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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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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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12法61 刘帅12036007
民法学
民法总论部分
主要参考书目:
1、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
2、彭万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
3、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概念
1、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2、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民法的概念可以得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一般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3、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市民法(罗马人的法)和万民法(所有民族共同拥有的法)。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由日本学者将民法一词由日本引入中国。民国前统称民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立法上正式使用“民法”称谓。
另一说法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我国。如《尚书孔氏传》文献中有民法一词。
4、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又称为实质上的民法。
民法典,是立法机关按一定的体系和逻辑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又称为形式上的民法。
5、民法与商法
世界上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不同的立法例。1907年瑞士民法典开民商合一之先河,此后成各国民商立法之趋势。
第二节民法的地位
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基本法。徐国栋先生认为民法应与宪法相并列,为根本法之一。
二、民法在市民生活中的地位: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触及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每个人每天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民法,生活中的问题基本上都可以从民法中找到答案。
三、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靠法律保护,主要指民法保护。民法和商品经济不可分。民法的各项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如,民法规范着市场主体,使合格主体进入市场,不合格主体不得进入市场;民法规范着市场活动的规则,如自愿、有偿、平等、诚信、守法等,为市场经济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不仅保护财产权利,也保护人身权利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民法在司法教学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占有半壁江山。课程和课时均占有一半,基本上是各种类型考试必考课程,人民法院80%的案件都是民事案件。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指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经济的实质是享有独立人格的商品所有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商品交换。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独立的商品所有者;二是必须是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三是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又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二、民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即利益说(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隶属说(是调整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主体说(双方都是私权利主体还是一方至少是公权利主体参与)。以主体说为主导。至少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利主体的是公法,双方都是私权利主体的是私法。民法是私法,和公法相比,在主体、规范、原则、责任形式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及侵害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民事责任等。
四、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市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市民是假设的理性经济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和道德人、宗教人不同。民法是以普通市民为基础构建的,民事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和宗教教义有很大不同。
市民社会,早期的市民社会是自然状态相对立而使用的概念,是指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18世纪成为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人际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必然促使社会领域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政治国家是对公共活动领域的抽象。个人也具有了双重身份:市民和公民。市民是私法领域的概念,公民是公法领域的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
市民社会力图倡导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强调自我,目标是尽可能地将国家与社会区分开,以便为个人自由争取最大的空间。市民社会具有以下特征:
1、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国家仅能有限地通过法律或者政策合理干预之。但不能象政治国家那样利用命令分配财富或者成立各种法律关系。
2、市民社会人人平等且自主,任何人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并对自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