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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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大经济事项的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预算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经济事项。

(二)范围:

1、物资及设备购置。包括:药品、大额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医疗设备、后勤物资及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

2 •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及大型修缮、各种网络建设工程。

3、医院发展计划的制订。包括:医院改制、重组、后勤社会化改革等。

4、大额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

5、举办大型会议及科研项目立项。

6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7、医院分配制度改革。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原则

1、科学、依法、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坚决禁止领导独断专行决策行为。

2、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职代会审议的原则:坚持院务公开、透明,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4、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薄”。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或未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5、财务部门充分论证的原则:医院财务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三、参与巫要经济^顶决策的组织机构

1、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党委会。

2、招(议)标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计、财务科、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3、职代会及职代会专门小组。

四、决策程序

1、事项的提出。由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依据医院或科室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专项申请报告。

2、前期论证。由提出申请的科室和部门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依据。

3、初步审议。由分管院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经过审核,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

4、院班子会讨论。如分管院领导认为可行,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项目是否批准或应先征求职代会意见后再决策的意见。

5、职代会或职代会专门小组讨论。如项目涉及医院整体发展或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则在院领导班子决策前,提交院职代会或职代会有关专门小组讨论。

6党、行政领导班子最后决策。

五、决策执行的要求。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做出最后决策后,指定相关职能科室具体执行。

2、具体执行科室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在院财务科及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并负责完善重大经济项目实施过程所必须的文字资料。如在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班子请示报告。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 )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 )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 )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 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是指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包含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投资、融资、基本建设工程支出、设备购置在4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一、在全面掌控单位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单位要将以下经济活动作为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重点管理:

(一)单位各项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单位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确定或调整,以及大额资金的安排。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金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六)与单位多数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

二、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一)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等。

(二)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集体议事,并以“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三)决定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到会的情况下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四)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难以召开会议的,可由医院负责人或主管院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予以确认。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一)提出事项。重大经济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初步拟定供“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参考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院办。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调查后,要由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专家进行论证或评审,并出具书面的报告。对于重大的工程项目或者要求招标的大宗采购,经过招标程序,

要有完整合法的招标资料和招标书。

(二)审查确认。由院办(协同财务处)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对符合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范畴的,必须提交“院务会”或“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研究论证。列入重大经济事项的事项,由事项提出部门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事项提出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再次报送院办审查。经院办审查汇总后,将该方案再次提交“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讨论。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先经过院办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进行决策。项目完成以后,要由相关人员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在“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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