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俭明_配价语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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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
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
——配价分析的实际应用
陆俭明
零、引言
一提到配价理论、配价分析,有的老师还可能压根儿不知道;有的老师虽然知道,但总觉得那是语法学家用的术语,我们从事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用不上。
其实不然。
譬如说,如果有学生问: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大家可能会很快作出回答:那是因为“老师”和“教师”意思不一样呗。
那学生可能又要问:“导师”和“老师”的意思也不一样,那为什么“他是王刚的导师”、“他是王刚的老师”又都能说呢?可见这里边并不只是“意思不一样”的问题,这里边还有些微妙的问题。
要解释、回答上面学生所说的现象与问题,就用得上配价分析的理论与方法。
本文就想通过实例来说明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在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中也有用。
在具体论述之前,还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
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
大家在中学里都学过化学。
化学里在讲元素时,都讲列“价”(英文valence,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的问题。
语法研究中的“配价”就是从化学中借用来的,就是借用的化学中“价”的概念。
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数目间的比例关系。
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
如水分子式(H20)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的原子价是二价。
最早把化学中的“价”明确引入语法研究中的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 Tesnère,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特斯尼埃)。
①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是为了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种不同性质的名词性词语NP。
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不同性质的NP的数目。
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即支配)几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几价动词。
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性质的NP,那它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种性质的NP,那它就是三价动词。
试以汉语动词为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按上述配价理论,可分为四类:
A 不强制要求与某种性质的NP关联的,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记为V0。
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
例如:
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B 强制要求与一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
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C 强制要求与两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
例如:
爱、采、参观、讨论、改良……
D 强制要求与三种性质的NP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
例如:
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有人可能要问:“地震”、“下雨”也总跟某个名词一起出现的,例如:
(1)唐山地震了。
(2)昨天地震了。
(3)北京终于下雨了。
(4)今天下雪了。
怎么能说它们是零价动词呢?须知能跟“地震”、“下雨”一起出现的名词只限于表示处所或时间的名词,而这些名词性词语跟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也都能一起出现,因为任何行为动作的发生或进行总是伴随着时间与处所的。
所以,凡表示行为动作的时间、处所的名词性词语一般不计算在动词的价之内。
动词有配价的问题,后来人们发现,形容词、名词也有配价的问题(详下)。
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形容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名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的配价关系来研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这种研究、分析手段,我们就称之为“配价分析法”,或简称为“配价分析”;由此而形成的语法理论就称为“配价理论”。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怎么运用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来解释答一些语法现象和语法问题。
二、“VP+的”这种“的”字结构为什么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
VP是指动词性词语,“VP+的”是指由动词性词语加上结构助词“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
关于“的”字结构,大家都很熟悉了。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的”字结构从语法性质上说,它相当于一个名词,而就用法看,又有点儿像代词。
譬如说“红的”,它不是只用来指称某一种事物,而是可以用来指称任何具有红颜色的事物——或衣服,或圆珠笔,或铅笔,或帽子,或花儿,等等。
“VP十的”这种“的”字结构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
例如:“吃羊肉的”、“我吃的”就没有歧义,前者只能指称“吃”的施事,后指只能指称“吃”的受事。
可是“吃的”就有歧义。
请看:
(1)你们谁要吃冰激凌?吃的1举手。
(2)你等着,我去买点儿吃的2。
例(1)里的“吃的
1”是指称“吃”的施事,例(2)里的“吃的
2
”是指称“吃”的受事。
为什么“吃羊肉的”、“我吃的”没有歧义,而“吃的”就有歧义?怎么来解释这种现象?大家所知道的层次分析、变换分析、语义特征分析、语义指向分析等都没法来解释、回答这个问题。
而配价分析能解释、回答这个问题。
原来“VP+的”形成的“的”字结构会不会产生歧义,就决定于以下两点:
(一)VP中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
(二)V的配价成分在VP中出现的个数。
以上(一)、(二)两点都跟动词的配价有关。
这两点要综合起来看。
具体如下:
1 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0十的”,如“地震的”、“下雨的”等,根本就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
