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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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摘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联网已 互 经逐步覆盖了人们的生活0与此相伴而生的是蹲络侵权 案 件的层 出
不 穷 在 对 阿 络侵 权 案 件 的 法律 救 济 问题 上 决 管 辖 权 的 选 择 问题 则尤 为 重 要 本 文 通过 网 络 侵 权案 件 . 解 , 对各 国的理 论 和
辖 权 理 论 的 基 础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Baidu Nhomakorabea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特点 的分析 真确认识传 统管辖 原则面临 的挑 战同时给 出了自己试 图解决问题 的。 观点。 以期 为我 国的司法实践 和立法完善提 供 有益参 考。
关键 词 : 网络 侵权案件 管 辖权
一
、
引 言
第 四 、 权 后 果 范 围和 程 度 难 以 界 定 。在 网络 上 发 布 一 条 侵 侵
浅 析 网 络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权 之 确 定
许 林 丽
( 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4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2 1 ) 5 0 2 — 2 1 0 — 2 X(0 O — 2 1 0 1
瞬 因 其 随 着 第 三 次 产 业 革 命 的不 断 推 进 和 现 代 社 会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权 信 息 . 间 就 可 能 会 传 遍 世 界 , 此 , 侵 害 后 果 将 可 能 变 得 展 . 络 不 断 渗 透 到 人 们 日常 生 活 中来 , 而 网 络 在 给人 类 带 来 十分 严 重 但 是 我 们 却 没 有 办 法 证 明 有 多 少 人 在 网站 上 观 看 了 网 然 巨 大 发 展 和 变 革 的 同 时 也 给人 类 提 出 了 棘 手 的 问题 。 由 于 网络 该 条 侵 权 消 息 . 因 为 即 便 用 户 访 问 了 具 有 侵 权 信 息 网 站 也 可 能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全 球 性 、 拟 性 、 互 性 等 诸 多 特 性 , 得 人 们 的 虚 交 使 权 益 很 容 易 受 到 侵 犯 .而 当 人 们 要 对 这 些 侵 权 案 件 进 行 救 济 的 时 候 . 免 会 涉 及 到 管 辖 权 的 问题 。 由 于互 联 网完 全 不 同 于物 理 难 世 界 . 统 的 管 辖 原 则 受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对 该 问题 的解 决 传 变 得 异 常 迫 切 二 、网 络 侵 权 行 为 概 述 ( ) 一 网络 侵 权 行 为 的概 念 侵 权行 为 是 指 行 为人 由于 主观 过 错 .或 者 虽 然 在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的情 况 下 无 过 错 , 其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义 务 。 为 或 不 作 为 但 作 的侵 害 了 他 人 的人 身 权 利 或 财 产 权 利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等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 此 , 们 可 以把 网络 侵 权 行 为 定 义 为 : 据 我 在 网络 空 间 中 . 为 人 利 用 网络 特 性 . 于 主 观 上 的 过 错 或 法 律 上 行 基 的 特别 规 定 而 侵 犯 国 家 、集 体 或 他 人 的 民 事 权 益 而 应 承 担 相 应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由 于 网 络 空 间 的 全 球 性 、 拟 性 、 互 性 等 特 点 , 何 人 在 虚 交 任 任 何 时 间 任 何 地 点 .都 可 以在 网络 上 与 任 何 想 要 交 流 信 息 的 对 象 发 生 联 系 。基 于这 种 属 性 , 生 侵 权 行 为 的机 会 大 大 增 加 同 时 发 呈 现 出很 多 与传 统 的侵 权 方式 不 同 的特 点 : 第一 、 侵权 主体难 以确定 。准侵权行为人在 网上注册的个人 信 息 几 乎 都 是 不 真 实 的 . 