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批量制度(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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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批量业务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分流业务,缓解办证大厅压力,加快业务受理速度,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动产登记批量业务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指定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数量达5件(含5件)以上,并且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具有相互关联关系。

第三条 XX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受理发证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不动产批量业务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批量业务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中心对不动产登记批量业务暂不实行取号、叫号形式受理,采取直接提交申请的方式受理。

第五条以下不动产登记项目属于批量业务承接业务范围内:

1.开发商初始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3.增量房转移登记;(不接受由中介提交的存量房转移

登记批量件,受让方须委托同一代理人统一申请);

4.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含中介);

5.注销登记(不含中介)。

第六条当事人(代理人)将按要求准备齐全的收件所需实物资料及明细清册提交到受理发证功能区,由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资料是否符合批量受理条件。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次日起算)初步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及清册,对不符合批量受理条件的事由及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对于初步查验认为符合批量受理条件的,按规定受理,并开具《XX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收件收据》(见附件1)。

第七条中心的不动产批量业务受理承诺时限自开具《XX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收件收据》后起算,具体时限为:

(一) 5------10件,5个工作日;

(二) 10-----50件,9个工作日;

(三) 50---100件,12个工作日;

(四) 100—300件,25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第八条工作人员必须在中心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批量业务的受理工作,并按件开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

书》。

第九条承诺时限届满后,当事人(代理人)凭《XX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收件收据》换领不动产登记批量业务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XX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收件收据》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条中心对不动产登记批量业务数量累计达到300件的,将暂停进行批量业务的收件,当事人(代理人)可将不动产批量业务的实物资料及联系方式留存于受理发证处等待进一步通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

XX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收件收据

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_____不动产登记材料共计______份。

请凭此收据于______个工作日后(不含受理当日),到换领《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收件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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