2 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1P十的”,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V1所关联的那个NP,即V1的施事。
由于V1只能关联一种性质的NP(施事或主体),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歧义。
例如:
(3)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4)已经蔫了的是蔷薇花。
例(3)里“正在游泳的”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一价动词“游泳”的
施事,也只能指称“游泳”的施事。
例(4)里“已经蔫了的”这个“的”字结构在句中作主语,指称一价动词“蔫”的主体,也只能指称“蔫”的主体。
所以“V1P十的”这种“的”字结构没有歧义。
3 由二价动词V2构成的“V2P+的”的“的”字结构,如果V2所关联的两种性质的NP都不在V2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有歧义。
举例来说,“参观”是二价动词,它关联两种性质的NP,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
在“今天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参观”所关联的两种性质的NP一个也没有出现。
因此,“今天参观的”,在指称事物时,会产生歧义。
例如:
(5)今天参观的到左边排队。
[“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施事]
(6)今天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受事]
如果V2所关联的某一种性质的NP在V2P中出现,而由于V2应关联两种性质的NP,所以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指称事物(指称另一性质的NP),但不会有歧义。
例如:
(7)今天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
[“今天参观展览会的”做主语,指称“参观”的施事] 上例由于“参观”关联的一种性质的NP(受事)已在V2P中出现,所以它指称另一种性质的NP(施事),没有歧义。
再如:
(8)张三今天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张三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受事]
上例由于“参观”关联的一种性质的NP(施事)已在V2P中出现,所以它指称另一种性质的NP(受事),没有歧义。
4 由三价动词V3构成的“V3P+的”的“的”字结构,如果V3所关联的三种性质的NP都不在V3P中出现,或者在V3P中只出现其中一种性质的NP,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都可以指称事物,而且都会有歧义。
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
试以“不给的”(三价动词“给”关联的三种性质的NP都没在V3P中出现)为例:
(9) 不给的举手。
[“不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
(10)“张平,你给不给他钱?”
“张平,我是不给的。
”[“不给的”作“是”的宾语,指称“给”的与事]
(11)别的都可以给,不给的是英汉词典。
[“不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
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V3P中出现,另两种性质的NP没有在V3P中出现)为例:
(12)我给的是张经理。
[“我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
(13)我给的是些衣服。
[“我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
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水在V3P中出现,另两巾性质的NP未在V3P中出现)为例:
(14)给学校的只有周敏一个人。
[“缩学校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周敏]
(15)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
[“给学校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
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V3P中出现,另两种性质的NP未在V3P中出现)为例:
(16)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
(17)给鸡蛋的不是我。
[“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
如果V3关联的两种性质的NP在V3P中出现,而由于V3关联三种性质的NP,所以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指称事物(指称另一种性质的NP),但不会有歧义。
例如:.
(18)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我给张三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
(19)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给张三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
(20)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我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
三、为什么“吃的东西”可以说成“吃的”,“吃的方法”不能说成“吃的”?
这也跟动词的配价有关,也只有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才容易说清楚。
现在我们把“吃
的东西”、“吃的方法”这类偏正结构都记为:
VP十的+NP΄
VP代表作定语的动词性词语(严格说,作定语的是“VP+的”)NP΄΄代表作中心语的NP。
如果NP΄是VP中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中心语NP΄可以省去;如果作中心语
的NP’不是VP中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中心语NP’,就不可以省去。
试比较:
(1) 开车的人=开车的
开车的技术≠开车的
(2)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
(3)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
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
(4)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
他吃的时候≠他吃的
例(1)~(4),左边的例子,作中心语的名词都分别是前面动词的配价成分;例(1)、(2)里的“人”和“学校”分别是动词“开”和“扩大”的施事,例(3)、(4)里的“干部”和“苹果”分别是动词“拥护”和“吃”的受事,所以在一定的上下文里作中心语的名词可以省去不说;而右边的例子,作中心语的名词“技术”、“问题”、“原因”、“时候”都分别不是前面动词“开”、“扩大”、“拥护”、“吃”的配价成分,所以在任何上下文里都不能省去。
四、形容词都能受“对……”这一个介词结构修饰吗?
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例如:
(1) 对顾客很热情。
(2) 对学生很严。
(3) 这一带很熟。
(4) 对工作很负责。
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词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这些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有什么特点?
