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鉴定意见认证方法汇总(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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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鉴定意见认证方法汇总(1997
阅读提示: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
的依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民事案件中涉及与鉴定有关判例的检索,共检索到146件相关判例。小编在该146件判例中,查找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争议并且生效判决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意见有较为充分论证的判例共
有以下18则。本文通过对该18则判例中有关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一是本文所列判例未能提供公报具体的年份与期次,如需要引用年份与期次请自行查找;二是本文不对判例论述内容总结裁判要旨,请读者自行斟酌判例所体现的价值。1.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审
结日期:2014.07.15)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尽管审计报告系百川公司单方委托,但在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情况下,孙卫作为对方当事人在刑事庭审中最终接受了报告,应认定报告可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孙卫要求对审计报告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审计报告的证据,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2.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11.15)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高子玉主张的护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雇佣了护工进行护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限为伤后120天,一审法院酌定参照当地护工一般报酬标准每天100元计算,该项费用为12 000元。被告地铁公司虽对司法鉴定认定的120天护理期限存在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高子玉主张的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原告的伤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1800元予以认定。
被告地铁公司虽对司法鉴定认定的120天营养期限存在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3.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蜀都实业公
司与友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且该鉴定意见为讯捷公司单方委托咨询公司制作,评估人也未出庭接受质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4.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03.26)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
决认为:一审审理期间,经被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南宁
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进行司
法鉴定,诊断为伤后应激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遭人身损害是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鉴定报告显示被上诉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原因与莫兴明、邹丽丽的故意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莫兴明、邹丽丽虽主张引起创伤性应激障碍的因素有多种,无法直接得出遭受人身损害是导致患上该病症的直接原因,更无法证实是上诉人原因所致。但其一、二审都未提出重新鉴定,也未对被上诉人在事后至申请鉴定之日期间遭受过其他人身损害进行举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5.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2.03.1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焦建军身体多处受伤,经上诉人中山国旅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焦建军身体多处伤残及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出具了明确的鉴定意见。一审
审理中,因中山国旅对鉴定意见确定的左上肢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对焦建军左锁骨骨折后构成十级伤残的认定与南京金陵司法鉴
定所鉴定意见一致,虽然该鉴定意见同时确定的焦建军车祸外伤后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均低于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所确定的期限,但因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仅针对焦建军车祸外伤中的左上肢损伤作出,并不包含焦建军车祸后脾切除和腰椎、肋骨骨折损伤所需要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仅以此不能否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此前综合焦建军身体多处损失所作出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评定,中山国旅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足以导致鉴定结论无
效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中山国旅主张应以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焦建军伤后误工和营养期限依
据的上诉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6. 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1.12.20)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新洪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未通知其到场,也未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且委托评估
的机构不在江西高院待选评估机构名录当中,因此委托程序违法;另外,新洪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二审法院均不予理睬亦属违法。经审查,本案一审法院已按规定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参与摇号抽取鉴定评估机构,但新洪公司未到庭,主动放弃了诉讼权利。一审法院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了江西居易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公司属江西高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的评估机构之一,故新洪公司认为本案委托鉴定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申请重新鉴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鉴定过程中新洪公司不予配合,作出鉴定结论后,新洪公司除表示不同意鉴定结论之外,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上述应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7.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1.11.17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实信造价公司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又以市场价进行了鉴定,并于2007年9月26日出具的造价鉴定补充说明(二)指出,涉案工程综合单价每平方米388.35元,工程总造价11 355 354元。一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