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精品课件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12海洋权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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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
东海的钓鱼岛群岛历史上就属于台湾省管辖,现在 某些日本人却在岛上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
请问:
1、他们要达到什么目的? 达到与我国共分钓鱼岛以西的东海海域的目的
2、这些事实告诫我们什么?
要增强海洋国土观念,国土主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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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
▪ 在南中国海,直接卷 入争端的共有6国7方, 即中国、中国台湾、 菲律宾、马来西亚、 文莱、越南和印度尼 西亚。南沙群岛属于 中国的领土,从历史 上、法理上、管理上, 我国都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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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日本东京以南1200千米处有个冲 之鸟岛,涨潮时只有两块小礁石露出水面0.45米, 岛上既无人烟又无矿产,但日本政府于1987年投 资300亿日元,用3年时间抢救加固这个小岛(修 建了一个直径为50米的铁质环形防波堤,并用特 种防水混凝土填充加固,并在一块岩礁上建了一 座7米高的铁塔)。为什么一向精明的日本人重视 这样一个弹丸之地?
5.对比《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参与
《联合国海洋发公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形式
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已被确立为人 我国已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
类共同继承财产
发
沿海国有建立领海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各内陆国均享有公 海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及合法利 用权
我国尊重各沿海国享有的海洋权 益,尊重各国共有的海洋权益
东海油田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是 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油田 与日本冲绳诸岛之间海底,被冲 绳海槽分开;石油是地质年代的 有机质沉积于海底,经过一系列的 物理和化学过程形成的,而这些沉 积物质主要是由河流从中国大陆 上带来的;日本的少数海岛与中国 大陆不可能对等平分东海,故东海 油田开发时我国主权范围之内的 事
海洋法
国际法学
海湾
•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 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法律上 的海湾(territorial bay) 。 •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不受此限制(渤海湾)。 24海里
国际法学
英
未定大陆架分界线。
丹 麦
1967年丹德荷将大陆架划界争 端提交国际法院,69年法院作 出裁决。 71年丹荷德协定大陆
国
荷兰
德 国
国际法学
架,
分界线失效。
返回
北海案:大陆架划界规则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 虽然大多数国家认可,但是它并没有形成一项国际习惯 法规则。 公平原则 • 本案即为典型。在海岸线凹入的德国,依等距离——中 间线原则必然使其与丹麦、荷兰的大陆架分界线交叉, 形成狭小的三角区,显失公平。 协商原则 • 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各方有权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 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有义务尊重 他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应在公平基础上协商划界。 故1971年丹麦、荷兰、德国重新协商划定大陆架界线。
• 过境船舶、飞机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 害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须遵守有关国际规章; • 过境船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先准许,不得进行 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 应遵守沿岸国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群岛水域
•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 域。 • 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 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 • 群岛基线的确定条件:水域-陆地面积的比例;基线长 度的标准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七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
三、海湾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 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
• 2、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
1946年11月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 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国际法不允许外 国军舰不经一国同意而在其领海内收集证据,这破 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第三节 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位于 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 内水是一国领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
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二、港口
• 海洋法上的港口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
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 货的海域。包括陆域(如码头、仓库、船坞) 和水域(如航道)两部分。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领海线、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示意图、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三个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及其底土,包括所属岛屿。
领水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内水)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领海)。
领空指一个国家的陆地、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上的空气空间(领空的高度迄今为止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国际上所普遍接受是国家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的这一原则)。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
毗连区指连接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从量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领海线: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毗连区:领海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专属经济区: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一侧延伸200海里的海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可享有2 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海洋领土的概念及划定什么是海洋领土海洋领土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
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
领水附随于领陆。
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
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海洋领土的划定海洋领土的划定1.邻海基线: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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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毗连区
是领海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向海一面的外 部边缘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
思考:毗连区的宽度是24海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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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 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确立的新概念,它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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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海基线
是划分和确定各海洋区域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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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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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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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海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 海、内海湾(包括历史性海湾)、内海峡 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内水的区别:
