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家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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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家暴典型案例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家暴典型案例
2016年,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1104件,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起,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有效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提升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该院在11.25“国际反家暴日”到来之际,发布家暴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不暴力、不对暴力沉默”的浓厚社会氛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例一、多次遭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情】
申请人臧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有家庭暴力习惯,经常毒打申请人,自2016年2月至今,李某已殴打申请人三次,申请人均报警处理。但李某不思改过, 3月3日下午又到申请人公司骚扰滋事,导致申请人不敢回家。此外,李某还经常殴打其儿子,侮辱威胁申请人父亲。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李某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妻子臧某和儿子进行打骂,并有辱骂申请人父亲的行为。
【裁判】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宿城区法院依法向李某发出了宿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李某对臧某实施任何形式的殴打和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臧某及其父亲和儿子行为,如违
反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
【点评】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同时人身保护令的效力不再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与审理结果的影响。这既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强力保障。
此外,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当受害人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以得到关键证据和警方保护。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微信等电子信息也都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伤情照片、病历、X光片、短信、基层组织的调解材料等也是有力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功效,可有效避免受害人遭受新的伤害。
案例二、父亲吸毒家暴失去子女抚养权
【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陈某,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长期吸食毒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张某为了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提供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两份及照片三张,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显示,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表示自行和被告解决。照片显示原告脸部、手臂等多处受伤。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在婚后疏于夫妻感情的培养,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又未能妥善解决。被告的吸毒行为对夫妻感情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甲离婚;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陈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支付陈某抚养费800元至陈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点评】
离婚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张某在婚后短短两三年时间内,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对李某采取不同行为和方式进行家庭暴力行为,李某为了家庭和谐,一再忍耐,反而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严重。家庭暴力发生时,李某采取了拍照、报警等形式保护自己,但明显未能制止张某的施暴行为。另外,张某发现李某多次吸毒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使其无法继续维持婚姻。最终,李某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双方婚生女现尚未满两周岁,且张某存在家庭暴力、吸毒史,综合双方情况考虑,其婚生女由李某抚养较为适宜。
案例三、家暴是毁灭家庭的罪魁祸首
【案情】
何某、李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阴历2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至今未领结婚证。婚后于1988年12月13日生育长子李木,1990年5月17日生育次子李林,现均已成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长期殴打,2013年分居生活。2015年2月23日,李某曾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何某,否则房产归何某所有”。2016年3月5日,当地派出所接到何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何某又被李某打伤。
2016年3月8日,何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由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依法处理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何某提供证人刘某、王某出庭证明李某曾多次殴打何某,何某与李某的两个儿子,也对法官表示李某经常殴打其和母亲何某。何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诉讼期间,何某以李某不断对其进行恐吓,极有可能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现已分居,且居住同一处所,接触机会多,何某多次报警,现处于恐惧之中,李某有一定暴力倾向等诸多因
素,可以认定何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遭受李某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可能性。遂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何某。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何某提供的病历、照片、李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刘某、王某及其两个儿子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李某对何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何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何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何某可适当多分得部分财产。同时,李某因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支付何某离婚损害赔偿金。遂判决准予何某与李某离婚,何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李某支付何某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点评】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缺乏救助性等特点,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
与此同时,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该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