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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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

金昌市林业局

我市属于典型的矿产资源性城市,缺水少树、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多年来,按照“南护水源、北治风沙、中建绿洲”的方针,依托国家四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项目,我市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和资源保护,不断完善林业生态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和森林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内涵,环城防护林工程、永昌县国道百里生态工程、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大黄山植被恢复、北部沙区综合治理、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东湖景区绿地建设等一批生态林业工程相继实施,林业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不仅在林业建设数量上呈现翻番,而且在质量上,严格标准、加强管理、整体水平都不断得到提高.林业建设正在推进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林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发生在林业系统乃至我们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不引起各位的重视和借鉴!

下面我就耽误大家的宝贵时间,与大家共同学习四个方面的内容,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1、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2、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表现;

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4、预防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探究。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十多个罪名.

1、贪污罪(382条)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的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受聘用、委托从事某项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为5000元.现在5000元算不了什么,很容易达到这个标准。对贪污罪的处罚,《刑法》第383条作了明确规定:⑴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⑵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⑶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赔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⑷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⑸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资企业,还包括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挪用公款给其他人使用的,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3、受贿罪(385条)

根据《刑法》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立案起点数也是5000元.关于对受贿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与贪污罪的处罚一致的。

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立案标准是: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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