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存天理灭人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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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存天理,灭人欲

长期以来,“存天理、灭人欲”一直被当作朱熹的发明而流传。事实上,这一概念在《礼记・乐记》中已经出现,其中说道:“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作乱之事。”这里所谓“灭天理而穷人欲者”就

熹在“存理灭欲”理论上的作为,更多的在于阐明如何实现“存理灭欲”。在朱

熹那里,“人欲”,指的是“私欲”,与人的正当欲望并非同一概念。比如,“若是

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同是事,是者便是天理,非者便是人欲。

如视听言动,人所同也。非礼勿视听言动,便是天理;非礼而视听言动,便是人欲。”

可见,朱熹所说的“人欲”是指那些超出了正当要求以及违反了社会规范的欲望。

因此,朱熹并不一概反对人的欲望。他说:“如‘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

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然圣人之情不溺于此,

所以与常人异耳。”朱熹反对的是沉溺于人的欲望之中。他甚至还说:“人欲也

未便是不好。谓之危者,危险,欲堕未堕之间,若无道心以御之,则一向入于邪恶,

又不止于危也。”认为人欲只要有“道心以御之”,就“未便是不好”。同时,

朱熹也不是盲目地抵御外物的诱惑。他反对司马光“?御外物”的思想,说:“夫

外物之诱人,莫甚于饮食男女之欲,然推其本,则固亦莫非人之所当有而不能无者

也。但于其间自有天理人欲之辨,而不可以毫厘差耳。……今不即物以穷其原,

而徒恶物之诱乎己,乃欲一切?而去之,则是必闭口枵腹,然后可以得饮食之正,绝

灭种类,然后可以全夫妇之别也。”显然,朱熹并不是一味地“?御外物”,而是要

求通过“即物以穷其原”,正确区分天理与人欲。

至于如何实现“存理灭欲”,朱熹的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存理灭欲”首先要“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朱熹说:“天

理人欲,其间甚微。于其发处,仔细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知其为天理,

便知其为人欲。既知其为人欲,则人欲便不行。”“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

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无不各有个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虽在

静处坐,亦须验个敬、肆。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在朱熹看来,要“存理灭

欲”,首先要“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只有通过明理,才能灭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讲“明天理、灭人欲”。

其二,“存理灭欲”是复归于人的本心的必要环节。朱熹《大学章句》认为,人的本心“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这就是复归于人的本心,即所谓“明明德”。朱熹还说:“‘孩提之童,莫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极尽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学者必须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则无不明矣。”可见,在朱熹那里,“存理灭欲”是属于自我修养、复归于人的本心的道德范畴,即使是统治者也必须遵从。朱熹曾在奏札中指出:“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因此,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就是要通过明辨天理人欲之异,复归于人的本心。

其三,“存理灭欲”是一个循序渐进、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朱熹看来,尽去人欲,“这事不易言,须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还说:“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消铄去。”因此,他要求在体认出天理人欲之后,“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一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渐渐见得,道理自然纯熟”。朱熹还说:“既知学问,则天理自然发见,而人欲渐渐消去者,固是好矣。”显然,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通过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循序渐进,“自然纯熟”。

朱熹“存天理、灭人欲”在理论上的缺陷,是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所谓“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就有可能把属于社会伦理的“天理”看作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在社会还没有制定出合法的程序来确立“天理”的内容时,而被任意赋予各种规定,从而造成如清代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当然,这并不是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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