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果树植物命名的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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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间发表新品种名称使用任何国家文字均为 有效。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发表新品种名称时,必须注明出版年月,出版在 先有优先权,但如因使用优先权改变某一品种的名 称而引起混乱时,由国际登记组织审查另行选定。
▪ 品种名称的转译,某一品种引入其他国家栽培时, 原有品种名称应予保留,但可以译音、译义或改变 名称,在同种语言种,以最先译出的名称作为正确 使用的合法名称。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果树命名有一定的历史来源
凡原产于我国且栽培历史在二千年以上的作物,名 称多是一字
而外来品种或后期增加的作物,则多是二、三字
很多从外国或外地引近来的果树,过去习惯在名称 上加“胡”字,“番”字,“洋”字。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中文的名称与现代植物分类等级名称 相比,大多数相当于属名,有时在属名 之上再加形容词便成为种名或品种名。
▪ 拉丁学名采用双名制,即一个属名与 一个种名,属名在前,种加名在后。 ▪ 属名用名词,首字用大写,种加名用形 容词,首字用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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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 植物的全部种名,应包括种名的命名者 的姓名,命名者的姓名放在种名之后,首 字用大写。
▪ 两种不同的植物不能有同一样的双名学名
▪ 品种名称放在植物拉丁文学名之后可加cv.符号或
用单引号,如国光苹果Ralls。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自1959年1月1日以后制定新品种名称,应正式 印刷或在刊物上发表,并向有关国际登记组织进行 登记及分送适当的图书馆保存。
▪ 发表新品种名称应附以性状记载或参考文献,如 注明与其它品种异点、亲本植物、栽培历史、创造 人等。
▪ 一般的植物,皆有双名的学名,少数则有亚种名 或变种名而成为三名,首字均用小写。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栽培植物命名分为三级,即属名、种名和栽培变 种名(我国一般称为品种名)。属名和种名的制定 全部按照一般国际植物学命名法规的规定。
▪ 自1959年1月1日以后制定品种名称,可用现代 语命名,不必用拉丁语,但此前已有拉丁文名称者 也不必改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条例细则》
第四章 果树植物命名的国际法规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ICBN)
▪ 一种植物只能有一个合法的拉丁学名
▪ 果树品种凡在生产上已起作用并普遍 栽培的,多数已有了适当的名称,但存 在命名混乱的现象。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命名时选其最广或命名最早者作为有效名称,其余作 为异名。 ▪ 在制定新的品种名称时,力求表现品种特征,并 与品种系统或品种群相适应,用字不宜太多。 ▪ 自国外引进的品种,尽量保留其原有的品种名称,并 给予适当的译名,但应力求简单
▪ 合法的学名必须附有正式发表的拉丁文描写
▪ 若一种植物已有两个或更多的学名时,只有 最早的与不违背命名法规的属名和种名为合 法名称。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 分类单位的学名的使用,应以命名模式标本 或原始标本为依据。用作植物种名根据的标 本,称为模式标本,用作植物属名根据的种, 称为模式种。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发表新品种名称时,必须注明出版年月,出版在 先有优先权,但如因使用优先权改变某一品种的名 称而引起混乱时,由国际登记组织审查另行选定。
▪ 品种名称的转译,某一品种引入其他国家栽培时, 原有品种名称应予保留,但可以译音、译义或改变 名称,在同种语言种,以最先译出的名称作为正确 使用的合法名称。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果树命名有一定的历史来源
凡原产于我国且栽培历史在二千年以上的作物,名 称多是一字
而外来品种或后期增加的作物,则多是二、三字
很多从外国或外地引近来的果树,过去习惯在名称 上加“胡”字,“番”字,“洋”字。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中文的名称与现代植物分类等级名称 相比,大多数相当于属名,有时在属名 之上再加形容词便成为种名或品种名。
▪ 拉丁学名采用双名制,即一个属名与 一个种名,属名在前,种加名在后。 ▪ 属名用名词,首字用大写,种加名用形 容词,首字用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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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 植物的全部种名,应包括种名的命名者 的姓名,命名者的姓名放在种名之后,首 字用大写。
▪ 两种不同的植物不能有同一样的双名学名
▪ 品种名称放在植物拉丁文学名之后可加cv.符号或
用单引号,如国光苹果Ralls。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自1959年1月1日以后制定新品种名称,应正式 印刷或在刊物上发表,并向有关国际登记组织进行 登记及分送适当的图书馆保存。
▪ 发表新品种名称应附以性状记载或参考文献,如 注明与其它品种异点、亲本植物、栽培历史、创造 人等。
▪ 一般的植物,皆有双名的学名,少数则有亚种名 或变种名而成为三名,首字均用小写。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 栽培植物命名分为三级,即属名、种名和栽培变 种名(我国一般称为品种名)。属名和种名的制定 全部按照一般国际植物学命名法规的规定。
▪ 自1959年1月1日以后制定品种名称,可用现代 语命名,不必用拉丁语,但此前已有拉丁文名称者 也不必改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条例细则》
第四章 果树植物命名的国际法规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ICBN)
▪ 一种植物只能有一个合法的拉丁学名
▪ 果树品种凡在生产上已起作用并普遍 栽培的,多数已有了适当的名称,但存 在命名混乱的现象。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 命名时选其最广或命名最早者作为有效名称,其余作 为异名。 ▪ 在制定新的品种名称时,力求表现品种特征,并 与品种系统或品种群相适应,用字不宜太多。 ▪ 自国外引进的品种,尽量保留其原有的品种名称,并 给予适当的译名,但应力求简单
▪ 合法的学名必须附有正式发表的拉丁文描写
▪ 若一种植物已有两个或更多的学名时,只有 最早的与不违背命名法规的属名和种名为合 法名称。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 分类单位的学名的使用,应以命名模式标本 或原始标本为依据。用作植物种名根据的标 本,称为模式标本,用作植物属名根据的种, 称为模式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