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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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
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7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各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企业: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
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四、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制度、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二)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五、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三)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
六、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涉及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七、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八、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可以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确定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文本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九、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晋企业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埠驻晋企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须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
(三)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四)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证明;
(五)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六)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无异议的,应及时函复企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企业纠正。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将纠正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二、企业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复意见后5日内,将审核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三、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对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
十四、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十五、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十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低于本省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优。同时,应同比例下浮企业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