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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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

一、简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基本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专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相关专门性问题给出相应意见的一种证据形式,特指司法鉴定。

与其他鉴定形式相比,司法鉴定有如下基本特征:

1.委托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2.委托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形成;

3.委托鉴定的项目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进行核定并最终确认后移交鉴定人。

鉴定意见的出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其证明力也与包括书证在内其他的证据有明显的不同。一般而言,正是由于如上的严格法定性特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较高,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很难被推翻。

但是,从广义角度而言,鉴定意见还应当包括非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一般依委托鉴定的委托人主体以及委托程序的不同,除司法鉴外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鉴定还有:

1.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根据鉴定人的差异,还包括:

(1)行政机关内设专司鉴定机构所作鉴定,如公安部下设直属鉴定机构等;

(2)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或相关领域的专家。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根据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又可分为:

(1)合意委托鉴定;

(2)单方委托鉴定。

(一)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移交委托的鉴定常见于事故责任的鉴定。

【举例说明】

交通事故处理中,交巡警部门为确定事故的规模大小、具体责任,会依照行政职权,就相关专门性问题移交鉴定。

具体如,为确定肇事机动车的制动系统是否优良,是否具有其他不适合参与交通的事故隐患的问题等。

此时,交巡警部门会把车辆作为物证提交给相关的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人员,由他们专门出具一个关于安全性的鉴定报告。

鉴定项目可能包括刹车的制动距离是多少,磨损情况,符不符合

当前该肇事辆车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具备的制动效果;又或者是车辆整体的保养水平,存不存在发动机、变速箱或者其他一些影响行驶安全的问题等。

最后,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一份专门针对车辆安全性问题的鉴定报告。这样的一份报告经常会被受害人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明肇事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重要证据。

当然,有时也会被保险公司援引作为符合商业三者险中双方约定免责条款的相关约定,如车辆未经批准擅自改装导致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等,此时可能就符合三者险合同中对于擅自改装导致保险标的物驾驶风险增大的免责事由,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对事故的赔偿责任。

其他的一些事故责任中,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提交鉴定的情况也比较多。比如火灾事故中火灾发生的原因就通常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或者鉴定专家来对起火原因的相关证据进行梳理,甚至实验,最终给出一个具体的意见。这个意见对我们分析火灾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或者对确定之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各个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各个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大小、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是极为重要的证据。

此外,比如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安监部门可能就会在抽查活动过程中对一些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如果检测报告确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安全隐患,安监部门就会据此对相关负有行政责任的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在民事赔偿或者违约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这些处罚的依据以及处罚决定书都可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而呈现给法庭。

(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另一种比较常见的非司法鉴定的鉴定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几乎可以涵盖所有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

比如一方当事人怀疑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或者本身就是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某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此时,很有可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病历资料,单方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出一个具有明确结论的意见。

又譬如在产品质量纠纷当中,原告经常会单方委托一个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对争议产品进行检测,并得出一个关于送检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的检测报告。这个报告也会被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作为重要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

二、不同种类的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比较

讲完除了司法鉴定的另外两种广义的鉴定类型,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怎么来对待这些不同种类的鉴定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呢?它和司法鉴定的证明力有什么差距呢?

这就需要对司法鉴定、行政鉴定及当事人自行鉴定这三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比对。

(一)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在证明力上有先天的优势。司法鉴定是作为法官的查明专门性问题的审理助手参加到诉讼活动当中来的,所以,要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法定的几个条件(详见《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

要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甚至还要通过鉴定人出庭,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这样的方式,最终由法官来确定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到底是否具备证明能力及证明效力。因此,在这三种不同的出具来源的鉴定意见中,证明效果毋庸置疑是司法鉴定意见最高。当然,这种最高主要是在被法官采信的概率意义上,以及推翻鉴定的法定条件设置这样两个角度上,并不绝对。

顺道提一下,《证据规定》所确定的证据证明力位阶,譬如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私文书的证据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等。这样人为规定一个机械的证明力位阶,不一定妥当。但是从概率以及法官不予采纳或者说所提本证被推翻的角度来讲,将证明效果的位阶转化为法官采信的概率这一概念应当还是站得住脚的。这个问题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专门来展开讨论。

【相关规定】

《证据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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