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国香港 税制比较1(税制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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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简介

香港税制简介

⾹港税制简介⽬录⼀、⾹港税制的沿⾰: (2)⼆、⾹港的税种结构: (2)(⼀)直接税: (2)(⼆)间接税: (3)(三)间接税和直接税的⽐重的演变: (4)三、现⾏⾹港税制的特点: (5)(⼀)税制以收⼊为基础: (5)(⼆)征税⾯窄,税种少,税负轻: (5)(三)⼀贯坚持属地制原则: (5)(四)稽征简便,灵活性⼤: (5)四、⾹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 (6)(⼀)⾹港的税务法制: (6)(⼆)纳税申报: (6)(三)评税和税款征收: (7)(四)税务⾏政救济: (7)五、⾹港税制改⾰: (9)(⼀)⾹港税制存在问题: (9)(⼆)改⾰趋势展望: (10)六、⾹港主要税种介绍: (10)(⼀)薪俸税,利得税 (10)1、薪俸税(Salaries Tax) (10)2、利得税(Profits Tax) (13)(⼆)差饷,物业税 (14)1、差饷(Rates) (14)2、物业税(Property Tax) (14)3、差饷和物业税的异同: (15)(三)个⼈⼊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 (15)(四)印花税,应课税品税和其他税种 (16)1、印花税(Stamp Duty) (16)2、应课税品税(Dutiable Commodities Tax) (16)3、遗产税(Estate Duty) (17)4、博彩税 (17)七、⾹港的避税港情况简介 (17)(⼀)世界主要避税港类型 (17)(⼆)⾹港的避税港特征: (17)1、⾃由港政策,⽆关税和⼀般商品劳务税 (17)2、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税基窄,税率低 (18)⼀、⾹港税制的沿⾰:⾹港(包括⾹港岛、九龙、新界地区)位于亚洲⼤陆的东南边缘,是南中国海上的出海⼝。

回归以前的⾹港,财政、税收政策长期受英国殖民地规则的指导和限制。

⾹港现⾏的税制是由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经过不断修订和发展起来的。

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历史原因,⾹港税制的形成发展⼤体经历了以下⼏个阶段:(1)1841年,英国侵占⾹港,为保障英在港的殖民利益,把港建成远东贸易中⼼,英国在⾹港实⾏⾃由港政策,允许商品⾃由进出,免收关税。

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张 松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日本作为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税法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我国与日本虽然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追寻市场经济和法制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故此,比较中日两国税法,从中探寻规律性的东西,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税法是十分有益的。

一、理论依据的比较 西方法学界对税法的性质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一个是权利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国家以优越的权力意志主体的身份出现,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决定———滞纳决定———税收处罚”的模式进行;另一个是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日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许多税收法律问题用权利关系说已很难作出圆满的解释。

因此,债务关系说逐渐成为日本税法理论依据的主导部分,并为税法学界所承认。

日本税法中体现债务关系说的内容是很多的,如纳税担保、纳税人的债权、纳税人财产的扣押与拍卖、税收债权的偿还顺序等等。

我国税收理论界和法学界并没有提出我国税法的理论依据问题。

但事实上我们是遵循权利关系说,这一点从学者们对税收概念、特征的论述中不难看出。

然而,随着税收作用范围的拓展,象纳税担保这样用权利关系说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我国税法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类似的规定以后还会增加。

因此,及时参照债务关系说指导我国税法建设无疑是必要的。

二、税法体系的比较 日本税法由《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违章取缔法》和《法人税法》、《继承税法》、《物品税法》、《消费税法》等实体税法构成。

