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总论)(课堂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概念 (一)语言学意义上的商 (二)经济学中的商 (三)商法学中的商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
1
最早,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商即为一刻。
后来,商又被用指“估量”、“推测”,并发展为与量合 用,进而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最早是在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这一意 义上使用商概念,商即买卖或交易。
(2)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的协调;
.
9
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补偿金,依照本法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 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权利人受偿。
.
6
商主体原先以自然人为主,今天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成为最主要的商主体。对于自然人,民法 的基本规定即可,但对于商合伙或商法人,需要 在民法规定的基础上ຫໍສະໝຸດ Baidu以特别规定。
.
7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 和技术性条款。
民法、刑法中的多数条款为伦理性。
商法中的多数条款为技术性,这既体现在其组 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上。
即买卖商或固有商。
.
2
1.主体和行为上的两重涵义 从法律上理解商,重点在于商行为——以营利 为目的的营业行为,以及商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的营业主体,即商人。
2.商的范围扩展,除了经济学中的固有商外, 还包括辅助商、第三种商和第四种商。
3.各国商法对商的界定模式:(1)概括主义 ;(2)列举主义;(3)折衷主义。
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 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
8
商事关系中涉外因素的出现和增多,要求商法 规定趋于统一。
统一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商法偏重技术性, 不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商法的许多内容源于中世 纪的商人习惯法,它对各国商事立法均有影响,也 就是说各国商法在主要内容上有一定的同源性,尤 其是欧洲国家。
对我国商事立法而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不能片面强调中国特殊情况;
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国家,也无论是大陆法 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4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二)组织法规范和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三)规范的技术性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
5
商人的营业活动必须合法。
商法的规定必须促进而不是阻碍商人营利目的的 实现。“恶法非法” ,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法律一 定会被规避,并进而导致法律自身的变革。
4.商的概念
.
3
(一)商法和商事法的区分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有不同的编撰体例:(1)以商人为 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来构造商法典,如德国。 (2)以商行为为中心,如法国。(3)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 的折衷主义原则。日本。
英美传统上没有商法典。20世纪下半叶之后,为了商事 交易的方便,美国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但和大陆法系不 同的是,美国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商法典的规范体系。
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10
它最早与偶然的贸易活动联系在一起,交易的标的是简单 的生活必需品,以互通有无,满足简单生活需要以维持生存为 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交易规模的扩大,一个以从事交易
活动为职业,并从中获取一定利益的阶层出现了。
此时,商逐渐成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是产品由生
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和桥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一、商的概念 (一)语言学意义上的商 (二)经济学中的商 (三)商法学中的商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
1
最早,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商即为一刻。
后来,商又被用指“估量”、“推测”,并发展为与量合 用,进而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最早是在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这一意 义上使用商概念,商即买卖或交易。
(2)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的协调;
.
9
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补偿金,依照本法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 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权利人受偿。
.
6
商主体原先以自然人为主,今天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成为最主要的商主体。对于自然人,民法 的基本规定即可,但对于商合伙或商法人,需要 在民法规定的基础上ຫໍສະໝຸດ Baidu以特别规定。
.
7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 和技术性条款。
民法、刑法中的多数条款为伦理性。
商法中的多数条款为技术性,这既体现在其组 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上。
即买卖商或固有商。
.
2
1.主体和行为上的两重涵义 从法律上理解商,重点在于商行为——以营利 为目的的营业行为,以及商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的营业主体,即商人。
2.商的范围扩展,除了经济学中的固有商外, 还包括辅助商、第三种商和第四种商。
3.各国商法对商的界定模式:(1)概括主义 ;(2)列举主义;(3)折衷主义。
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 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
8
商事关系中涉外因素的出现和增多,要求商法 规定趋于统一。
统一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商法偏重技术性, 不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商法的许多内容源于中世 纪的商人习惯法,它对各国商事立法均有影响,也 就是说各国商法在主要内容上有一定的同源性,尤 其是欧洲国家。
对我国商事立法而言,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不能片面强调中国特殊情况;
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国家,也无论是大陆法 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4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二)组织法规范和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三)规范的技术性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
5
商人的营业活动必须合法。
商法的规定必须促进而不是阻碍商人营利目的的 实现。“恶法非法” ,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法律一 定会被规避,并进而导致法律自身的变革。
4.商的概念
.
3
(一)商法和商事法的区分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有不同的编撰体例:(1)以商人为 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来构造商法典,如德国。 (2)以商行为为中心,如法国。(3)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 的折衷主义原则。日本。
英美传统上没有商法典。20世纪下半叶之后,为了商事 交易的方便,美国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但和大陆法系不 同的是,美国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商法典的规范体系。
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10
它最早与偶然的贸易活动联系在一起,交易的标的是简单 的生活必需品,以互通有无,满足简单生活需要以维持生存为 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交易规模的扩大,一个以从事交易
活动为职业,并从中获取一定利益的阶层出现了。
此时,商逐渐成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是产品由生
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和桥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