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抢劫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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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抢劫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7年3月22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河南省宁陵县XX乡XX村农民仲XX在乘坐上海开往xx的AXXX次客车的抢劫案,并指定了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经初步了解,当时案犯已经被正式批捕,该案尚处在公安侦察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到某公安办案单位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律师所的受理该案件的公函,并与有关办案人员进行了了解犯罪嫌疑人仲XX的罪名和初步案情的交流和交谈,随后又在公安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犯罪嫌疑人仲XX进行了会见。经过以上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仲XX 在乘坐上海开往xx的AXXX次客车上,酒后以语言和行为相威胁,从被害人处拿走的10元钱的行为是真实的。在这次会见后,该案就很快被移送至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进入起诉阶段。
在该案移送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后,办案律师就立即到检察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律师所受理该案件的公函。同时,办案律师也拿到了某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该《起诉意见书》载明:
“经本处侦察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仲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7年2月22日2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仲XX在乘坐上海开往xx的AXXX次客车时,饮酒后将5号车厢68号座位上的旅客王XX拉扯到118号座位处,持空酒瓶敲击茶几威逼,进尔又殴打强要“烟钱”,致使王XX被迫拿出人民币10元交给该仲。案发后仲XX被闻讯赶来的乘警抓获,追回被抢的人民币10元已发还受害人王XX。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仲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又过了几天,办案律师向公诉科办案人员递交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对某公安机关认定本案的抢劫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的罪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为确保犯罪嫌疑人仲XX在本案中的定罪量刑准确,办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仲XX的辩护律师,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仲XX进行醉酒状态的法医鉴定,以确认犯罪嫌疑人仲XX醉酒状态究竟是属于病理性醉酒,还是属于生理性醉酒或复杂性醉酒。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仲XX能得到正确的定罪量刑。
该公诉科办案人员接到上述《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后表示:对《法律意见书》将会在今后工作进行研究,对《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待请示过领导后再做决定。原则上将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过后,办案律师考虑到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可能的和实际的需要,就于2007年5月4日到犯罪嫌疑人仲XX在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XX乡XX村的家乡,向其家属和邻居、同学及其同村的村民进行调查取证。到达该村后,通过该村的支部书记在该村先后找到5名村民,进行了有关犯罪嫌疑人仲XX在犯罪前后情况的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是围绕仲济军喝
酒的历史和状况,其本人的其他基本情况等。在返回了西安的当天下午,办案律师又来到西安市东郊灞桥区XX街办XX村,对犯罪嫌疑人仲XX在西安收破烂租住房屋的房东和小卖部的邻居进行了调查。随后,在5月7日,办案律师就到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就递交了这次河南之行获得的7份有关调查笔录,供办案人员向本案醉酒状态法医鉴定机构提交使用。同时,也得到办案人员告知:进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已被该院批准,过了几天,办案律师又应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的要求,再次前往犯罪嫌疑人仲XX的家乡,对其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四份份调查笔录,彻底完成了本案的取证调查任务。
5月下旬,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会同某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送犯罪嫌疑人仲XX到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了本案醉酒状态法医鉴定。5月30日,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仲XX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
从案卷提供的材料结合鉴定时的有关检查,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标准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有关学说,我们认为被鉴定人仲XX属于:酒依赖所致人格改变。2007年2月25日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状态,考虑到具体案情,我们认为其2007年2月25日作案时可以被评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007年6月上旬,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由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领回。不久,某公安机关从xx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撤回对犯罪嫌疑人仲济军的《起诉意见书》和有关案卷。6月10日,犯罪嫌疑人仲XX被某公安机关撤案释放。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醉酒犯罪案件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1、该案办案律师较全面的掌握了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的科学实践发展与变化,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正式从国外引入复杂性醉酒的医学疾病名概念、诊断方法和有关研究理论成果后,就不失时机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
2、该案办案律师在办案中,主动对本案醉酒状态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进行了较为完备的搜集。为本案醉酒状态法医鉴定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3、该案办案单位——xx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及其领导,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办事,尊重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科学实践的发展与变化规律,尊重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使本案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使本案犯罪嫌疑人仲XX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9年2月28日
附:有关根据上述案例产生的法学研究论文一篇:
醉酒犯罪的辩护困局及对策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前
言
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据公安机关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特别是在全国各地有关醉酒驾车引起的数起醉驾导致多人死亡的几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审理,更是引起全国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热炒和热议。鉴于醉酒犯罪立法司法落后的状况,最高院于去年紧急发布了两个指导案例,同时,还于2010年2月10日,紧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弥补立法和司法的不足。
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笔者在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关注和研究中发现,律师在为此类案件提供辩护时,却常常陷入一种困局,除了将醉酒作为一种说明主观故意较轻的情节,以及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外,很难有更大的突破。笔者现根据自己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和理论学习,总结一点经验和思考,以期对打破目前在醉酒犯罪律师刑事辩护上的相对困局有所帮助。
一、醉酒犯罪的背景和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消费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不良现象的大量产生和不断增加,由“酗酒”行为引起的“醉酒”继而发生“醉酒犯罪”的现象,就是其中之一。
醉酒现象引发大量的社会病、社会矛盾,如家庭不和、离婚等等,部分酗酒人员沦为社会边缘人员,大量的家庭也陷入贫困状态。而其中最大最严重最典型的社会危害后果,就是因醉酒而引发的各种犯罪现象的增加,从而造成各类的刑事犯罪案件较大幅度的上升。
在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统计资料显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中,醉酒构成犯罪案发的前提性诱因或直接性原因的案件越来越多,至少占一半左右。
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酒类生产与消费的不断增加
据我国商业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白酒产量大规模提升,从1980年的215万吨迅速扩展到1996年的801万吨。虽然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和居民消费心理的变化,其后有所下调。但从2005年起出现恢复性增长,2006年上半年,白酒产量成为全球第一。而根据《2006~2007中国糖酒业市场年度报告》,2006年我国啤酒产量为3515万千升,同比增长14.7%;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38.8亿元,同比增长16.37%。啤酒的需求量仍呈增涨趋势,预计今后两年将保持10%左右的增速。
从以上这些酒类生产及销售的数据不难看出,随着国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和国民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天天喝酒在经济上已不是困难的事情,人们的酒类消费需求决定了无论是