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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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业务需求,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以下简称“银票质押”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申请,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在规定条件下,由本行按照质押票面金额一定比例,为授信业务申请人办理表内外融资的对公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票”是指授信业务申请人合法持有且作为本行质押用途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定义的低风险银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1、原票系由本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本行每年度年初授权定义与解释中列明的“总行认定名单内的其他商业银行” 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除此以外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需按敞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要求办理;2、原票先于授信业务到期的作为低风险业务,原票迟于授信业务到期的仍需按敞口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办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负责非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的业

务推

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真伪审验、保管、托收、解付业务中柜面操作流程的培训与辅导;负责银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中票据质押功能模块的需求设计、业务测试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的系统管理和控制;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授权范围内非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十条总行放款中心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

第十一条各经办机构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受理、贷

前调

查、票据查询查复和真伪审验、质押票据登记保管、合同签订、授信后管理、票据托收等职责,并负责权限范围内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和放款审核。

第三章银票质票授信业务办理原则

第十二条银票质押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且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四)持有有效贷款卡。

第十三条办理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其原票须以真实合法的商

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且交易合同中应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第十四条原票上不得记载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标记。

第十五条原票在质押后,应在原票上标注“质押”字样,完成质押背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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