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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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重点
一、新闻法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总称。
狭义: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我国目前没有狭义上的新闻传播法,但有广义上的新闻传播法。
新闻法的特征
新闻法调整法律关系的广泛性,内容的复杂性。
二、我国新闻传播法的基本原则及渊源
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和为社会主义服务原则)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渊源:
1、宪法
第22条第35条(言论自由)第41条(舆论监督)第47条(从业)
2、法律
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意外的其他法律。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防震减定法》《证券法》《气象法》等。
3、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7、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内容
三、中国古代新闻法特征
①只讲人治,不讲法治
②只准办官报,不准办民报
③刑事化的新闻统制制度
④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授权性规定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煽动行为
煽动定义: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以书面,口头或者是其他形式,向不特定人或者是多数人实施宣传鼓动行为,使其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是刺激,主张其已经产生的犯罪决意。
煽动特点:
1、表达方式的非理性:浮夸,情绪性,蛊惑性;
2、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词;
3、表现形式的公开性:直接面对公众,公开散布;
4、目的的反常性:希望激起他人的狂热,不同于“书生空论”。
行为
1、煽动分裂国家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分歧
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
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
五、国家秘密、公众人物的含义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六、新闻保密工作重要性
由新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内容的广泛性、传播的扩散性、工作的时效性、社会的关注性
七、加强新闻保密工作的措施
1、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八、新闻泄密行为原因
1、保密意识的淡薄
2、保密常识的缺失
3、保密制度的不严
4、见利忘义泄密牟利
九、新闻保密中应注意处理的三组关系
1、新闻竞争与保密的关系
2、新闻事实与保密的关系
3、新闻保密与知情权的关系
新闻的统一发布制度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它是以法律、法规或者与法规有同样作用的执政党文件,来规定某些新闻和信息职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从大众传播及社会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媒体之间本来是相互依存、互相尊重的。
十、隐性采访问题透析
如何看待记者暗访、偷拍等隐性采访行为?采取隐性采访应符合哪些条件?遵循什么原则?隐性采访有哪些禁忌?为了把隐性采访的害处降到最低,可采取哪些措施?
隐性采访:是指作者采访受到阻碍或预计会受到阻碍时,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伪装成其他身份进行采访,采访的手段不只包括观察、记录,还有拍摄录音等,即偷拍偷录,一般用于负面报道,特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
首先,暗访偷拍等隐性采访行为是涉及媒体伦理,是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一种极具争议性的采访方式,必须谨慎使用。关于其正当性在业界学界也有很多讨论,支持者认为隐性采访能够获得最客观真实的新闻,有利于揭露负面现象,是媒体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但也不乏反对者,认为记者首先是公民,不具备警察的侦查权,不能突破法律界限。
其次,正如陈力丹教授所言,在中国90%的隐性采访都是不必要的,是为了获得戏剧性材料、博人眼球。
第三,隐性采访容易侵犯他人隐私。
第四,记者的人身安全也缺乏保障。
采取隐性采访应符合的条件,可借鉴央视四条原则: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要采访的是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2)没有其他途径搜集资料;
(3)暴露记者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4)经制片人同意。
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目的一定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访对象的行为严重侵害公共利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所做的欺瞒行为产生的害处远远小于采访对象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以小害换取大价值。
为了把隐性采访的害处降到最低,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采取如下措施:
(1)公开采访优先:如果是公开采访能获得的信息,优先采用公开采访,这需要加强记者新闻采访技巧训练。
(2)明确目的:一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问题报告政府部门不能得到解决。
(3)限制对象:只对准侵犯公共利益的人。
(4)限制场所:只在公共场合,不能侵入私人空间,以免侵犯隐私权。(5)不得以采访为由进行违法行为,如贩毒等。
(6)严格区分两个阶段:在拍摄阶段不得已做出的侵权行为,在播出阶段一定要加以弥补,如打马赛克、声音处理等。
(7)制定记者隐性采访的相关事项的规范。
(8)记者应树立基本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规范,在隐性采访中也不能做出违背行业规范、专业精神的行为。
十一、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
1.人文关怀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主要是由西方的“人文主义”延伸出来的。
人文主义的形态几经变迁,其核心却基本保持了稳定。
人文关怀的核心在于尊重人的人格、尊严、思想和情感;肯定人的价值和主体性,以人为目的;关怀个体的自我实现与自由,追求人性的完善,实现人的最大发展。
2.我国传媒为什么更应强调人文关怀
历史原因:新闻传播存在着程式化、片面性等问题,普通民众的生存状态、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