内海 内水
内水还包括: 内陆河流、
湖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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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海
但国际海底区域与公海海底并非同一概念,因为
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一国的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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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海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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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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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峡是指被夹在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 两大海域的狭窄通道。而用于国际航行的 海峡一般指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
主要有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多米尼 加海峡等。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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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法概论
概念
(1)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 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 分支。
(2)海洋法就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课件1:6.3 维护海洋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课件
3、我国的国际海洋合作
我国尊重沿海国乃至内陆国的海洋权益,并积极为开发、利用和保护 海洋作出自己的贡献。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合作,为国际海洋事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东海油田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油田与 日本冲绳诸岛之间海底,被冲绳海槽分开;石油是地质年代的有机 物质沉积于海底,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和化学过程形成的,而这些沉 积物质主要是由河流从中国大陆上带来的;日本的少数海岛与中国 大陆不可能对等地平分东海,故东海油田的开发是我国主权范围内 的事。
第六章 人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洋协调发展
第三节 维护海洋利益 加强国际合作
学习目标:
1.了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署经济区、大陆 架和公海等概念。
2.归纳我国海洋国情的基本特点,说明维护我国 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
3.举例说明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性。
4.树立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的意识,为今后开 发海洋、保护海洋,促进人类与海洋的共生与协调发 展打下基础。 一、海洋权益
4、维护海洋权益的意义
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 护海洋权益不仅可以为海洋开发活动提供和平 稳定的周边及外部环境,而且能够巩固海防、 打击海上恐怖活动、走私和跨国犯罪,营造和 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此外,还可以 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 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
我国沿海赤潮分布图 我国赤潮发生次数
2、我国的海洋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海洋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邻近海
域污染严重;局部海域石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仍较突出;赤潮 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海洋生态破坏加剧。
海洋法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
(二)内海湾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 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bay)。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如我国的渤海湾。
Customary Int’l has long accepted that straight baselines can be drawn across the mouths of bays. 24海里
国际法学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大陆架划界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分析
国际法学
大陆架划界
Art.83 LOSC: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provides that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opposite or adjacent State shall be achieved by agreem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achieve equitable principles. If no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States are required to seek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 according to Part XV of the convention.
国际法学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International Sea Bed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复习课程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1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1.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2.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2.1.1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1.2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3.1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3.1.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5.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2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6.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海域地图1.海岸线,潮间带,海岸带,高潮线,低潮线海洋哥陆地交接得地方,叫做海岸线,因为潮汐作用,海岸线一直变化,所以人们一般称涨潮的时候交接得地方叫海岸线。
高潮线(涨潮的时候海岸线)和低潮线(落潮的时候海岸线)之间的海岸叫做潮间带。
潮间带向着陆地和海洋拓展一定的部分,叫做海岸带。
2.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家测量领海宽度的基准线,原则上是使用低潮线,也有海岸线特别曲折的,会使用一些点,连线代替,叫直线基线,如渤海,也有两种方法混合也划定临海基线的。
临海基线和大陆之间的部分叫内水,外部分别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3.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到海洋的部分,是领海基线到水下坡度突然增大的地方。
界限是领海基线到大陆的自然延伸处,不足200海里,按照两百海里算,如果超过200公里,取水深2500米等深处100海里或者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中的小的一个。
沿岸国家拥有大陆架上所有的非生物资源主权,不需要宣示,是既定事实。
4.内水和领海内水(内海,如渤海)是领海基准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绝大部分实行12海里,有一些不这么认定)宽的水域。
两者都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以上的空域叫领空。
领海外国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水外国船只不享受这种权利,除非事先通知或者有法律规定。
陆地+内水(海)+领海,是狭义的领土范围。
5.毗(pi)连区毗连区是领海十二海里内的海域,沿岸国家不享受主权,但是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处理一些违法行为,例如走私等。
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基线200海里内的海域,也包括领海。
沿岸国家享有经济开发的权利,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需要宣示后才能行驶权利,否则就是公海。
和大陆架区别是专属经济区需要宣示,专属经济区最大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所有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7.公海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任何国家都无权管辖,叫做公海。
但是公海所有国家都有权对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非法广播进行制止,包括登临权,紧追权,逮捕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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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 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
不停
船舶
无害通过只包括船舶,不含飞机
潜水艇
军舰
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有得到 解决的问题。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对外国 军用船舶通过领海规定了批准制度。
