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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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则体现在《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也上
是海上保险一贯遵循的惯例。比如,由共同海损行为引起 的延迟费、滞期费,以及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损失等,都 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如果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下令引水入舱,以 扑灭大火,使全部货物遭致水渍。对共同海损鉴定时:
例:出口货物500箱,每箱的到付运费为100元。 其中,100箱由于共同海损原因,船方收不到运 费。如果受损的100箱安全抵达目的港,船方须 支付卸货费每箱10元。如果船方在避难港又进 货100箱,每箱到付运费为50元。计算补偿金额 为多少?
补偿金额 = (100 * 100 – 1000) – (100 * 50) = 4000元
D、船舶修理工加班加点缩短在避难港停泊时间, 由此而支付的加班费,称为替代费用。
第二节 共同海损补偿与分摊
一、共同海损的补偿 对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一)船舶的共同海损补偿标准 船舶机器损坏时,补偿到受损前的状态。 调换零部件时,以新换旧,扣除残值。 船舶进行理算时没有修理,按合理估算补偿
(二)货物的共同海损补偿 标准
达到目的港之前货损-----按到岸价进行补偿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确定损失程度后, ----- 损失部分按到岸价计算。 货物受损时,有共同海损和非共同海损, -------扣除非共同海损的损失。 (三)运费的共同海损补偿标准 以船方的净损失为标准进行补偿。 (净损失 = 毛运输费损失 – 运费牺牲不必支付的 运费)
凡无火烧或烟薰痕迹而仅受到水渍的货物,其损失应列 为共同海损。(直接损失)
而那些既有火烧或烟薰痕迹,又有水渍的货物,其损失 不能列为共同海损。(意外事故)
(五)必须具有成功的效果。共同海损分摊的基 础是获救的财产。如果共同海损牺牲或费用支 出之后,船舶、货物仍然遭受全部损失,那么, 其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不得对其他利害关系 人主张损失分摊。因为共同海损时由各受益人 按其获救财产的比例共同分摊的,如果财产所 有人的财产未能获救,那么原来构成共同海损 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4. 理算费用。书写海损报告和认证费用,海损损失金额的 鉴定费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鉴定费用,旅差费用和通 讯费用等。
替代费用
A、避难港修理费过高,认为雇用拖轮拖至另一 港口修理费用较低,这一拖带费视为替代费用。
B、船舶修理时将卸入码头的费用过高,而卸入 驳船的费用低于卸入码头的费用。
C、船舶修理时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转运费低于避 难港费用。
二、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由受益财产共同承担共同海损 的损失和费用。 (一)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1、船舶的分摊价值。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 按船舶航程结束时的完好价值计算。
V = 船抵达目的港完好价值 – 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V = 船舶航程结束时当地实际价值 + 共同海损补偿金额
例1,船舶达到目的地完好价值200000元,属于单 独海损性质的修理费用50000元,计算船舶共同 海损分摊价值是多少?
该舱货物 遭受水灾
当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有两种情况 发生:
的确是发生了灾,列入共同海损。
没有发生炎灾,则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二)必须是故意、合理的措施。所谓“故意”的 措施,是指主动地采取的措施。判断措施合理法 官说了算。比如说,抛弃那些低价值、易抛弃的 货物。
(三)必须是为了共同的安全。共同海损的发生必 须是船舶、货物和其他利益方同时遇到的特殊风 险,如果不牺牲其中一部分利益,大家都将于同 归于尽。比如,冷冻货物船舶,因冷冻机发生故 障而被迫进港修理,支出的修理费和其他费用, 不能视为共同海损。船员生病进港而发生的停泊 费用,也不能视为共同海损。
第四章 共同海损制度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述
《1974 年 约 克 . 安 特 卫 普 规 定 》(York—Antwerp Rules,
1974)对共同海损的界定: (一)“特殊危险的存在” “特殊危险”是一种确实存在的危险,而不是一种想象的危险。 比如:
船员发现 船舱冒烟
立即报告 火灾发生
船长下令 灌水救火
2、货物的分摊价值 V = 货物抵达目的地完好市场价 – (运费 + 卸货费 + 进口
税等) + 共同海损补偿金额 例2,有1000箱进口货物,运输途中发生共同海损,被抛
二、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统称为共同海损损
失。共同海损牺牲分为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货 物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损失的内容:
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
船舶的共同海损损失
费用的共同海损损失
(一)共同海损牺牲 1.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 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
为保证船上人员安全,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船方单独分摊 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不能以共同海损分摊的方式获得补偿 木材船抛弃舱面木材,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救火行为造成的损失 货物湿损 船舶损坏 消防费用 火灾后的清理打扫费用 凿洞灭火引起的船舶修理费用 其他货物损失 搁浅的船舶浮起所造成的卸货损失 有意搁浅造成的货物损失 为了继续航行,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出售、抵押货物造成的损失 为了共同安全而抛弃旅客行李应视同货物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一种额外支出。共同的海损费用包括:
1. 救助费用。船货遭遇海难时,其它船舶进行救助而产生 的费用。
2. 避难港费用。避难期间的港口费;重新装卸货物的费用; 货物、燃料、船用物料的保管费;避难期间船员的工资 和伙食费;增加的燃料消耗、船用物料的费用等。
3. 替代费用。是指在共同海损情况发生后,从多种途径中 选择出一种费用少而速度快的途径代替另一种途径所产 生的费用。
(二)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
被抛弃的船舶附属物品
被抛弃的船舶附属物同被抛弃的货物一样,在性 质上都属于共同海损。对于甲板上的物品,如燃 料等被抛弃造成的损失,不视为共同海损损失。
搁浅和机器、锅炉的损害
为力图使搁浅的船舶或处于危险境地的船舶重 新浮起而造成的机器或锅炉的损坏。但是,在船 舶处于漂浮的情况下,因使用推进器和锅炉而造 成的损失,则不得作为共同海损而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