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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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修建豪华坟墓及建造大型人工设施等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背离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正确的开发建设方向,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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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园园字[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

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

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

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

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

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环保类法律法规清单

环保类法律法规清单
9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04月11日颁布
9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07月25日颁布
100.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8月21日颁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1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03月06日颁布
2.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16日颁布
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3日颁布
4.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的通知2003年2月9日颁布
5.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6月17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颁布
24.关于利用废纸造纸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3月5日颁布
25.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2002年6月19日颁布

(整理)环保类法律法规清单

(整理)环保类法律法规清单

2003 年 10 月 8 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 年 11 月 14 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 年 11 月 26 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 年 1 月 15 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3 年 2 月 9 日颁布
5.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2001 年 12 月 28 日颁布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

2001 年 11 月 13 日颁
7.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 年 5 月 31 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 年 9 月 19 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 年 8 月 20 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 年 1 月 27 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 年 1 月 12 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 2 月 21 日颁布
2004 年 11 月 8 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 年 11 月 11 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 年 11 月 30 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 年 11 月 30 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 年 12 月 1 日颁布
2004 年 6 月 17 日颁布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赣林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为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好风景名胜区资源,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推动全省风景名胜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和传承自然遗产、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地林业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认识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标准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巩固提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擦亮“风景这边独好”靓丽名片。

二、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一)严格保护各类风景资源。

各地林业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要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内森林、湿地、草地、水系等自然资源,严禁采矿(石)、采砂、非法建设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毁林、毁草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以及不符合规划的旅游开发活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半专业队伍,加强森林防火,防止风景名胜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要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严把检疫关口,严防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特别是井冈山、庐山、三清山等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确保重点区域生态安全;要加强林相改造,因地制宜开展风景名胜区生态修复工作;要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好风景名胜区内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文物保护和管理,确保历史文化遗存安全。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全绿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林业和草原工作会议、全国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现场会议部署,推进实施《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全绿字〔2018〕5号),扎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国土绿化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林草植被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系统修复的总体思路,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推动绿色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扎实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落实《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全绿字〔2016〕9号)和2018-2020年营造林生产滚动计划,细化分解计划任务,加强督导调度,确保全年完成1.01亿亩造林绿化任务。

深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和石漠化综合治理、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牢固构建“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加快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扎实推进规模化林场建设试点。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开展森林乡村建设,改善提升村容村貌。

推进森林城市和森林城市群建设,稳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扩大城市生态空间,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恢复城市自然生态,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林园发字[2007]3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通知
(林园发字[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随着季节转暖,森林公园即将迎来大量旅游者。

由于森林公园以森林自然风光为特色,大多地形复杂、道路艰险,相对城市公园和其他以人文景观及人工建筑为主的景区而言,存在更大的旅游安全风险。

为有效应对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和森林风景资源安全,现就加强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森林公园兼具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提供生态旅游服务的双重功能,在林业生态、产业和文化体系建设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生命
线,森林公园的旅游安全得不到保障,不仅危及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直接影响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由此引发的秩序混乱和森林火灾等问题,也将对森林风景资源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公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公园旅游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各森林公园认真落实旅游安全管理的各项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林资发〔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为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

加强林地保护,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

与永久占用林地相比,临时占用林地虽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但临时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

特别是有些临时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消除。

由于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当前一些地方存在未经批准随意临时占用林地、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林权所有者等现象,从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管理,适用本办法。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办理。

ﻫ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与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得保护与利用。

ﻫ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主体功能就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得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与监督管理得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得规划期一般为10年。

ﻫ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得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ﻫ(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与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ﻫ(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得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得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得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与环境有较大影响得项目建设。

2018-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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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X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X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林场发[2006]261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景区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6〕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森林公园建设事业,是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为社会提供良好森林游憩服务,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文化和健康消费需求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

做好新时期森林公园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1.森林公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对各类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效保护了我国多样化的森林风景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的同时,直接推动了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区域经济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不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森林公园是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林业向社会提供多种生态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新时期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森林的游憩利用功能是森林具有的多种重要功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保护森林风景资源、扩大森林游憩功能利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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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15
•【文号】林场发[2002]170号
•【施行日期】2002.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由森林地文、水文、生物、人文及天象等因素组成的多样性的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

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好森林风景资源,对于加强森林保护、推动经济增长、充分发挥林业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实现可持续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乱批滥建工程设施甚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旅游开发活动无序;有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肆意毁坏自然景观或滥伐林木,森林旅游开发“城市化”倾向严重;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低价或无偿出让、转让森林风景资源及其土地经营权,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对林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森林风景资源的管理工作。

森林风景资源是难以再生的国家资源,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指导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林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管理。

二、加强统一规划,促进合理开发。

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利用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

凡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必须认真组织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

已批建森林公园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尽快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在此之前一律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建设。

利用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和其它景观利用的,要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切实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

各类森林风景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纳入特种用途林及林地管理范畴。

因道路和必要的旅游接待设施等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凡旅游开发无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

四、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

对森林风景资源的旅游开发,必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确保各项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严格控制各类森林风景区内道路、索道及大型永久性旅游接待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

依照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植被或其它生态环境损坏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恢复和整治。

对游客较为集中的景区,应制定相应的轮休计划,确保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自然和完整。

五、鼓励国内外单位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和股份经营等形式投资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以国有森林风景资源为条件进行合作开发的,必须依法进行森林风景资源的资产评估。

不得将森林风景资源作为企业资本纳入市场流转和作为贷款担保或进行拍卖。

六、依法保障森林风景资源经营管理者的旅游经营权和受益权。

严禁以旅游开发的名义无偿划拨和非法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经营管理者的旅游经营权及其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于近期内组织力量,结合通知中涉及的问题对本地区森林公园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森林风景资源旅游开发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2月31日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将于明年上半年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凡发现森林风景资源旅游开发中存在违规操作和错误做法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由于违法、违规盲目开发造成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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