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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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徳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而,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壺》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徳、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他说天子受命于天, 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髙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左。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夕I,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泄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徳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 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徳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在他看来,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种关系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
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用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無虐的一而,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徳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徳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三、大徳小刑与徳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徳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徳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徳的徳治和以徳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徳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苴强制作用。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徳小刑徳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徳的一而。董仲舒把天塑造成一个具有人格的神,并认为上天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天大徳小刑。董仲舒从天道在于阴阳互生,推导岀治国之道在于徳刑并用。首先,他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徳,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徳,阴为刑,刑主杀而徳主生;天是任阳不任阴,任徳不任刑的。其次,从徳与刑的数量关系来看是大徳小刑,董仲舒主张徳主刑辅徳先刑后,并以天的阳多阴少、阳先阴后来论证之。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淸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淸不成。然而汁其多少之分,则暧暑居百而淸寒居一,徳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英爱而少其严,厚苴徳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再次,董仲舒从阳主阴辅的阴阳关系推导岀徳与刑的主从关系,并主张统治者应任徳不任刑,他说:刑者,徳之辅也,天之任徳不任刑。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入伏下而时岀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务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徳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尤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竜仲舒希望统治者/厚其徳而简其刑, 并不是不要刑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适当减轻刑罚的基础上向人民灌输封建伦理道徳观念。如果人民不从徳教,还是要用刑罚严厉制裁的。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在汉代,中国封建社会还处于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生气勃勃,枳极进取,因此董仲舒为之创造的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曾起了一N的进步作用。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就日益显壺岀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