其体系、结构是严密和完整的:一是形成了以税收基本法(即《国税通则法》)为主导,各单行税法紧密配合的结构体系,税收基本法承上启下的作用十分突出;二是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理士法等都分别设立,条理清楚,特别重视程序法建设,国税征收法和其他税法中的程序性内容占的比重相当大,体现出日本税法现代化水平较高;三是日本消费税法实施以后,实体税法建设基本到位,可以说已没有想开征而没有开征的税种了。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与香港利得税的差异比较与影响分析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与香港利得税的差异比较与影响分析
( 一) 香 港利 得 税概 况
跨境运输利润 通常为乘客和货物的 乘客或货物于香港境 内启
起 运 地 运 — 全 额 征 税
同时 , 在香港税法 中 , 对于属地原则也 有一些例外规 定 , 主要集 中 于香港税务条例第十五条 。主要有 : 于香港放映 电影 、 录影带等取得 的 收入 ; 于香港取得 的与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投资支 出没有关联 的补 助收
税务筹划
中国 内地企业 工业有 限公 司 沈玲 玲
随着 “ 一国两制 ” 构想 的提 出与实践 , 香港特别行政 区实行独立的 财政预算 , 社会 主义制度 与资本 主义 制度共存 、 共荣。中央人民政府不
在香港征税 , 香港施行独立 的税 收制度 , 自行立 法规定税 种 、 税率 、 税收 宽免 以及其他税收事务 。香港税法 因其特殊历史 原因以及政 治 、 经济 、 文化背景等环境影 响, 与内地税法之 间实质上存在 区别 , 香港税 法与内 地税法各有其独一无二的税收地位。 对于总部设在香港 , 主要附属公 司与 内地经 营注册 的公 司 , 在 日常 经营过程 中 , 受到两 地税法 的双重 制约。本文将 主要介绍香港 的企 业 所得税 ( 利得税 ) 的特点 , 最后对两 地企业所得税对 该类公司 的影 响进
为 了鼓励 投资和资本 流动 , 香港税法 的另一个重要特 点是对于资 本项 下的收益 , 即有关 处置长 期 、 非经 营性资产 ( 如 固定 资产 、 长期投 资) 所产 生的收益 , 不计 人应纳税 。在实 际业务 中, 有关 的资产是资本 性的还是经营性 , 主要看取得该 资产 的 目的, 一般的划定标准主要有
一 一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主 要 特 点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

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

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

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

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

日本税收制度概述

日本税收制度概述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由中央征收的税种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

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者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中的国税、地方税共有53个税种, 国税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继承与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 地方税主要税种有:个人居民税、法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一)主要税种概况1.法人税⑴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法人组织。

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

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

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税率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

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

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

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

试论香港内地个税税制的差异及借鉴意义

试论香港内地个税税制的差异及借鉴意义

试论香港内地个税税制的差异及借鉴意义【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内地居民收入水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矛盾日益尖锐,作为和居民收入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通过对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改革和完善内地个人所得税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香港个税个税改革内地经济近年来不断取得发展,但是居民收入水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矛盾日益尖锐,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相对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不公平,近年来虽然对个人所得税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香港低税率、高扣除、轻税的个税制,对内地的个税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内地与香港个税税制的比较(一)从税制模式角度内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但是,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的反应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

同时也为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香港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的方法,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薪俸税(如同内地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利得税、物业税。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在按前三种税种分类征税的同时,也允许纳税人选择将各种所得合并计算的综合征税办法,以调整所得税的负担。

(二)从税收来源角度内地的个税征收来源既按属地原则又按属人原则征收。

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对象在于满居住我国境内一年者。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也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税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使征税面大为变窄。

据此,不管收入取得者是否属香港居民,只有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才须纳税,纳税人在香港境外获得的收入,只要不属于来源于香港,也无需纳税。

日本税收制度概述.doc

日本税收制度概述.doc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由中央征收的税种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

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者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中的国税、地方税共有53个税种, 国税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继承与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 地方税主要税种有:个人居民税、法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一)主要税种概况1.法人税⑴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法人组织。

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

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

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税率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

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

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

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作者:代慧斌杨宏玲来源:《日本问题研究》2006年第02期2005年10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尘埃落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1981年制订的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一改革虽然有些姗姗来迟,但是对于举步维艰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总算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一步。

无论从修改的内容还是幅度来看,此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只能说是一次“微调”,改革的意义也决不仅仅在于起征点的提高,这只是个税改革的良好开端,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依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收人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人比1994年增长23倍,已达到17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但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占预算收入的30%以上,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正是因其大的数额和高的比重,而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很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已十多年,其间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关系呈多方向发展,表现在分配关系方面也是错综复杂,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快速增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

同时,分配秩序不规范、初次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再分配的调节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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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国・香港 税制比較] 第1回 税制の概要
今月から数回にわたって、日本、中国本土、香港の基本的な税制について、比較しながら
分かり易く解説していきます。第1回目は、税制の概要です。

