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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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作者:宋晓敏上传时间:2005-12-4 0:0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库税收入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相关的税法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特别对于企业收入确认差异较大,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高速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反做纳税高速处理。现就企业收入确认过程中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如下:

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分析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而赞成的损失。

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应当指出提,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盘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赊销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成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由上可知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

个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通常将计税收入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税法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因为这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库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库不对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负责。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计量问题,税法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税法利用国库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正性和降低征税成本。正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出发点不同,目的和角度不同,法成了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提供劳务输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

1、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劳务的开始和完成量属同一会计年度时,按照完成合同法,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2、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如下:[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估计。

(2)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1]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应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

[2]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

[3]如果预期劳务成本全部得不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差异分析

与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相比,税法对劳务的规范比较简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规定,纳税人个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知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因为企业之所以采用谨慎性原则是因为存在经营风险,而这种经营风险与国家无关,国家不可能替企业来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因此,税法规范劳务收入确认是没有考虑谨慎性原则的,只要是企业从事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三、利息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俩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征收所得税,对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四、使用费收入差异分析

(一)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使用费收入应该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的方法和时间不同。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支付。而且无须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分期支付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者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计算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参考有关租赁收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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