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规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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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 旧城区改建(地段) 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 专项规划。
1991年3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8号令
第一部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法规 政府主导 行政性 重置价结合成新 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2001年6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 政府主导 -- 建设单位主导 市场化补偿 政府出政策,企业出资金 对土地与开发的垄断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
征收工作重心前移 强调补偿方案论证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 公开透明
-- 征收项目确定
-- 征收前的准备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实施
协商补偿事宜(协议或决定) 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执行 -- 征收结束与验收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协商选定的含义 征收部门组织确定(投票、随机) 选定的时间段
-- 新项目,申请法院执行 -- 老项目,按“原有规定”(拆迁)执行,政府不得责成
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1、非诉强制执行
2012年4月9日,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 法 [ 2012 ] 97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
坚持市场化补偿原则 强调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征收与补偿公开透明
1、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居住条件有改善目标 坚持市场化补偿 通过房地产评估确定补偿 政府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19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公共利益的要件把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符合“四个规划” 不同于建设项目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非公共利益(协议收购)的问题 不属《条例》调整范围 依照民事或刑事法律规范处理 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使用。
二、房屋征收程序
3、市场租赁房屋 属民事合同纠纷 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原则上解除合同 按约定或者规定,赔偿损失
标准租房屋(公房) 保证基本居住条件 先房改,或者收购 视同物权人,产权调换 地方根据实际规定
四、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非诉强制执行 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执行 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提起诉讼(第25条)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合法性: 征收主体、适用法律合法;实体和程序合法 合理性: 结合地方实际;突出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 三特(群体、房屋和人员) 可行性:主要是政策、方案、资金、房源;工作机构和 机制; 法院审查和不准予强制执行 安全性:重点是监控与修正;加强防控;突发事件防控
3、房屋征收信息公开透明。 建房[2012]84号 三个层次公开 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向社会公布。 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 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房屋分户补偿 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规政策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邢军 2017年7月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程序 三、房屋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五、主体与工作机制
1991年3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78号令
2001年6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05号令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国务院 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以国务院令590号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 -- 政府主导 规范行为 -- 行为 + 目的 市场化补偿 + 保障 公众参与 公开透明
一、公共利益需要问题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依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3月,《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第20条)。
评估争议的处理
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10日内,评估机构完成复核,答复申请人 10日内,不服复核结果,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评估办法》第20至25条
2、征收补偿方式问题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非住宅房屋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产权调换 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无证房不等于违章建筑 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
区分情况 标准从宽
1)规划管理法规出台前的; 2)一般影响规划,已补办手续的; 3)房屋来源合法的; 4)政府监管不到位的。 认定、处理的时机把握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 + 经营行为合法 一般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主 企业产权调换问题,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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