事实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的,像“大、漂亮、聪明、伟大”等等,都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例如我们绝不说:
(5) *对这个苹果大。
(6) *对这件衣服很漂亮。
(7) *他对计算机很聪明。
(8) *他对这个人很伟大。
那么什么样的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引入配价理论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奥田宽1983,刘丹青1996)
上面说到,配价原是用来说明动词能与几种性质的NP发生关联。
其实,形容词也有配价问题。
如果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一种性质的NP与之关联,这种形容词我们称之为一价形容词,记为A1;如果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两种性质的NP与之关联,这种形窍词我们就称之为二价形容词,记为A2。
一般的形容词都是一价形容词,如上面所说的
“大”、“漂亮”、“聪明”、“伟大”等;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则是二价形容词,如上面所举到的“热情”、“严”、“熟”、“负责”等。
一价形容词与二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式是不同的。
一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式是:
(9) A1
NP
上述语义配置式也可以表示为:
A1(NP)
二价形容词A2的语义配置式是:
(10)A2
/\
NP1 NP2
上述语义配置式也可以表示为:
A/[NP1,NP2]
对二价形容词来说,NP1是主体,NP2是对象,因此上述二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式可以用文字表述式为:
某人/某事/某物(NP1)对某人/某事/某物(NP2)A2
例如“热情”,它的语义配置式是:
热情[某人,某人/某事]
用文字表述为:
某人对某人/某事热情
二价形容词,根据其具体意义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情感态度类,如:“好、严、气愤、恐惧、麻木、生气、友好、热情、友善、热心、冷淡、客气……”。
例如:
(11)大家对腐败现象很气愤。
(12)他对什么事情都很麻木。
(13)日本人民对我们很友好。
(14)张三对人很热情。
(15)那狼狗对她特别友善。
(16)老板对他很客气。
2经验认知类,如:“内行、在行、精、精通、熟、熟悉……”。
例如:
(17)他对炒股票很内行。
(18)张三对修摩托车最在行了。
(19)他对电视机很精(通)。
(20)李老头对这条山路很熟(悉)。
3有用无益类,如:“有用、、有害、有利、有益、无用、无益……”。
例如:
(21)这个人对我们有用。
(22)抽烟对身体有害。
(23)形势对我们有利。
有的形容词能表示多种意思,它的价也会因意义不同而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形容词“熟”,起码有三个意义:
a.植物的果实等完全长成。
如:“西瓜已经熟了。
”
b.(食物)加热到可以食用的程度。
如:“饭熟了。
”
c.因常见常刚而知道得很清楚。
如:“这条路我很熟。
”
义项a、b的“熟”在语义上都只跟一种性质的NP关联,所以都属于一价形容词;义项c的“热”在语义上就要求有两种性质的NP与之关联,所以它是二价形容词。
因为它是二价形容词,所以它可以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例如:
(24)他对这一带地形很熟。
(25)他对这条山路很熟。
五、介词结构“对(子)……”能作什么样的名词的定语?
一般讲现代汉语语法的书都说到,介词结构主要是作状语,但有少数介词所形成的介词结构可以带上结构助词“的”作名词的定语。
上中举到的介词就有“对”、“对于”、“关于”等。
由介词“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加“的”后可以作名问的定语,例如:
(1)对(于)考试的意见
对(于)身体的害处
对(于)祖国的感情那么是不是任何名词都能受介词结构“对(于)……”修饰呢?当然不是。
那么什么样的名词才能受介词结构“对(于)……”修饰呢?这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外国学生常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以住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也曾作过研究,获得了有价值的看法。
首先大家发现,表示具体事物的名词都不能受“对(于)……”这一介词结构的修饰,换句话说,“对(于)……”这一介词结构所修饰的名词不能是具体名词。
例如我们不能说:
(2)*对(于)<红楼梦)的论文
(3)*对(于)农村情况的影片
例(2)、(3)都不能分析为介词结构作定语的偏正结构。
像例(2)虽然论文是对<红楼梦)的论述,但因为“论文”是具体名词,不能受“对(于)……”这一介词结构的修饰,所以例(2)不合汉语语法。
那么表示抽象事物的名词是不是都能受“对(于)……”这一介词结构修饰呢?也不是。
大家又发现,表示抽象事物的单音节名词也不能受“对(于)……”这一介词结构的修饰。
