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律思想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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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 就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东西, 这显然是为他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服务的。洛克主张人们达成协议, 让渡的是部分权力, 而不是所有权力。人们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 也就是把立法、司法、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 政府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因此, 人们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 摆脱了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自然状态, 而进入了政治社会, 于是, 国家就产生了。洛克说: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 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5政府和法律的产生, 虽然人们放弃了部分权力, 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却获得了一个公共机构及其明确的规定的保护, 而“社会和政府都是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机关。”○6

诚如上述, 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 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

永恒的规则, 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 他说: 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 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 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7

这就是说, 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 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 要求人们自我保存, 同时又维护全人类。洛克通过论述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 将自然法内容概括为人们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 谁被侵犯, 谁就有报复和惩罚之权。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 合乎理性与人性。洛克在前人成果基础上, 明确提出了并系统地证明了人的自然权利, 使自然法理论成为完整的资产阶级理论, 并且被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和 1793 年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构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洛克认为, 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有:

( 1) 平等权。人人生而平等, 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 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 2) 自由权。人人可自由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

( 3) 生存权。指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 4) 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并直接为反封建专制服务。“反映了资产阶级渴望建立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环境, 要求建立一个能维护其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新的社会制度的新秩序的普遍心理。”因此, 他认为, 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 而且有了国家与政府后仍然继续存在,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 人们行动的规范。自然法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是理性法。这与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有了较大区别, 特别是洛克自然法中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被授予权力的人( 政府, 也是契约的参加者) , 必须受契约内容的约束, 必须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 并且也不能是专制的”○8 , 而是保护人民的, 这本身就是契约的内容和规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李达称洛克为“成熟了的自然法学派巨子”, “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二、自由主义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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