多 网 站 在 会 员 注 册 中 . 没 有 对 会 员 很 也 的 身 份 进 行 验 证 这 使 得 侵 权 行 为 人 在 网 络 上 实 施 了侵 权 行 为 之后. 司法 机 关 很 难 确 定 侵 权 行 为 人 。这 就 使 得 传 统 的 以 当事 人 国籍 为 基础 的属 人 管 辖权 没有 适用 的 平 台 第 二 、 权 行 为 地 难 以确 定 。侵 权 行 为 地 包 括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侵 地 和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侵 权 信 息上 传 到 网站 后 。 网站 经 营 者 或 管 理 者 很 可 能 将 该 其 再 传 输 到 别 的 网 站 .其 他 网 站 也 可 能 将 该 网 站 作 为 链 接 对 象 .故 该 网 站 所 在 地 和 提 供 链 接 的 网 站 所 在 地 也 可 以 被 认 定 为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地 一 旦在 互联 网 上 发 布侵 权 信 息 . 其 便 可 瞬 间 传 遍 世 界 .那 么 是 不 是 接 触 到 该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所 在 地 均 为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呢 ?如 果 依 据 这 种 标 准 . 么 世 界 上 所 有 那 连 上互 联 网 的 国 家都 可 能 是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在 这 里 . 统 的 侵 传 权 行 为 地 确 定 规 则 如 何适 用需 要作 进 一 步 探 讨 第 三 、 权 行 为 难 以认 定 。任 何 侵 权 行 为 的认 定 都 必 须 有 证 侵 据 . 是 . 字 化 技术 运 用 之 后 却 使 得 从 网 络 上 获 取 的证 据 失 去 但 数 了 原 始 性 网络 中存 在 的 数 字 化 信 息 都 是 0和 1所 代 表 的 物 理 状 态 组 成 的 离 散 信 号 . 存 在 连 续 性 .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和 删 除 都 不 对 难 以发 现 和 鉴 别 . 有 不 稳 定 性 和 易 变 性 , 此 , 络 中 的 信 息 具 因 网 证 据 能 力 令 人 怀 疑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摘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联网已 互 经逐步覆盖了人们的生活0与此相伴而生的是蹲络侵权 案 件的层 出
不 穷 在 对 阿 络侵 权 案 件 的 法律 救 济 问题 上 决 管 辖 权 的 选 择 问题 则尤 为 重 要 本 文 通过 网 络 侵 权案 件 . 解 , 对各 国的理 论 和
辖 权 理 论 的 基 础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Baidu Nhomakorabea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特点 的分析 真确认识传 统管辖 原则面临 的挑 战同时给 出了自己试 图解决问题 的。 观点。 以期 为我 国的司法实践 和立法完善提 供 有益参 考。
关键 词 : 网络 侵权案件 管 辖权
一
、
引 言
第 四 、 权 后 果 范 围和 程 度 难 以 界 定 。在 网络 上 发 布 一 条 侵 侵
浅 析 网 络 侵 权 案 件 管 辖 权 之 确 定
许 林 丽
( 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4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2 1 ) 5 0 2 — 2 1 0 — 2 X(0 O — 2 1 0 1
瞬 因 其 随 着 第 三 次 产 业 革 命 的不 断 推 进 和 现 代 社 会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权 信 息 . 间 就 可 能 会 传 遍 世 界 , 此 , 侵 害 后 果 将 可 能 变 得 展 . 络 不 断 渗 透 到 人 们 日常 生 活 中来 , 而 网 络 在 给人 类 带 来 十分 严 重 但 是 我 们 却 没 有 办 法 证 明 有 多 少 人 在 网站 上 观 看 了 网 然 巨 大 发 展 和 变 革 的 同 时 也 给人 类 提 出 了 棘 手 的 问题 。 由 于 网络 该 条 侵 权 消 息 . 