例如我们也不能说:
(4)*对(于)黑社会的仇
(5)*对(于)家乡的情
例(4)我们得说成“对(于)黑社会的仇恨”,例(5)我们得混成“对(于)家乡的感情”,除非在诗歌、唱词中。
上面所获得的这两点看法,对于说明什么样的名词能受介词结构“对(于)……”修饰还是管用的,但也还不是很管用。
因为这两点还不能解释为什么“活题”、“原则”、“问题”这样一些双音节名词也还是不能受“对(于)……”修饰。
例如我们不能说:
(6)*大家谈论了一些对(于)家庭的话题。
(7)*他向大家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
(8)*她还提出了对(于)住房的问题。
这三个例子里的“对(于)”都应该改为“关于”。
这是为什么呢?过去,老师们往往是从意义上来加以解释的,说“从意思上来看,这里主要是强调关涉关系,而不是要强调对待关系,所以不能用‘对(于)’,得用‘关于’”。
可是这种解释外国学生很难理解,也很难掌握。
事实告诉我们,真要说清楚这个问题,也需要运用配价的理论。
从配价理
论的角度米观察,问题就变得简单而清楚了。
我们知道,不光动词、形容词有配价问题,名词也有配价问题。
(袁毓林1992)名词的配价表现为某个名词一定要求与另外的某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依存关系。
譬如说,我们说到“弟弟”这个名词,一定有“哥哥”或“姐姐”这个名词跟它对着,二者构成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
所谓“依存关系”,就是说二者各自均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先决条件。
一个名词,如果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依存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零价名词,我们把它记为N0。
如“大海、天空、空气”等;
一个名词,如果只要求与一种性质的名词在语义上与之构成依存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一价名词,我们把它记为N1。
如“哥哥、弟弟、叔叔、爸爸、爷爷、姑父”等亲属称谓名词,“质量、脾气、价格”等属性名词,“脚、手、锅盖、抽屉”等部件名词,等等;
一个名词,如果要求与两种性质的名词在语义上与之构成依存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二价名词,我们把它记为N2。
二价名词都是抽象名词。
如“意见、兴趣、态度、害处”等。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有三价名词。
我们看到,能受“对(于)……的”修饰的名词正是:二价名词。
据袁毓林(1998)、李小荣(1996)考察。
二价名词主要有以下四种语义类型:
1情感、态度类。
这类名词都是表示人或感情动物对人或事物的感情、态度的。
这类二价名词的两个配价成分分别是“情感、态度的持有者”和“感情、态度所针对者”。
“对(于)……”这一介词结构修饰这类名词时,“对(于)”引出情感、态度所针对者,而情感、态度持有者总是出现在介词“对(于)”的前面。
例如:
(9)(他们)对(于)祖国的感情
(人们)对(于)旅游的兴趣
(人们)对(于)弱者的同情心
(他)对(于)艺术的灵感
(大家)对(于)这件事的反应
(人们)对(于)陌生人的戒心·
(村长)对(于)他的敌意
(他)对(于)工作的热情
(泰国人民)对(于)中国的好感
(同学们)对(于)考试的态度
2见解、论点类。
这类二价名词都是表示人们对人或事物的见解、看法、印象的。
它们的两个配价成分分别是“见解、论点的持有者”和“见解、论点所针对者”。
“对(于)……”修饰这类名词时,“对(于)”引出见解,论点所针对者,而见解、论点的持有者总是放在介词“对(于)”的前面。
例如:
(10)(他)对(于)这件事情的看法
(他)对(于)这个问题的见解
(他)对(于)妇女的偏见
(他)对(于)这个问题的结论
(他)对(于)新加坡的印象
(他)对(于)考试的意见
(他)对(于)这部影片的感想
(他)对(于)校长辞职的说法
3作用、意义类。
这类二价名词部是表示人或事物对其他人或其他事物的作用、意义的。
它们的两个配价成分分别是“起作用者”和“受作用者”。
“对(于)……”修饰这类名词时,“对(于)”引出受作用者,而起作用者总是出现在介词“对(于)”的前面。
例如:
(11)(市场)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
(这种药)对(于)感冒的治疗效果
(阳光)对(于)生命的意义
(这篇文章)对(于)读者的吸引力
(这种理论)对(于)歧义现象的解释力
(他)对(于)当前形势的洞察力
(运动)对(于)健康的好处
(吸烟)对(于)健康的害处
(青蛙)对(于)农业的益处
4方针、政策类。
这类二价名词都是表示人们针对某个方面所采取的工作方针、政策的。
这类名词的两个配价成分分别是“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方针政策的针对者”。
“对(于)……”修饰这类名词时,“对(于)”引出方针、政策的针对者,而方针、政策的制定者总是放在介词“对(于)”的前面。
例如:
(12)(政府)对(于)农村工作的方针
(政府)对(于)农民的优惠政策
介词结构“对(于)……”只能修饰二价抽象名词,但是其中也还要受到语音上的制约,即单音节抽象名词虽也属于二价名词,但不能受“对(于)……”的修饰。
这也就是为什么上面所举的例(4)、(5)不合汉语语法的原因。
六、为什么“对校长的意见”有歧义?