1.税目及び基本税率の比較
表1は、日本、中国本土(以降、この連載では中国とします。)、香港の主要な税目の比
較です。

税目をみますと、法人の所得に対する税金は、中国、香港では地方税がないこと、個人の
所得に対する税金は、香港では給与に対する税目とその他の所得に対する税目が異なるこ
と、流通課税では、香港には日本の消費税に相当するものがないことが特徴的です。

税率は、法人の所得に対する実行税率は日本が突出していることが分かります。個人の所
得に対しては、香港では給与に対する課税が累進税率と標準税率のいずれか有利な方を選
択できることが特徴的です。単純に税率だけを比較すると日本の所得税の税率は高いよう
にみえますが、扶養控除など各種控除額が税額計算に大きく関係しますので、どの地域が
有利かについては次回以降に解説したいと思います。

流通課税は、中国の増値税が高税率となっています。増値税は物の販売や輸入などを行う
際に課される税金ですが、還付率が度々変更されるなど何かと話題の多い税目です。

<表1>

課税の対象 日本 中国 香港

1 法人の所得 (所得課税) 法人税 事業税 法人住民税
(実行税率
40.87%)

企業所得税 (25%) 事業所得税
(16.5%)

2 個人の所得 (所得課税) 所得税 (累進課税5~40%) 個人所得税 (累進課税5~45%) 給与所得税 (標準:16%、累進課税2~17%)
事業所得税
(16%)

3 資産の譲渡等消費税 増値税 -
と輸入 (流通課税) (5%) (基本17%)
営業税
(3%,5%が主。一部20%
もあり)

*1:流通課税には他に、特定の物品に対して課税される中国の消費税、香港の物品税があ
るが、日本の消費税と性格が異なることから省略している。
*2:税率は、日本及び中国は2008年度、香港は2008/09年度の税率。

2.税収の比較
グラフ1は日本、中国、香港の税収の構成です。比較年度は異なりますが、日本及び香港
は所得課税による収入が過半を占めるのに対して、中国は流通課税が6割以上を占め、そ
の中でも増値税の占める割合が高いことが特徴となっています。
日本では、法人所得課税の実効税率が高い、消費税の税率をアップするといった議論があ
りますが、停滞気味の経済環境のなかで税収を確保するためには、ある税目の税率を下げ
れば、他の税目の税率を上げる、或いは税目を増やすことになることはやむを得ないとい
えます。
<グラフ1>

[日本:2006年度] [中国:2007年度] [香港:2007-08年]

また、税収額の比較は表2の通りです。
日本の税収額はまだ中国よりも多いですが、前年度比では中国、香港の伸びが著しいです。
経済成長の伸びがここからもみてとれます。
<表2>

日本
2006年度 (前年度比) 中国 2007年度 香港 2007-08年
原通貨額 90.6兆円 (104%) 4.94兆
CNY (131%) 2,007億HKD (129%)

換算額 90.6兆円 76.6兆円 2.81兆円
換算レート - 1CNY=15.5円 1HKD=14.0円
(注) グラフ1、表2とも以下の資料を参考に作成。

日本:総務省 国税・地方税の税収内訳
(法人税は、法人税、事業税、法人住民税の合計。所得税は所得税と個人
住民税の合計)

中国:国家税務総局 税収収入統計

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税務局 税収概況

3.租税条約
税金に関する規定には、自国の法制度によるものの他に、二国間の取り決めによるものが
があります。この取り決めは、二国間の二重課税の回避及び脱税の防止のために、日本と
中国の間は租税条約として、中国と香港の間は租税協定として、個人の所得及び法人の所
得について規定されており、原則的に自国の法規定に優先して適用されます。なお、日本
と香港の間には租税条約はありません。
一例として183日ルールの規定があります。中国の個人所得税法の規定では、非居住者の
賃金給与につき次の①②③の条件を満たせば納税義務は発生しませんが、日中租税条約及
び中国香港間の租税協定では①の滞在期間は183日と規定されています。

1. 中国における滞在期間が暦年で連続若しくは累計90日以内であること
2. 賃金給与は中国外の雇用主から支払われていること
3. 賃金給与は中国内の会社等の負担とされていないこと。

但し、この183日は、日中租税条約では暦年単位でカウントする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が、
中国香港間の租税協定では暦年単位ではなく、いずれかの12ヶ月間でカウントする規定
となっていますので注意が必要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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