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房发【2010】72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

《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

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

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具体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2因《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3、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不同于预售人针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4、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款,除《办法》规定可调拨情形外,在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四、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

工程预算清册应涵括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各分项费用应以该项费用在各实际使用时点上的用量为准。

资金使用计划周期应与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土建工程)表挂钩,资金使用计划所列建设资金应与工程预算清册保持一致。

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应以1至3层为进度周期。

五、签订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

1、预售人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与选定的预售款监管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监管协议必须包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推荐文本内容。

3、监管协议签订后变更监管银行的,预售人应与原监管银行终止监管协议,与新监管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预售方案,公示变更后的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信息,原监管银行应自收到预售人书面转账申请、转账凭证等资料之日起5日内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行。

六、预售款入账

1、入账方式及程序

预购人可持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款缴款单》至监管银行付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 机刷卡入账,预售人凭预购人提供的缴款凭证为预购人开具购房收款凭据。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存的,预售人应当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次日将收存的预售款存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由向预购人发放贷款的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至监管账户;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

2、涉及多家银行监管项目,各行应对预售款项入账情况建立台账登记,按照联合监管协议中议定的时间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入账确认后及时向其他监管银行通告入账情况。

七、预售款申请使用

预售人应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款。预售人应向监管银行提交以下用款材料:

1、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需求证明(备注:应在证明材料中涵括本阶段用款额度、前一阶段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前一期预售款实际支付情况等必备内容);

3、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用款需求证明;

4、项目设备购置合同;

5、各类配套工程建设合同清单或相关凭证;

6、其他工程建设费用证明材料。

八、预售款拨付

1、监管银行应对用款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程序中应设置实地查看形象进度状况环节。符合用款条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不符合用款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2、销售过程出现退房情形,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共同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交退房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监管银行审查后将预售款退还

预购人;抵押贷款购房的,直接划转至发放贷款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建设过程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工程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定购单,向监管银行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并在变更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方案变更。

4、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款项必须首先保证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管银行不得在未满足建设的前提下将监管款项截留或拨付到开发贷款等其他账户。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

5、监管账户中的款项不足监管资金总额时,除用于监管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外,监管银行不予支付。监管账户款项超出监管资金总额时,超出部分预售人可调作他用。

6、预售人必须保证拨付的监管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用途,监理单位对拨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实际支付情况在下一期用款申请中予以明示。

7、监管银行应通过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或预售人自主支付方式拨付监管预售款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付,应采用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方式。

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监管预售资金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预售人交易对方。

预售人自主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将监管预售资金发放至预售人账户后,由预售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交易对方。

九、预售款账户注销

预售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

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与预售人办理结算和监管账户注销事宜。

十、建立预售款监管档案管理机制

监管银行应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预售款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监管协议;

2、用款申请资料;

3、入账、拨付台账;

4、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资料;

5、监管行认为需求存档的其他资料。

十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1、预售人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将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作为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一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发生变化,预售人应针对变化情况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方案变更。

3、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后,预售人应持监管行注销证明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注销情况。

4、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管项目按每月以预售许可量以不少于4%的比例进行抽查和核对,依法处理查核中发现的违反《办法》的情况,并形成月度检查分析报告。

不足一个检查项目比例的,应检查不少于一个监管项目。

具体抽查项目原则上由预售信息系统在检查当日随机确定,特殊情况下结合市场检查、投诉情况确定。

十二、实施时间及政策衔接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0年11月1日起(含11月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按《办法》规定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doc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1月11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

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知识讲解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巴西:制定指导价格规范预售房销售 巴西商品房销售普遍采用预售房方式,但是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每年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从而对地产商的预售房销售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预售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买受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45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标准版本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房屋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地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_________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入实得面积单价),房款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币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_________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优惠,即实

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

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 项目名称 预售范围 填表日期 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制

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结合工程进度,确定预售计划,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通过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方案; 3、填报前,请认真阅读本方案内容;填报时,请认真切实反映方案中的内容; 4、方案中的项目规划情况,应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中的经济技术指标为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并按照该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该项目商品房; 6、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给予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等处理。

一、项目基本情况(以独立的建筑区划为单位)

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安排 该项目拟分期开发建设,具体建设进度情况如下: 三、商品房销售及网上签约流程 (一)该项目的销售流程: (二)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签约流程: 1、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3、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按揭购房的需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备案)。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其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且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独立企业法人。 签订《监管协议书》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相对应。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A6 [房屋用途分类] 将房屋用途分为:住宅(成套、非成套、集体宿舍)、工业、交通(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商业(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16 大类28 个小类。根据国标对上述不同类别房屋的定义,住宅、商业、办公、娱乐用房应属于可预售的商品房范畴,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特殊使用属性的房屋,不能分割销售,否则将影响其整体使用功能;商业服务、金融、文化用房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依法未列入配套公建,建成后无需移交的房屋,也可纳入商品房预售的范畴;而教育、交通、医疗卫生、军事及其他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房屋依法不应纳入预售范畴。 实践中,随着建筑形态的多样化,房屋用途逐渐突破传统规范的范畴,哪些房屋能够纳入预售范畴尚存争议,还有赖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时更新与完善。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问题 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办理预售许可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往往会通过土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 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方协商,现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议定如下: 一、监管行选定

甲方选定乙方为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的: □监管银行□联合监管银行中的牵头行。 联合监管的其他监管行及监管账户为:。 乙方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入账、支付等进行监管,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二、监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坐落: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监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监管范围:幢号。总层数:(其中地上:层。地下: ) 竣工日期:。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三、监管账户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项目的所有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预售账户名称:。账号:。 (二)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帐户是预售款监管项目的: □唯一监管帐户□联合监管账户中的一个监管帐户。 四、监管资金总额 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可参照报建方案成 本执行。 因《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 1.1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筒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友行政区域内城下商品房预售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 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 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9137175.html,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完整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简介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系统背景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政府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对扩大客户交易规模、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潜在客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有极大的推动。大量的托管资金沉淀相对稳定,会极大地推动银行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资金进入资金账户时在银行形成托管资金,资金回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时形成公司存款,综合效益尤为明显。 系统概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是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合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预售资金实行监管的一种新模式,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要求开发企业依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使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确保预售资金依法用于预售房地产项目后续工程的开发建设,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转移,从而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贷款银行、施工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系统特点 ?动态需求支持 系统采用松耦合的SOA架构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与业务模型的结合,可独立于实现服务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进行跨平台部署;并可以按照模块化方式添加新的功能需求或更新现有应用,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业务变更。不同地区对预售资金管理条例的差异需求只需复用现有业务构件即可快速实现,个别客户或客户群的特殊要求也可以对原有产品适度剪裁得以迅速实现,可很好的适应各个机构的个性化需求。 ?安全的监管体系

各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整理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 来源: 作者:日期:10-12-22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 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项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基础。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合法地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预售的目的。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城市任何建设项目都得置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项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性问题。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屋预售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预售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预售人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 第三,预售人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第五,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登记。 杭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及办理程序 来源: 作者:日期:10-12-22 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完整版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 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备案号:_____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9137175.html,/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99f9b353-6dd8-4f5b-863c-f4ce9c5 a1135 成房发〔2011〕3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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