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任务分工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
现将工作专班及各专题组负责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主任:田庆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主任:马清民副市长成员:于为凯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闫宗子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葛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徐润启市国土局局长李广东市住建局局长孙守勤市规划局局长谭炳建市工商局局长张正志市编办副主任、市政务服务办主任张宝庆市智慧办主任尚仕国市委改革办副主任工作专班设6个专题组,分别是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信息数据整合专题组、优化服务专题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组、不动产登记改革专题组、商事登记改革专题组。
负责统筹研究推进全市“一次办好”改革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专题组负责人员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组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副组长:臧传文市编办副主任倪培华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设在市编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审核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并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
编制公布市县两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实现“一次办好”全覆盖。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上属驻潍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及时纳入“单人保”。
健全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占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35%和35%-45%之间,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3∶1以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增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在读全日制(不含研究生及以上教育)学生可延长至毕业。
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随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有效服务供给(一)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
2022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5%以上。
(三)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
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
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服务业运行指挥部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5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服务业运行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服务业运行指挥部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59号2012年5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服务业运行指挥部。
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总指挥:陈白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谭炳建市政府副秘书长肖培灵市发改委主任成员:玄承洵市经信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市中小企业办公室主任李静波市人社局局长张国华市教育局局长李春玲市科技局局长吴海源市民政局局长田民利市财政局局长刘树亮市国土局局长张恒道市规划局局长李广东市建设局局长张志勇市市政局局长张兆平市交通局局长白卫明市商务局局长孙俐君市文化局局长马中平市统计局局长,市化工建材行办主任于慰杰市旅游局局长李传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魏志强市物价局局长考继佳市农业局局长郭际水市工商局局长岳尧市质监局局长黄玉远市国税局局长马奎升市地税局局长刘福毅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行长刘世明潍坊银监分局局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肖培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服务业运行指挥部及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服务业运行指挥部主要职责1.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相应工作目标。
2.全面把握全市服务业运行态势,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调度分析全市服务业有关情况,及时发现服务业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促进全市服务业平稳运行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潍政办字〔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2023年3月23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及生态文明统筹发展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等,结合近年土地供需情况及下步发展形势预测,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以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为目标,坚持“总量适中、结构合理、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扎实推动全市高质量高速度发展。
二、计划指标(一)总量。
2023年度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96万亩,涉及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4个行政区及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经济开发区5个市属开发区。
(二)供应计划结构。
2023年度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800亩,工矿仓储用地18000亩,住宅用地4000亩(商品住宅类用地3600亩,租赁住宅用地400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700亩,交通运输用地2000亩,特殊用地100亩。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潍坊军分区,上属驻潍单位:《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30日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为稳妥推进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鲁厅字〔2019〕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起点筹划,高标准实施,2019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任务,让他们得到应有保障,确保稳定、确保精准、确保顺畅、确保满意。
二、基本原则1.严格依法办事。
全面准确把握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要求进行,确保不乱开口子、不错保漏保、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2.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把从严从实从细要求贯穿全过程,防止政策误读误解误判。
对退役士兵居住集中的镇(街),可在社区设立办理点。
3.主动协调配合。
发挥好工作专班作用,实行市、县、镇三级一体化指挥,强化军地配合、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4.精准贴心服务。
坚持条块结合,明确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现居住地镇(街)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信息共享、无缝对接,实行“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潍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潍政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的方针,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框架清晰、适应不同收入群体,多层次、全方位、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业发展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把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适度普惠型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潍政办字〔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老年人更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以下简称“省文件”)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贯彻省文件,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省文件精神,确保按时限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文件规定的优待对象、优待方式、优待内容等具体要求,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落实。
要按照惠民利民、简便易行、全省互认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特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年人能够便利、快捷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医疗机构、公园、景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得额外设置户籍等限制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另行办理其他凭证。
根据省文件要求,全省统一老年人优待政策,不再另行制定标准。
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要立即着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省文件要求的各项优待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市落实落地。
二、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实落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省文件内容,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政策全面落实。
具体分工如下:(一)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为提高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业务协同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阳光、效能、绿色政府建设,降低全市行政运行成本,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托已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特制定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网上办公的重要性根据《“数字潍坊”规划》和电子政务应用需求,我市建设完成了全市统一的“数字潍坊”城域网(电子政务网络)、协同办公平台和内部办公门户,升级完善了“中国潍坊”政府门户网站,部署完成了电子政务多层架构运行平台和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可有效支撑电子政务深入应用和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
推行网上办公是电子政务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内容,是促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全市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水平的有效手段。
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工作,对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将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规范政府办公业务流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行网上办公、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数字潍坊”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学习,积极实践,促进网上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实力和现代化程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7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县、镇政府”)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县、镇政府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县、镇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县、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时间节点1.2020年10月底前,县、镇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2021年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县、镇政府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3.2022年6月底前,县、镇政府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成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潍政办字〔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3日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重点工作攻坚年”决策部署,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和《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现就我市推进“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为主线,聚焦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用区块链思维,集成“实名认证、视联网咨询、材料共享、在线发证”等技术,打造“网上办、不见面、零跑腿”的“一次不跑·事就办好”审批服务3.0版。
在市审批服务局和市大数据局实施第一批“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试点事项的基础上,推出第二批“一次不跑·事就办好”审批服务事项。
力争今年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至少200个事项实现“一次不跑·事就办好”。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一次不跑·事就办好”事项清单1.梳理优化。
有关部门根据“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目标要求,重点梳理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高频审批服务事项,逐一分析哪些事项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哪些环节可进一步简化,哪些材料可以通过共享等手段不再需要办事群众提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潍政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一日潍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民政厅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潍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潍政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山东省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五”期间发展情况(一)“十五”期间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我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保障工作全局,抓住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两条主线,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不断深化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改革,劳动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各项主要目标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1、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基本形成。
