2)对于各类收入,如:在来源国可不加限制予以 征税的不动产收入和在来源国征税的利息收入的详细 分配原则; (3)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收部门对关联企业内部 交易所用的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标准;
(4)当收入在来源国征税时,在居住国免税或对国 外税款抵免优待的规则;
入税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

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

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投资的日益增多,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Bilateral Invest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Agreement,简称BIPPA)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的背景、功能以及推动方式进行探讨,并对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进行简要分析。

一、背景国际投资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着眼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然而,国际投资的风险与挑战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和保护双方的投资行为,各国之间开始着手制定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即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双边投资而签署的协议。

二、功能1. 促进投资: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为各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投资环境,激励和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

2. 保护投资: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在投资过程中确保了投资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赔偿、公正和公平的待遇等。

3. 争端解决: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在发生投资争议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方式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的签署和推动有以下几种方式:1. 双边谈判:各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就投资促进和保护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

谈判的结果通常体现在签署的协议中。

2. 多边组织的协助:各国也可以通过参与多边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等来推动和促进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的签署和实施。

3. 与区域性协议的关联:一些国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区域协议(如自由贸易协定)来推动和促进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的签署和实施。

四、中国的中国在吸引外国投资和保护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非常重视。

目前,中国已与众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议。

这些协议不仅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和保护,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保障。

5双边投资协定

5双边投资协定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为联邦 德国首创其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 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有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 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外国投资的待遇 (2)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 (3)国有化与征收 (4)货币的汇兑与转移 (5)代位求偿权 (6)争议的解决(缔约国之间、投资者-东道 国之间)
券的原始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一个国有企业的债券; (d)企业的贷款,但(ⅰ)企业是投资者的联属机构,或(ⅱ)企业贷
款的原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对一个国有企业的贷款; (e)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所得或利润的企业利益; (f)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解散时资产的企业利益; (g)为经济目标或其它商业目标预期或使用的房地产或其它财产,有形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的基本分类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enterprise-based) 以交易为基础的投资定义(transaction-based)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一般规定投资是指各种资产,不仅包括金融资 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 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美国—乌拉圭BIT中定义投资者为:依照美国移民 和国籍法案第三章确定为美国公民的自然人;依 照乌拉圭法律拥有乌拉圭国籍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也规定了国籍以外的要求来确定投资者。例 如德国—以色列BIT中除国籍外还要求是以色列的永久居 民才能成为以色列的投资者。 加拿大—阿根廷BIT中投资者指“任何根据缔约国法律 成为其公民或在该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ECT对投资者的定义主要参照了公民国籍的标准,但也 扩展到了永久居住的自然人“投资者是指根据缔约国法 律取得国籍的或是在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中还有对自然人居所或住所的规定。 加拿大新的外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取代了04年的FIPA, 但它对投资者的定义同样涵盖了在本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但该范本也明确规定了若一个自然人拥有缔约国双方国籍 的话,应根据该自然人具有的占主导的、有效的国籍来确 定其属于何国国民。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
鉴于本协议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希望共同开展双边投资活动,为确保双方权益,促进投资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双方权益的合法和有序进行。

第二条协议内容
1. 甲方和乙方在投资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2. 甲方和乙方投资的项目应合法、真实,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3. 甲方和乙方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等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 甲方和乙方应保证投资活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协议履行
1.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和乙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保持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甲方和乙方如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提出书面通知并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争议,则可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解决。

第四条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方和乙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条附则
1.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可延长。

2.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和乙方各持____份。

3.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国际经济法学(8.1.1)--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国际经济法学(8.1.1)--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1 . 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通 常首先要确定受其保护的对象,即哪些投资者 和投资应受双方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通常,双边投资协定所要保护的投资是被各方 认可或接受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 接的投入,诸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股权 、债权或知识产权等。投资者,则包括缔约国 双方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和其他社团。法人的国籍,通常由缔约国国内 法确定。
该类协定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协定让缔约对 方承认美国国内保险机构在发生政治风险保 险事故、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并就双方 政府因索赔事宜发生争端时的处理程序进行 规定。
特点:重在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于 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端程序的规定;保 护的对象只是单方的投资,而不是相互的投 资。
MIGA 仿效世界银行等联合国金融机构,其组 织机构由三级构成: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 构,由各成员国指派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由美国、日本、德国 、法国、英国、中国等国的 18 名董事组成, 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 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③总裁,为日常 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名任命。
补偿标准
“ 赫尔原则”,即“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标准,规定:“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 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 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 的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适当补偿标准
不予补偿
4 .投资原本和收益汇出
该条款通常保证在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不限制 对方投资者将与投资有关原本、收益和支付汇出 境外。投资收益包括利润、利息、股息及其它合 法利息收益。支付包括:本金和贷款的偿还,专 利、商标使用费,以及技术使用费等。但美国式 协定同时还要求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 地”转移出境。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
双边投资协议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合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这种协议通常涉及到投资保护、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吸引外国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双边投资协议在投资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议通常包括有关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理和公正待遇等规定,确保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投资受到公平对待。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者对投资进行合法收回的权利,包括资本和利润的自由转移等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其次,双边投资协议在税收优惠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协议通常规定了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或者延缓缴纳税款等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回报。

这对于吸引外国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外,双边投资协议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协议通常规定了对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政策,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创新成果,激励投资者进行更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推动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双边投资协议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合作、吸引外国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投资保护、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推动经济的发展。