因 为 即 便 用 户 访 问 了 具 有 侵 权 信 息 网 站 也 可 能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全 球 性 、 拟 性 、 互 性 等 诸 多 特 性 , 得 人 们 的 虚 交 使 权 益 很 容 易 受 到 侵 犯 .而 当 人 们 要 对 这 些 侵 权 案 件 进 行 救 济 的 时 候 . 免 会 涉 及 到 管 辖 权 的 问题 。 由 于互 联 网完 全 不 同 于物 理 难 世 界 . 统 的 管 辖 原 则 受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对 该 问题 的解 决 传 变 得 异 常 迫 切 二 、网 络 侵 权 行 为 概 述 ( ) 一 网络 侵 权 行 为 的概 念 侵 权行 为 是 指 行 为人 由于 主观 过 错 .或 者 虽 然 在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的情 况 下 无 过 错 , 其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义 务 。 为 或 不 作 为 但 作 的侵 害 了 他 人 的人 身 权 利 或 财 产 权 利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等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 此 , 们 可 以把 网络 侵 权 行 为 定 义 为 : 据 我 在 网络 空 间 中 . 为 人 利 用 网络 特 性 . 于 主 观 上 的 过 错 或 法 律 上 行 基 的 特别 规 定 而 侵 犯 国 家 、集 体 或 他 人 的 民 事 权 益 而 应 承 担 相 应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由 于 网 络 空 间 的 全 球 性 、 拟 性 、 互 性 等 特 点 , 何 人 在 虚 交 任 任 何 时 间 任 何 地 点 .都 可 以在 网络 上 与 任 何 想 要 交 流 信 息 的 对 象 发 生 联 系 。基 于这 种 属 性 , 生 侵 权 行 为 的机 会 大 大 增 加 同 时 发 呈 现 出很 多 与传 统 的侵 权 方式 不 同 的特 点 : 第一 、 侵权 主体难 以确定 。准侵权行为人在 网上注册的个人 信 息 几 乎 都 是 不 真 实 的 . 多 网 站 在 会 员 注 册 中 . 没 有 对 会 员 很 也 的 身 份 进 行 验 证 这 使 得 侵 权 行 为 人 在 网 络 上 实 施 了侵 权 行 为 之后. 司法 机 关 很 难 确 定 侵 权 行 为 人 。这 就 使 得 传 统 的 以 当事 人 国籍 为 基础 的属 人 管 辖权 没有 适用 的 平 台 第 二 、 权 行 为 地 难 以确 定 。侵 权 行 为 地 包 括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侵 地 和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侵 权 信 息上 传 到 网站 后 。 网站 经 营 者 或 管 理 者 很 可 能 将 该 其 再 传 输 到 别 的 网 站 .其 他 网 站 也 可 能 将 该 网 站 作 为 链 接 对 象 .故 该 网 站 所 在 地 和 提 供 链 接 的 网 站 所 在 地 也 可 以 被 认 定 为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地 一 旦在 互联 网 上 发 布侵 权 信 息 . 其 便 可 瞬 间 传 遍 世 界 .那 么 是 不 是 接 触 到 该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所 在 地 均 为 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呢 ?如 果 依 据 这 种 标 准 . 么 世 界 上 所 有 那 连 上互 联 网 的 国 家都 可 能 是侵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在 这 里 . 统 的 侵 传 权 行 为 地 确 定 规 则 如 何适 用需 要作 进 一 步 探 讨 第 三 、 权 行 为 难 以认 定 。任 何 侵 权 行 为 的认 定 都 必 须 有 证 侵 据 . 是 . 字 化 技术 运 用 之 后 却 使 得 从 网 络 上 获 取 的证 据 失 去 但 数 了 原 始 性 网络 中存 在 的 数 字 化 信 息 都 是 0和 1所 代 表 的 物 理 状 态 组 成 的 离 散 信 号 . 存 在 连 续 性 .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和 删 除 都 不 对 难 以发 现 和 鉴 别 . 有 不 稳 定 性 和 易 变 性 , 此 , 络 中 的 信 息 具 因 网 证 据 能 力 令 人 怀 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