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代刑法制度谈法律儒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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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代刑法制度谈中国法律儒家化

姓名:房滢茜

院系:教育学部2010

学号:201011012903

一、汉代之前法律制度简述

我国刑法制度起源略早于夏,大约在父系社会后期就出现了“皋陶制刑”的记载。到了夏朝出现了刑法,即“夏有暴政,而作禹刑”,并且发展成为“夏刑三千”。当商灭了夏后,在奴隶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也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夏的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汤刑,即“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朝是一个崇尚迷信巫风的朝代,实行天罚与神判相结合的法律形式。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代宗族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同时商朝的刑法中又有大量的酷刑,如炮烙、劓、刖等。

西周是一个礼法结合的朝代,礼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既要调整各个阶级的社会关系,满足封建贵族阶级的利益,又要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至春秋,周朝天子的地位远不如从前,传统制度被打破,经过不断地战争与动荡后最终秦统一了中国,在一些法家思想家的思想游说后,雄心勃勃的秦始皇将法家学说立为“一尊”,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执法上则以权力为中心与法家理论日益僵化,导致最终立法不够完备,最终由秦的灭亡宣告了法治的彻底失败。

二、儒学思想首次进入法律

儒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百家争鸣时得到了充分发展,但其真正意义上地介入法律制度当中却要从汉代说起。汉代建立在秦王朝的废墟之上,为了获得民心,恢复经济发展,汉初不得已而选择道家的黄老学说来治国,其思想主要表现为无为而治,要求朝廷尽量少干预百姓的生活,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德治多于刑治,即使有刑罚也通常以比较轻的方式来打击犯罪。黄老学说对于汉初的经济恢复,万民休养生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无为而治的思想使得中央的权力受到了威胁,中央集权与各诸侯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到了极端,此时外有匈奴的咄咄相逼,内有诸侯揭竿而起的七王之乱。黄老学说使得当时的统治者汉武帝想要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汉武帝毅然放弃黄老学说,而是将目光朝向具有“大一统”思想的儒学。

儒学当中关于“大一统”的理论以及“宗法等级理论”都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又可以巩固社会秩序。当儒学大家董仲舒提出以儒为本,以阴阳学为解释,杂糅各家之长的观点时,恰和汉武帝统一中国的想法,因此,儒家思想正式进入阶级统治范围,出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

三、汉代的刑法制度

1、汉文帝、景帝改革

文帝十三年,缇萦救父一案中使得文帝深有感触,因此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并将一些严厉的刑罚进行了一系列的减轻措施,例如斩左止改为笞五百,劓改为笞三百等等。景帝继位以后,针对以上的以上的问题又进行了更为完善的改革,其中规定了行刑的工具必须统一,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人员等。使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这些改革从侧面保护了生产力,给犯罪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实质是儒家刑罚目的说的结果,即董仲舒所谓“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春秋决狱

汉代“春秋决狱”是典型的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反映。它的含义是指,当审判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可以用儒家经义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董仲舒在他的著作《春秋繁露》中说道:“春秋之所狱也,必本其实而原其志。”意思是说必须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其中也提到“论心定罪”亦是这个含义,说到底这无非是“忠”与“孝”的体现。

(2)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最初源于“赏于春夏,刑于秋冬”,汉朝人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认为春夏为万物生长、繁衍生息之时,不能背天而行犯下杀孽,而秋冬之时,天气寒肃,万物优胜略汰,不符合生长规律的将被自然杀死,因此秋冬之时,皇帝才能替天行道,铲除人类中的奸猾之徒。从某种程度而言,“秋冬行刑”实际上是儒学思想指导下以刑罚制度为媒介所体现出的“天人感应理论”的产物。

四、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儒家思想进入法律以后,中国便步入了以儒为主的时代,也可以说进入了法律的伦理时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在此之后历代王朝都用儒家思想来统治百姓,奉行起礼法并用。如“亲亲得相首匿”等,自此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使“三纲五常”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另一方面“仁、义礼、智、信”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儒家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是中国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当时社会既定条件在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它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和适时性都注定其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具体表现如下:

(1)汉律的儒家化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

“三纲五常”之道自此成为行为规范,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曾改变。虽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分改动,但“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均未受到动摇。从清律中“秋审”及家庭制度便可见其痕迹。

(2)汉律儒家化的趋势使得法家“一尊”地位丧失,致使法家作为独立思想的消失,成为儒家思想的一个部分。

(3)汉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及汉代初期,汉律的儒家化便是其得以开始形成的标志,直到隋唐时期才真正成熟。在汉律儒家化后的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统治着的正统法律思想,后经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几百余年的发展。隋唐时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逐渐成熟,自成体系。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创制了本朝的法律制度,虽然在清代修律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但可以从中华法系的“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主”,“礼教为法律最高原则”等特点中清晰地看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子。

汉律的儒家化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及发展成为可能。在法律儒家化成为亚洲各国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同时,它也为中国刑制的发展以及中国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附带了一些消极的因素。宗法礼制下地儒家

思想以维护封建统治为本的官方哲学,几乎全部体现为“贵贱有等,长有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阶级特权。这一点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公平的内在价值。使得中国的法律丧失了作为法的价值,功能及品格,亦为中国法的滞后与枯竭埋下伏笔。但即便如此,虽然中国法不能像西方法律一样成为现实世界法制的主流文化,亦可为中国特色法律建设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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