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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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写进中国刑法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于是省政法委官方微博上发出信息,“请停止冷漠,广东将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问计于民”。

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不仅广东官方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意见,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见死不救”,在更大的层面上叫做“见危不助”。对这种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我是持否定态度的。

不可否认见死不救入罪,在国外确实有这样的立法先例,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第3 章“置人于危险罪”第3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德国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323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芬兰刑法典》第21章“侵害生命与健康罪”第15条不予救助:凡明知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丧失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但并未给予或促成救助,鉴于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当时的状况,该救助是能被合理期的以不予救助罪论处,处以罚金或者6个月以下的监禁。但我们要清楚,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比起中国的情况,欧美的社会发展程度较高,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高,人的认知、技术能力也较高。我们要认识到现阶段中国与欧美之间的差距,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引进国外的那些“见死不救罪”或“撒玛利亚人法”的。

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虽然,刑法上也有“不作为犯”的说法,但这是因为特定人群有其应该做的义务,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对于一般的人来讲,“见危不助”明明是一个道德问题,怎么能用刑法来规范呢?

法与道德间的关系不能任意模糊。正如学者秦晖在评论汶川地震中“范跑跑事件”时说的,“正当”与“善”不能互为否定,“小人”“恶人”也不能混为一谈。如果这18路人确实被证明是冷漠,我们可以谴责他们是“小人”,但却不能说他们是“犯了罪”的“恶人”,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救人的义务

这些年,我们常把道德作为“务虚”的内容,觉得它要靠倡导呼吁、靠教育营造出来,所以非常重视“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这当然没有错,但不应该忽视硬币另一面:“道德建设”也需要强有力的主动出击,通过外在力量对于错误制造者进行干预、约束和纠偏当道德堤坝受到冲刷时,谁在向溃败之处及时地倒上固坝的沙袋?当公众对明显的不公正热情“围观”时,谁能引领这种关注,用力推动“纠偏”之举?挽救道德滑坡,更需要以务实的精神,踏踏实实地做一些“平民愤”“得民心”的事儿。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管解放军士兵遭遇类似侵害,部队长官坚持“依法维权”“不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换来了公正,这是一次“道德具体建设”的过程,这个过程显然值得更多部门的效仿。

用法律来管制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混乱。但是,在道德已经没有底线、丑恶没有止境的时候,法律“越俎代庖”似乎又成了唯一可以寄望的方式。即便如此,个人认为,见死不救立法还是应该慎之又慎。以小悦悦这事为例,事故现场恰巧有视频为证,这几乎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了,但是18个漠视的路人,我们能真正证明他真的“见”了“死”的,又有几个?他只要坚称自己没见,能奈几何?至于其他那些没证没据、没被拍下来的现场,就更加公说公有理了。对于这种“诛心”的规制,立法能否做到条件清晰,有巧妙的条文设置,并从可能的情况出发预设更多前提,决定着立法的成败。

还记得四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吧,我们看看结局的怎样的:彭宇因忙于应诉无奈中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辩护律师高式东离职,因辩护能力被质疑“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法院去了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老太徐寿兰为躲避“骚扰”搬家;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小悦悦被碾过以后,连续18个人无动于衷走开,部分人可能确实没有看到小悦悦,部分人看到了小悦悦但没搞清楚状况,部分人则是想施救但却因为太多血感到害怕甚至忘了打120,部分人则可能是在想要施救或者打电话的瞬间想到了彭宇案,犹豫那一下,身子就过去了。在此情况下,如何追究这18位路人“见死不救”的责任?尽管我们可以肯定这18个人中存在严重的冷漠现象,但要认定某位路人确实是因为冷漠而不是什么别的原因走开,取证将十分困难。就此将这些路人判刑是难以想象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另外,惩罚见死不救更可能会导致“每个人都躲远点”。早在1983年,美国法学家伍兹列就指出,见危不助刑事立法的结果可能是人们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减少自己成为潜在救助者的机会,比如避免到容易发生需要紧急救助的场合、地点等。从经济学理性人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个卓见。想象一下在中国宣布要惩罚“见死不救”会有什么后果吧——中国人为此可以一改喜欢扎堆看热闹的劣根性,遇事躲着走、不凑热闹,以免牵扯太多麻烦——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人们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要是真从“每个人都躲远点”见死不救”变成“每个人都躲远点”,这就违背立法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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