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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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案例
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04年10月28日,周某到乐安县谷岗乡投资兴建水电站,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乐安县**水电站”,该项目经县水利局同意,经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30日,陈某夫妇分别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5次为兴建该水电站投资共计人民币125122.47元,周某之妻向陈某夫妇开具了5张收据。2005年8月30日,周某私自到乐安县工商局申请,要求将**水电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局根据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当场做出了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陈某夫妇不服该项工商行政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乐安县工商局2005年8月30日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
思考:1、工商局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
2、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请问:企业结算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
某独资企业与1997年成立,投资人甲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1998年5月,乙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甲的拒绝,最后银行以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 1、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乙的抵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4:事实上的合伙
[案情]甲于2001年12月开办了A企业,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03年甲欲将A企业转让他人时,乙、丙诉至法院,理由为A企业是二人与甲共同合伙开办,请求判令二人与甲的合伙关系成立。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当地政府下发同意乙在该地投资开办A企业;2、乙与A企业所在地的村民达成书面承包该地的协议书;3、甲作为A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员会签订承包该地的合同书,乙交纳的承包费;4、乙收取丙投资款5万元;5、甲办理了经营者为甲、投资人数1人、从业人数5人,投资额10万元的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申请表一栏写明投资人乙,出资10万元;6、出售产品收款表均有甲、乙、丙当中二人的签名;7、三名证人证实A企业是乙、丙投资,甲管事,三人是合伙关系,;
8、甲及甲的哥哥录音带证明A企业有乙、丙的投资等。
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乙丙的诉讼请求?
案例5:合伙企业的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案例6:合伙人权利与义务(2)
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案例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
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试问:(1)债权人可如何主张债权?
(2)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能否以出资比例为由抗辩?A、B偿还债务后如何追偿?
案例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2)
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试问:
(1)E能否以其对A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
(2)E应如何实现其债权?
(3)若E主张行使合伙人权利,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8:入伙与退伙
1997年7月,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合伙企业,协议对各方的出资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利润的分配和债务的分担未作规定。企业成立经营1年后略有盈利,三人未将该盈利分配。又经营8个月后,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到1999年9月亏损乙达到数十万元。此时,甲一好友丁要求加入到该合伙企业中,甲告知该企业境况不好,但丁称自己看好该行业,仍愿意加入。经甲乙丙三方商量,同意丁加入。但丁加入后企业状况并未好转。到同你12月,乙要求退出并经另外三人同意,但对债务未作清理。乙退出后一周,便有债权人要求偿还1996年6月所欠的债务。
问:该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8:入伙与退伙(2)
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案例9:合伙企业债务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