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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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规范和加强贷款发放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本息收回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贷款风险分类、风险监管与预警、贷款展期、不良贷款处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本息收回等。
第三条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责任追究、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信贷业务部职责:
(一)建立贷款贷后管理台账;
(二)组织、指导、督促业务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并按权限反馈和处置;
(三)按时发送贷款本息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四)按规定完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五)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监管;
(六)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贷款审查委员会汇报公司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职责:
(一)实时监测信贷业务部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按期对信贷业务部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延伸到客户营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三)定期对客户所属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并向信贷业务部发布;
(四)组织拟定和调整不良信用客户内控名单;
(五)对信贷业务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息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置意见或提交公司总经理决策;
(六)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贷款审查委员会汇报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
(七)负责管理信贷业务部移交的不良贷款,包括针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清收、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呆账核销的审查等;
(八)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及认定工作;
(九)负责组织和督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信贷业务档案。
第三章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
第七条业务人员贷后检查频率
(一)贷款期限为1 个月(含)以下的贷款可不做首次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
(二)贷款期限为1个月以上的贷款,应在贷后1 月以内做首次贷款跟踪检查,并填写《贷后首次检查表》,至少每季度做1 次以上的贷后日常检查,填写《贷后定期检查表》;
(三)贷款形态发生变化和出现风险预警信息,应增加检查频率,视其情况随时跟踪检查。
第八条个体生产经营户等非法人贷款贷后检查内容
(一)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以及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二)日常检查重点:
(1)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2)抵(质)押物保管是否完善、是否足值,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变化;
(3)借款人婚姻、健康、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
(4)是否有赌博、吸毒及违法行为;
(5)其他变化情况。
第九条企业法人贷款贷后检查内容
(一)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以及审批意见中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
(二)日常检查重点:
(1)客户及其内部管理情况。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有无分立、兼并、收购、破产、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行为,主要管理人员与公司合作态度、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无变化,有无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
(2)生产经营情况。客户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客户用水、用电及职工工资增减情况,纳税情况是否正常,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关系有无变化,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或重大法律纠纷等;
(3)财务状况。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情况,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产值、销
售收入及效益变化情况,现金流入量、流出量情况及货款回笼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有无欠税和逃税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等;
(4)担保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受到损害,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物财产保险是否过期;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者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婚姻状况是否出现重大变化,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企业法人类客户贷后检查方法:
(一)人员交谈,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二)现场观察,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精神面貌、开工率、主要资产、库存等;
(三)取得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年检文件、近期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纳税记录等。财务报告中,必须收集客户、保证人的季度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还应按月收集;
(四)如在必要时应查看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盘点库存等;
(五)分析客户财务变化情况;
(六)查询、查证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第三方信息。
第四章风险监管与预警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部应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每季末组织业务人员完
成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风险控制部应及时组织风控专管员对公司信贷资产形态进行审核认定,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在掌握公司信贷资产形态后,并结合检查贷后管理情况,每半年撰写《风险分析报告》并提出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部根据《风险分析报告》,制定高风险行业客户和不良信用客户内部控制名单,对列入名单中的客户,要制定信贷业务退出计划,督促信贷业务部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诉讼等措
施,清收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建立风险预警信息反馈与处理机制。
(一)管户业务人员应通过对客户账户信息、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并填制《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上报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
(二)风险控制部按《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所反映的问题,应督促信贷业务部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抵(质)押物或增加保证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若预警信息仍未消除或预计预警信息不能解除的,风险控制部要及时将《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报公司总经理(重大风险事项,还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总经理应视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化解措施:
(1)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依法处置抵(质)押物;
(3)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提起诉讼;
(5)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6)积极参与企业改制;
(7)其他有效措施。
第五章本息收回
第十五条贷款正常收回
(一)业务人员应根据贷款期限,在贷款到期5--30 天前,采取电话通知或上门通知借款人的方式,敦促客户按期归还贷款;
(二)对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的贷款,业务人员在通知借款人时,应对结息日(每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