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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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任

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3]120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任务分工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确保完成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59号)、《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潍政办发〔2012〕30号)和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2〕18号)有关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二)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孤寡老年人、贫困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

(五)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六)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市民政局负责)

(七)市级重点建设潍坊市养老示范基地。(市民政局负责)

(八)每个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市民政局负责)

(九)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局负责)

(十)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配合)

(十一)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

配合)

(十二)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十三)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平台。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配合)

(十四)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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