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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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冀政办〔2013〕13号)和《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方案》(冀办发〔2013〕3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3个部门1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纠风办、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为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1500元降为每平方米13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600元降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400元降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部分计量检定收费
(一)游标卡尺(0~1000)mm由75元降为70元,(0~2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二)外径千分尺(700~1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三)金属线纹尺由200元降为180元。
(四)标准平面平晶由200元降为180元。
(五)单啮仪由400元降为360元。
(六)双啮仪由400元降为360元。
(七)阿贝头由100元降为90元。
(八)标准体温计(35~42)℃,由70元降为65元。
(九)数字式温度计0.1级以上,由140元降为130元;0.1级以下由100元降为90元。
(十)精密血压表0.25级由150元降为120元。
(十一)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装置由850元降为800元。
(十二)电子平台秤>(1~5)t由400元降为360元。
(十三)电子配料秤100㎏以上由500元降为460元。
(十四)定量包装秤≤50㎏由500元降为450元,>50㎏由400元降为350元。
(十五)散粮电子定量称≤10t由1400元降为1300元,>10t由2100元降为2000元。
(十六)直流数字电流、电压表0.001级~0.002级由500元降为450元,0.005级以下由400元降为360元。
(十七)程控用户交换机及多路电话计时计费系统400门以上由3500元降为3000元。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