因此,双边投资协议的签署对于双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

2024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24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投资范围2.1 投资类型2.2 投资限制第三条:投资保护3.1 非歧视原则3.2 征收与补偿3.3 禁止强制性措施3.4 保障措施第四条:争端解决4.1 协商解决4.2 调解与仲裁4.3 国际仲裁机构4.4 执行与遵守第五条:投资促进5.1 信息交流5.2 合作与支持5.3 投资便利化第六条:合作领域6.1 产业合作6.2 科技创新6.3 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环境保护7.1 环保原则7.2 环境影响评估7.3 环保措施与合作第八条:社会责任8.1 劳工权益保护8.2 企业社会责任8.3 可持续发展第九条:国家安全9.1 安全审查9.2 国家安全例外第十条:例外条款10.1 一般例外10.2 特定例外第十一条:条款的修订与终止11.1 修订程序11.2 终止条件11.3 终止后的规定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适用法律12.2 争议解决机构12.3 执行与遵守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通知与生效13.2 适用范围13.3 语言版本13.4 修正与补充第十四条:最终条款14.1 完整协议14.2 第三方受益人14.3 签署日期与地点14.4 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1.1 本合同中的“投资者”,指在投资合同的一方国家境内注册或设立,且在另一方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或个人。

1.1.2 本合同中的“投资”,指投资者在另一方国家的所有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利润再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

1.1.3 本合同中的“东道国”,指投资合同的另一方国家。

1.1.4 本合同中的“争端”,指在投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相关事项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1.2 解释规则1.2.1 本合同中的条款应按照国际惯例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哥伦比亚•【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8.11.22•【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双方的共同利益加强经济合作,愿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创造和维持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注1)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经济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注1:在本协定中,“法律”一词系指缔约方各自的法律体系。

1.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质押和类似权利;2.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对公司的其他各种经济参与;3.金钱请求权或者包括无担保债券在内的其他具有与投资相关的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4.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和工业产权如专利、工艺流程、生产厂商的品牌和商标、商业名称、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和商誉;5.法律或行政法规授予的,或者根据法律可以通过合同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准许勘探、耕作、提炼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6.根据缔约方法律设立的,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所有与投资有关的外国贷款的交易。

投资不包括:1.公债交易;2.完全由以下原因引起的金钱请求权:(1)由缔约一方境内的公民或法人与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公民或法人缔结的货物和服务销售商事合同(2)与贸易交易相关联的贷款。

(二)作为投资或再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种变化符合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投资至少应具备如下性质:1.以资金或其他资源缴付出资;2.获得收益的预期;3.投资者对风险的负担。

二、投资者(一)“投资者”一词系指:1.依照缔约一方法律拥有该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2.按照缔约一方法律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拥有住所及实质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包括公司、社团、合伙和其他组织;3.非依缔约方法律设立但受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界定的自然人和第二款第(一)项第2目界定的法律实体实际控制的法律实体。

双边投资协定名词解释

双边投资协定名词解释

双边投资协定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双边投资协定不?这玩意儿可重要啦!双边投资协定啊,就好比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了保护彼此投资者的权益而签订的一份特殊“契约”。

比如说吧,就像你和你最好的朋友之间有个特别的约定,要
互相照顾、互相支持。

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就是为了给投资者们创造一个更稳定、更可靠的投资环境。

它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保障措施呢!比如,在
对方国家投资遇到问题了,能依据这个协定来寻求保护和解决办法。

这就好像你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冒险,手里有了一张可靠的地图,心里
就踏实多了呀!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双边投资协定,那投资者得多心慌啊!就好比
你要去爬山,却没有任何安全装备,那多吓人啊!有了双边投资协定,投资者们就像有了一把保护伞,能更放心大胆地去开拓新的领域,去
创造财富。

而且哦,双边投资协定还能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呢!它
能让双方的企业更容易进入对方市场,开展业务。

这不就像是给两国
之间搭建了一座坚固的桥梁,让人员、资金、技术等各种资源能够更
顺畅地流动起来吗?
那它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这可多了去了!像投资的定义、待遇标准、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这些内容都是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促进两国经济的共同发展。

你说,双边投资协定是不是很厉害?它对于国家和投资者来说,真的是太重要啦!它就像是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投资者前行的道路,也为两国的经济合作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所以啊,我们一定要好好了解它,利用它,让它为我们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好处!。

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

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

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已经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

为了更好地促进双方的经济合作,各国之间经常会签署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

本文将探讨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的定义、内容要点以及对合作方的影响。

一、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的定义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就经济合作以及贸易投资事宜达成的协议。

通过签署此类协定,合作方能够进一步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并加强彼此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的内容要点1.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通常包含有关双方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的内容要点。

合作方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市场开放度,从而打破贸易壁垒,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此外,协定还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规则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合作规定。

2.投资保护和优惠待遇: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中通常还包括有关投资保护和优惠待遇的内容要点。

合作方将制定投资保护措施,确保双方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性。

同时,协定还可以涉及到给予对方投资的优惠待遇,如减税、降低行政壁垒等。

3.技术合作和经验共享:除了贸易和投资合作,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还可能包含有关技术合作和经验共享的内容要点。

合作方可以就科技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在技术和经验方面的共享。

三、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对合作方的影响1.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的签署,有助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

合作方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措施,提高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使得双方商品和服务更容易进入对方市场。

2.提升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投资协定的签署,合作方得以加强经济合作,推动本国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双方可以借助合作协定提供的技术合作和经验共享平台,加速本国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本国经济发展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述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
(一)投资。

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三)利润汇出。

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

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四)代位。

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

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

(五)征收补偿。

中法协定和美止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非歧视性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

(六)争端解决。

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

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