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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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价服字﹝2010﹞72号
【发文日期】2010-04-15
【实施时间】2010-04-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
字﹝200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