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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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的方式和条件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公司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他人招募资本的公
司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发起人只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 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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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
无法律要求
组织机构
必须依法设置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无法律要求
无法律要求,业务由 合伙人执行
责任形式
2020/3/16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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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获取利润为其经营目 的的一种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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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类
(一)以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形式为标准
(二)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享有除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 力以外的较为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对内经营管理权及对 外代表权。
3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3-13人/1名执行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限于股东,自然人,也无 国籍限制。
※ 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 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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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维持原则
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需先弥补,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没有盈利不得
分配; 3.公司股份可以平价或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 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七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资本 第四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独立核算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一)传统企业分类模式-生产资料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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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的转让 (一)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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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订立发起人协议 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起草和签署公司章程 投资人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12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
订立发起人协议
订立发起人协议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起草和签署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起草和签署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 申请设立登记
二人及二人以上的人按 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 企业
适用法律 法律地位 企业财产结构
《公司法》
企业法人
公司享有公司法人财产 权,投资者享有股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
非法人企业
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 所有权
《合伙企业法》
非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 体合伙人共有
资本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无法律要求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 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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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 是公司必要但非常设机关。
(二)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享有对某些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审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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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的类型及召集
1、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股东年会)和特别会议
(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全体股东就公司债 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公
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
※ 出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 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年会 ➢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临时会议 ➢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会 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 29 事会提议召开时。
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后的非货币出资价值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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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本不变原则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 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 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
2.开放式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公 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
其特点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 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
※ 出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可以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 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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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capital),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 出资总额。
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二)资本维持原则 (三)资本不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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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本确定原则 1.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 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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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概念和特征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 决策管理权的业务执行机构,是法定的常设机构,是公司 的对外代表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 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 转让。
※ 公司章程
1、概念: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 文件,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2、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3、修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设立的撤销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 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颁发营业执照
发起人认缴股款 公开招募股份并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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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颁发营业执照
※ 发起人
1、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
合伙关系
2、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协议
➢ 公司成立的场合
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 公司不成立的场合
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 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 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会表决权的行使与股东会决议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一股一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出资比例
2.股东会决议 普通决议:就法律或章程专门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所
作出的决议。一般只需要出席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 过(1/2)即可。
特别决议:就法律或公司章程专门规定事项所作出的 决议。需要出席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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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公司分类的对照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股份有限公司——资合——开放性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人资——封闭性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人合——普 通 合伙
两 合 公 司——人资——有 限 合伙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的总称。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现代企业分类模式-组织形式和财产责任方式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类型 定义
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依照法律设立的以获取 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企 业法人
依照法律设立的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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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
1.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 公司。 2.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 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 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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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公开程度为标准
1.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 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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