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现将《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黑龙江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研究质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应在投标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科技项目招标以技术为主、研究费用为辅;以择优选定科研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第四条依法进行招标的交通科技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交通科技项目研究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厅科研管理部门邀请监督部门共同组织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科技招标项目,并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的主持单位。
科技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科技项目的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类别;3、招标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1、既往业绩,与本项目相似的研究经历;2、拟投入研究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3、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4、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体系第三章立项与组织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验收及成果总结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及专项。
第四条计划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确立市场导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计划项目的目标管理,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二)突出主体目标和成果运用。
以科技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人才培养为导向,面向市属重大战略和各行业实际需求,坚持自主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竞争择优支持,强化目标管理。
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技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科技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未达到最低数量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五)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17•【文号】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施行日期】1996.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为加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有科委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在会同国家计委对“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作出总体安排及总结“八五”攻关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中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解决和完善。
附件:“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科委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三条“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编制,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方的建议,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条“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按下列程序立项:(一)项目申报。
各部门和地方根据国家“九五”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行业、区域科技规划,提出需要纳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立项建议书,由各部门科技司和各地方科委于每年七月底报国家科委有关司(中心)。
(二)项目立项。
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筛选、综合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建议项目,提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预选项目,于每年九月底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说明)。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完整版)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
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
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
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二00四年一月六日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本市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五)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经营项目投资者或经营权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九)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2008年3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涉密项目还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勘察、设计、监理、保险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土建、安装等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单项合同或单台(套)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四)单项合同或单台设备估算价低于本条(二)、(三)款标准,但项目中同类物项合同估算价之和达到上述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灾后重建,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合同估算价格相比过高,公开招标得不偿失;(五)研制采购专用非标准设备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但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三)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完整版)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
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
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
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二)项目(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科技创新项目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项目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科技创新项目劳务招投标活动,促进科技创新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投标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创新项目中劳务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
2.劳务招投标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劳务、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
3.劳务招投标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明确项目需求、要求和标准,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方式等。
2.公开招标:招标人应通过公开途径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来自各方的投标。
3.评标:招标人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名。
4.中标与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5.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履约监督。
四、投标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来承担所投劳务项目。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人员配备、报价等。
3.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招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4.投标人可参与多个项目的投标,但在同一项目中不得以多个身份投标,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五、评标标准1.技术方案: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分。
2.人员配备:评审委员会将评估投标人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人员学历、职称、经验等。
3.报价: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综合评分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六、合同管理1.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招标人应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依法解决。
七、违约处理1.中标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7、生态环境保护项目;8、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扶贫、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3、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自治区融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201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一)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二)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四)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五)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六)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二)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科技项目招标特征和需求分析
科技项目招标特征和需求分析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开发和科技咨询服务两种类型,两者又分为国家科研课题与企业科技课题。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采用科研计划课题招标制的国家,其国防部为了尽量吸收新技术、保证武器性能、降低采购费用,从20世纪开始就以招标的方式购买大学或企业的军工国防技术。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 [2000] 589号)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 [2002] 165号)对科技项目及其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实行招标作出了具体规定。
1)项目的技术特征和需求。
科技项目的技术特征可以从功能特征、形态特征、阶段特征和创新特征进行分析。
①功能特征。
技术按照使用功能可以分为产品技术、产业技术和管理技术。
产品技术用来改变一项产品的特性,比如通过一个全新发明或局部改进增加产品某些使用性能和范围;产业技术被应用于生产的整个流程,比如一项新的工艺、新的测试手段、新的加工设备;管理技术是指从产品研究开发到生产销售直至售后服务全过程的管理技能技巧,比如日本企业发明的“精益生产方式”,是成功适应于大工业流水作业的生产组织管理方法,就是一种管理技术。
一般地说,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的标的物主要是产品技术或产业技术,而科技咨询服务项目招标的标的物大都是管理技术。
②形态特征。
技术可以有不同的存在形态。
比如存在于一套新机器设备上的称其为硬件技术,存在于纸质或其他电子介质上的称其为软件技术,像计算机程序、设计蓝图、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咨询报告等;还有的技术进入生产过程所需要的资本和劳动的组合方式不同,如果使用一种技术所投入的劳动力成本比资金成本多就属于劳动密集型技术,如果所投入的资金成本比劳动力成本多,则属于资本密集型技术。
技术的不同存在形态要求的招标采购方式也有所不同。
③阶段特征。
科技项目具有创意构思、实验室试验、中间性试验、批量化生产等一系列阶段。
科技项目不同发展阶段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创新性和成熟性的差异很大,对研究团队和研究经费要求相差甚远。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晋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7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科技厅制定的《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山西省产业创新链及重大重点项目产生办法》《山西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办法》《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山西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专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6日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全球科技最新进展,引导全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遵循科学规律。
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现状与发展建议
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现状与发展建议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与风险防控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发挥实效,支撑科技创新成为共识。
关键词: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现状;发展建议引言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建成,新的五类科技计划布局和有关配套制度及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了“政府部门定方向,专业机构管项目”的科技计划管理新模式。
1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现状1.1工作内容科技项目管理环节众多,内容涉及方方面面。
一是战略咨询研究。
跟踪国内外重点领域最新进展、技术方向、产业态势和政策规划,提出对策与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撑。
二是项目立项评审。
开展项目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业务培训、任务书审核等工作。
三是项目过程管理。
跟踪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落实相关科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是项目结题验收。
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梳理项目科技成果,归档项目资料,以及后续的相关工作,如组织有关技术对接、成果宣传和普及、服务产业发展等。
1.2建设成效按照国务院和科技部有关文件要求,7家专业机构经过几年的建设,重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优化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
(1)治理结构目前,各家专业机构基本完成了以理事会、监事会和专业机构领导班子为核心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现代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
理事会、监事会主要由相关部委、科技界、产业界、专业机构等相关方组成,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职责,监事会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对理事会决策和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组建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在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决策以及项目管理中的咨询和支撑作用,提高专业机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
积极探索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的实施路径。
(2)规章制度坚持制度先行,围绕项目管理、质量管理、风险防控、保密管理等工作需求,建立了覆盖面广、比较完整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二)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科技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认定由科技部或科技部授权的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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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二)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科技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认定由科技部或科技部授权的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个(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证明文件包括:(一)既往业绩;(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四)资信证明;(五)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六)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八)国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
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科技项目名称;(三)项目主要内容要求;(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六)进度、时间要求;(七)财政拔款的支付方式;(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六条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七条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一)发生不可抗力;(二)作为技术开发项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三)发生废标。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三)资信情况良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概况;(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五)计划进度;(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
第三十二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五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予、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