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笔记完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法制史笔记完整版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
(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
(2 )公元6 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
A——公元前8 世纪:氏族公社时期;
B——公元前754 至前753 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
C——公元前8 世纪至前6 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
D——公元前7 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
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 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 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
(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
(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横,公民不满;
(2 )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 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 年);
(3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于内容
(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 )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注意: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1)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
(1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2)渊源: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注意: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 世纪)前期: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
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注意: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法学家:
一部)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 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 )习惯法:公元前450 年以前的基本渊源;
(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 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共
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注意: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 )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 )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