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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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正文:

----------------------------------------------------------------------------------------------------------------------------------------------------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

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四条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即“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缴款人)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缴款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和帐号,可采用转帐或现金缴款。属转帐缴款的,到期开户银行办理缴款;属现金缴款的,到就近工商银行(对公营业机构)办理缴款。将款缴入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或“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银行将专用缴款书2至5联盖章后,第2联留收款银行,第3联退省财政厅,第4联退缴款人,第5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具体操作按“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结算办法”执行。

(二)对收费时间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且以现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大中专院校学杂费、各种报名考试费等,其资金的缴存由就近的工商银行(对公营业机构)上门收款,或经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将现金集中,当日汇总填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将资金缴存银行。

(三)各执收单位原业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销,只保留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从省“财政专户”中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各执收单位九七年二月底前各种收费资金余额一律于三月十五日前分别上交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户。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分为“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等四种,每种一式五联,注有“省级”字样,分别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转帐或现金交款。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的收费,缴款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条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持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到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专用缴款书准领证”,专用缴款书实行验旧领新。再次领取专用缴款书时,应携带前次领取已使用的专用缴款书存根,并如实填写“领取专用缴款书审批表”(详见附件),经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审验其存根的累计收费与缴入收费收入过渡户数额相符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各执收单位应按季编制“收费专用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各执收单位要妥善保管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及报查单位,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保管期限3年,到期由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销。

第九条各执收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列支的各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核拨。具体实施办法:

(一)各执收单位要按月编报收费收入明细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一式三份。

(二)各执收单位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编报收费资金收支下年度预算(无主管部门的执收单位可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编报本系统收费资金收支下年度预算表一式三份(1997年度的收支预算请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编报的收费资金收支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予以批复,核批后的收费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收费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执收单位要按月填报《收费资金用款计划》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填报的执收单位缴款明细表,每月按进度及时将核定的支出金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

(四)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省财政厅核批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要加强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稽查制度,认真检查执行收单位执行的收费收支情况,寓重管理于服务之中,定期向省政府汇报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省人大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截留收费收入,胡支乱用的;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收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他有关报表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收费资金管理规定,一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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