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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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

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人社[2016]131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2016]131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控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等规定,结合佛山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等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详见附件1)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核定其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一定时段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经办机构实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及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计算范围。

自然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社保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条佛山市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9%、1.0%、1.1%、1.2%、1.3%。

佛山市首次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第五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周期为两年,首次浮动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核定其下两个社保年度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

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月份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核算其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然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第六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详见附件2)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七条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一)工伤保险费支缴率

1.一类行业:

(1)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80%且小于或等于1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

(2)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20%且小于或等于16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3)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60%的用人单位,向上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2.二类至八类行业:

(1)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或等于4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2)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40%且小于或等于80%的用人单位,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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