传统海洋法只承认以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作 为基线来划定一国的领海。这种方法对于那些 海岸比较曲折或沿岸有很多岛屿的国家来说, 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海岸凹入的地方,公 海可能深入腹地,这不利于其国家安全及其利 益。因此,有的国家开始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 定领海基线,这种方法为本案判决在法律上首 次承认,从而迅速为国际社会所采用。1958年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 均规定可采用直线基线。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 和1992年《领海和毗连区法》也规定,我国领 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一揽子协议 ”
除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外, 对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几乎海洋法的所有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17个部分组成,共320
条,另有9个附件。
基线
PART 2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 基线
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称为基线。
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海洋法概论 基线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目录
C O N T E N T S
1
2
基线
海洋法概论
3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PART 1
海洋法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 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1. 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及制度: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和国际海底。 2.国家在不同区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 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 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 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 围内的,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
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的湾口宽度远远大于
六、毗连区
什么是毗连区?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区”,是邻接
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 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
目的
沿海国为了能在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 定区域继续行使特定方面的管辖权,
海里。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如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
24海里,但是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沿海国的 内水的海湾。
判断历史性海湾的基本标准是: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 家默认了这一事实。 常见的历史性海湾有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57 海里),加拿大的哈德逊湾(50海里),俄罗斯 的大彼得湾(120海里)
四、河口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录 入海洋,基线应 是一一条在两岸 低潮线上两点之 间横越河口的直 线。
(除《海洋法公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
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5)沿海国有义务使外国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四、无害通过权
权利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 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 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正பைடு நூலகம் 基线
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
到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应用
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国际法院在1951年关于“英挪渔 业案”中承认了这种基线的合法性。 在划定直线基线时,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 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同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隔断。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 是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 该线应包括群岛的主要岛屿和一个水域,不应明显地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三、海湾
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 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 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 “海湾”。
在领海内,潜水艇或者其他潜水器,必须 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五、领海内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个方面。 关于
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 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除非: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关于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 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 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 的而对该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 但这种限制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 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PART 3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内海)
领海基线向内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 域”,而非内水。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 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 1982《海洋法公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我
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采用如下方法划定: (1)交圆法; (2)共同正切线法;(3)平行线法。
三、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的人和事物
“英挪渔业案”——直线基线的确立和承认
•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 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 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 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 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
潮线,即以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
为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 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10海里。 挪威则反驳说,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挪威,它所
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
是符合国际法的。挪威划定直线基线的以前敕令 并未遭到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的反对。因此, 应该认为英国已默认了这一方法的效力。英国对 此则称它以前并不知晓挪威的这种划界制度。
“英挪渔业案”:判定结果
法院认为,构成“石垒”的岛屿、小岛、礁石和暗礁与挪威 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划定领水时应该考虑的不是大 陆的海岸线,而是“石垒”的外线。按照领海带必须与海岸 的一般方向一致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使用直线基 线法,它们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直线基线法 不仅可以用于正常的海湾,也可用于曲度不大的海岸。既然 领海的基线必须沿着“石垒”的外线划出,既然在某些情况 下必须允许使用直线基线法,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断定直 线基线法只能适用于海湾,而不能在被海域隔开的岛屿、礁 石和岩石之间使用。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海里的规则 尚未取得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效力,不能被用来对抗挪威。
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 其没有主权,只有上述特定方面 的管制权。
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其水体部分,
不包括上空,在毗连区上空各国
享有自由飞行的权利。
谢谢聆听
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
汇报人 :
二、海洋法的历史
• 15、16世纪时,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开始向海洋发展 • 17世纪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 《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不能被占有
• 联合国对海洋法的编纂:
1930(国联) 1958.2.24 日内瓦 1970.12.17 联合国第25届大会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