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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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
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
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
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
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
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
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
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
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
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
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