帮助10.4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40万人,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6%,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国有集体企业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人数大幅增加,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全市劳动力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累计次数达1593次,参加招聘会的单位累计达4.4万家,用人单位登记需求人次数累计达139万人次以上,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累计38万人次,市场促进就业的作用日益凸显;构建和完善了49处再就业培训基地、9处省级劳务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各类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34.24万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潍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潍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我市自1994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0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23万,占人口总数的163%。
目前,我市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期,据预测,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00万,占人口总数的22%以上。
“十一五”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床位数量不断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拓展。
但是,与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统筹规划不够,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
二是养老床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特别是社区养老床位严重不足。
三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四是服务机构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
五是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有限,缺乏资金支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潍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将原市政府调查研究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强综合协调、政务服务及应急、督查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电,承办上级政府及部门来文来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组织起草有关文稿。
(四)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9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本级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附件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序号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主体1单位简介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2岗位职责岗位工作内容、承担的责任范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3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4服务指南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收费(处罚)标准和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服务对象、缴费方式、办理地点、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5民生决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进度、恢复重建安排,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和所接受社会捐赠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6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地点、缴费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7办事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以及办事服务承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8监督渠道意见建议、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包括投诉电话或地址,投诉处理的机构名称、办理流程、回复要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38号)、《潍坊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潍政办发〔2018〕13号)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专栏或目录公开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结束——。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2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全面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促进政府决策落实、工作作风改进、政府职责全面履行等工作,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是指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领导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工作。
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对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与责任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政府督查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协作配合参与的督查工作体系。
各级各部门、单位是各自工作领域督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在相应职责范围内,研究提出督查工作计划。
各级各部门、单位督查机构负责各自督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37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上属驻潍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办发〔2019〕18号)精神,参照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定保留、调整和新设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共66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此次发文公布的数量为基准,实行总量控制、清单管理、定期规范,确需设立、调整、更名等事宜严格按照《潍坊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潍办发〔2019〕23号)办理。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一、长期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55个)1.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2.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3.市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4.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5.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6.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7.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8.市油区和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9.市招生考试委员会10.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1.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12.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3.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14.市禁毒委员会15.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16.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17.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可分别使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名称开展工作)18.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19.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20.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1.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22.市绿化委员会23.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4.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5.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6.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27.潍坊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2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9.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30.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31.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32.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领导小组33.市政府旅游工作领导小组34.市文物保护委员会35.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36.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健康中国行动潍坊推进委员会)37.市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38.市老龄工作委员会39.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40.市减灾委员会4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4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4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44.市“品牌潍坊”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45.市质量强市和推进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46.市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47.市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48.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49.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50.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51.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52.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53.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54.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55.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二、临时性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1个)56.市5G产业发展领导小组57.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58.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59.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60.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61.市高速公路协调推进领导小组62.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指挥部63.潍坊机场迁建工程指挥部64.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工作领导小组65.市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66.市“十三五”时期民兵调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结束——。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潍政办字[201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潍坊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
胡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张宝胜(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静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田民利(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李新春(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王长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政府重大项目办主任)
刘好民(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迎春(市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
王志刚(市残联副调研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维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
二Ο一Ο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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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任
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3]120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任务分工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确保完成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59号)、《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潍政办发〔2012〕30号)和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2〕18号)有关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二)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孤寡老年人、贫困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
(五)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六)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
(七)市级重点建设潍坊市养老示范基地。
(市民政局负责)
(八)每个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
(市民政局负责)
(九)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负责)
(十)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配合)
(十一)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
(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
配合)
(十二)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十三)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平台。
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市老龄办配合)
(十四)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市教育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