“对校长的意见”,这个句法结构是有歧义的,在结构上可以作两种层次切分。
请看:
A 对校长的意见
1 2 1—2介词结构
B 对校长的意见
1 2 “定-中”偏正结构
为什么“对校长的意见”会有歧义呢?这也得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才比较清楚而深刻。
那就是当介词“对(于)”的宾语成分在语义上如果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的那个二价名词的任何一个配价成分,那么整个结构就会有歧义。
举例来说。
(1)对(于)儿子的感情
(2)对(于)这篇文章的看法
(3)对(于)这部电影的吸引力
(4)对(于)美国的政策例
(1)~(4)都有歧义。
如例(1),那“感情”可以看作是“儿子”所具有的,也可以看作是父母所具有的。
这些例子之所以会产生歧义,就是因为:
例(1)的“感情”属于情感、态度类名词,而“儿子”既可以看作是“情感的持有者”,也可以看作是“情感所针对者”。
按前者理解,该按A切分;按后者理解,该按B 切分。
例(2)的“看法”属于见解、论点类名词,而“这篇文章”既可以看作是“看法的
持有者”,也可以看作是“看法所针对者”。
按前者理解,该按A切分;按后者理解,该按B切分。
例(3)的“吸引力”属于情感、态度类名词,而“这部电影”既可以看作是“吸引力的具有者”,也可以看作是“吸引力所针对者”。
按前者理解,该按A切分;按后者理解,该按B切分。
例(4)的“政策”属于方针、政策类名词,而“美国”既可以看作是“政策的制定者”,也可以看作是“政策所针对者”。
按前者理解,该按A切分;按后者理解,该按B 切分。
至此我们可以明确而清楚地说:能受介词结构“对于(对)……”修饰的只限于双音节二价抽象名词。
七、回答“引言”中提出的问题
在“引言”里我们曾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这个问题,我们没法运用大家早先所知道的句子成分分析、层次分析来加以回答和解释,也不太能用变换分析、语义特征分析、“格”语法分析和语义指向分析等这些新兴的理论与方法来加以回答和解释,而用配价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可以说得比较清楚而深刻。
“教师”只是一种职称,也泛指“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如同“职员”、“工程师”一样,它不反映社会上有依存关系的人际关系,是属于零价动词;而“老师”是相对于“学生”而言的,是学习者对给自己传授文化、技术的人的尊称,如同“师傅”一样,它反映了社会上一种有依存关系的人际关系,是属于一价名词。
由于“老师”是一价名词,所以它可以接受带姓的指人名词或单数人称代词的修饰形成一个领属性偏正结构,如“张三的老师”、“小王的老师”、“我的老师”、“她的老师”等;而“教师”因为是零价名词,所以它不能接受带姓的指人名词或单数人称代词的修饰形成一个领属性偏正结构,如我们不能说“*张三的教师”、“*小王的教师”、“*我的教师”、“*她的教师”等。
至此我们也就可以明了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
八、在教学中具体怎么运用配价理论与方法
说到这里,有老师会说,你这个配价理论好是好,但我们能拿到课堂上给中学生、外国学生或一般中文系的学生这样讲吗?当然不能就这样讲。
我所以要给大家介绍配价理论,目的是希望大家要不断用新的理论和方法来武装自己,尽可能使自己对现代汉语中的种种语法现象,对学生中出现的种种病句,不但能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
至于具体怎么给学生讲,那就得“看莱吃饭”,看对象说话了。
譬如说,如果你也真碰上学生问你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这样的问题,那你当然不必给学生谈什么配价的问题,而只需说:
因为“老师”是相对于“学生”而言的,是学习者对给自己传授文化、技术的人的尊称,如同“师傅”一样,它反映了社会上一种有依存关系的人际关系(没有学生无所谓老师,反之,没有老师也无所谓学生),所以它可以接受带姓的指人名词或单数人称代词的修饰形成一个领属性偏正结构,如“张三的老师”、“小王的老师”、“我的老师”、“她的老师”等;而“教师”只是一种职称,也泛指“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如同“职员”、“工程师”一样,它不反映社会上有依存关系的人际关系;所以它不能接受带姓的指人名词或单数人称代词的修饰形成一个领属性偏正结构,如我们不能说“*张三的教师”、“*小王的教师”、“*我的教师”、“*她的教师”等。
这也就是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的原因。
其实,不只是像配价分析这样的理论方法不能直接拿去给一般学生讲,就是像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